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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森法经济分析:方20讲张永健9787301339596北京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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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入门
讲
法经济分析概览
11像法经济学家一样思考/00
12什么是法经济分析?/00
13法律人的法经济分析,经济人的法经济学/0
14核心主张:法教义学必须结合社会科学方法/0
15法经济分析=经济方法+法律主题/0
16法经济分析≠量化法实研究/0
17如何使用本书/0
第2讲
何谓法教义学?
21法教义学的范围与特/0
22为什么法学需要一套方法?/0
传统法律解释方法概要/0
24法律解释方法的问题/0
25法律续造/0
第3讲
法教义学的短板之一:事前观点
31事前观点与事后观点:定义/0
32事前观点的进一步界定/0
33事前观点的关怀范畴/0
34凭什么向前看?/0
35一般规范vs后设规范/0
36事前观点为主、事后观点为辅/0
37法官避免事后观点无效率,却不避免事前观点
无效率/0
38事前观点∶事后观点=经济价值∶市场价值/0
第4讲
法教义学的短板之二:行为理论
41影响行为的五种力量:法律、市场、社会规范、技术架构、文化/0
42广义法经济分析的流派:关键就在行为理论/0
43每个部门法都需要行为理论/
44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
第5讲
效率作为实然与应然标准
51经济分析是实然方法/
52法经济分析可以自给自足提出应然论/
第6讲
告别“有学说而无理论”的思维方式
61补偿与赔偿:什么是刚刚好的金额?/
62附合:送你一条经济公式,好不好?/
63继承客体:哪些身外之物,可以留给子孙?/
64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凭什么遗失物所有权人特别
受呵护?/
65电商平台标错价:保护哪一群消费者?/
66重复保险:人身无价?/
67不履行合同义务:为何损失范围以能预见
为限?/
总论
第7讲
法经济分析是什么
71五种实然主张/
72三种应然主张/
第8讲
法经济分析不是什么
81不是无视权利的效用主义/
82不主张只追求效率/
83不是只追求可量化的价值/
84不是只对研究美国法有用/
85不是者的专利、司法者的禁地/
86不但不伤害,反而促进法治/
第9讲
效率:经济分析的实然标准
91帕累托标准、卡尔多希克斯标准/
92效率标准的两个使用层次/
93操作成本收益分析,隐含卡尔多希克斯效率
标准/
0讲
经济分析的应然价值
101效率作为一阶价值/
102福利作为二阶价值/
103一阶、二阶,何者争议较大?/
104为何要区分一阶与二阶?/
105为何民商法可以只关注效率?/
1讲
法经济教义学
111文义解释与经济分析/
112历史解释与经济分析/
113目的解释与经济分析/
114体系解释与经济分析/
115经济分析作为后设方法/
2讲
经济分析作为论方法
121效率作为价值/
122建立行为理论以选择规制手段/
3讲
成本收益分析PK比例原则:为何社科方法更胜一筹?
131什么是“成比例”:理念与方法/
132比例原则合理吗?/
133Alexy 学说及其悖谬/
134比例原则隐含的认知偏误/
135比例原则在公法中的合理定位/
136比例原则在民法中没有容身之地/
民商各
4讲
效率:以物权法为例
141配置效益:越大越好/
142制度成本:越小越好/
143成本收益:综合判断步骤/
144两个物权法例子/
5讲
制度成本
151定义/
152第三人信息成本是财益法的核心议题/
153高交易成本是侵权法、合同法、公司法、民事诉讼
法的关键前提,侵权法则不同/
154制度成本如何形塑我们熟知的法律世界/
6讲
科斯定理
161零交易成本与单一主人/
162外部与内部化/
163科斯定理的使用时机/
164一招半式闯天下:科斯定理的应用/
7讲
排他的光谱
171共用:竭泽而渔的缘由/
172共决:门可罗雀vs门庭若市的关键/
173悲剧或喜剧?/
174半共用:中世纪农民的聪明方案/
175举例:如何终结按份共才有/
8讲
财产规则与补偿规则
181Calabresi & Melamed奠基/
182百家争鸣/
183Ian Ayres集大成/
184激进市场:财产权是法定垄断?/
185物权法与合同法的根本不同
9讲
代理人问题
191本人—代理人关系在民商法无处不在/
192公司治理情境中的代理人问题/
第20讲
经济分析是新私法学的中坚力量
201新私法学的三个核心特征/
202旧私法学是什么?/
203怎么写作新私法学/
204临别赠言:经济分析并非,但没有更好的替代
方法/
方附录社科法学的方法坐标/
后记/
张永健,美国纽约大学法学博士,现任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Clarke讲席教授、东亚法中心主任。美国纽约大学、芝加哥大学,荷兰鹿特丹大学,瑞士圣加仑大学,以色列耶路撒冷希伯来大学、海学学院客座教授。德国柏林自由大学、日本东京大学、法国巴黎第二大学访问学者。SSCI期刊JournalofEmpiricalLegalStudies编辑,美国法律协会(ALI)第四版财产法整编法之协同编修。兼采法经济分析与法实研究方法,并有比较法视野。已出版中文、英文著作14种,发表中文、英文100余篇,主要包括《物权法之经济分析:所有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社科民法释义学》(新学林出版社,2020)、《法经济分析——方与物权法应用》(元照出版公司,2021)等。
像法经济学家一样思考法经济分析思维,对于答、写、撰诉状、下判决,都有神效。
要像法经济学家一样思考,首先要“心中无法条”。法律条文是者为了解决问题而设。有些问题,是什么不重要,重点是必须有一个方案可以一体遵行。例如残障人士专属停车位,可以用蓝色线、橘色线,或任何与一般标线不同的颜色,只要定于一尊就好。而有更多的问题,源自人追求私利、甚至不惜伤害他人(利益),所以法律条文是为了制造激励、改变人的行为。即使是禁止做某事(否则施以刑罚、罚款、损害赔偿责任)之规范,仍是激励的不同面貌。
像法经济学家一样思考,就是在研读甚至背诵法条之前,先思考法律问题的本质:这部法典、此一条文,是在解决什么问题?还有哪些条文、哪些部门法,同样也有于(或有害于)解决此问题?如果你是者,你会采取何种政策?设计好你的方案后,与现行法比较;若有不同,思考为何者采取的方案与你不同?现行法与你的方案的各自优缺点何在?选择只是因为着重的价值不同,还是对事实判断有异?
如果你已经知道法条内容,则思考:如果没有这一条,会产生何种后果?有没有成本更低的替代手段,可以达到同样效果?有没有辅措施,可以让既有的规制方式,更有效果?
而在回答以上问题时,都必须自问:者追求的价值是什么?还有别的价值值得追求?(第5讲、0讲有更多说明)你对成本、收益、后果的判断,奠基于何种对人的判断?(第4讲称之为“行为理论”。)以上的论提问,看似与教义学无关,实则不然。理想上,法经济学家是在“无知之幕”后思考,知道问题本质,但不知道者已经提出的方案,所以能独立思考。若经比较现行法与自己思考得出的方案,有自信后者较佳,法经济学家会思考如何能用法教义学接受的解释方法,得出率的方案。有时,主流的法律解释方法,足以用法律解释、法的续造得出率的方案,那就皆大欢喜。但是,如果不先在无知之幕后思考,解释法律者就可能过度受到既有学说的牵制,忽略了更好的解释方案。
而如果用法教义学的解释方法,无法得出解释者心目中率的方案,就需要思考如何能达到虽非率,但仍较的方案。较的方案不一定存在,折中说不一定比主流解释好。因此,此种情形下的做法,难以一概而论。但至少对学者而言,在解释完现行法后,阐释为何现行法不是方案,并铺陈方案的内容,应该是天职。
,对考生而言,许多法律要求应试者针对某个法律问题,正反并陈。但吾生也有涯,知也无涯,怎么可能每个法律问题都背诵过学说实务见解?法经济分析的条件式思考和理论思维,帮考生当场发明新学说。一个法律问题会成为考题,大略就是没有明显的解决方案。不同方案各有利弊,而甲说乙说各有其主,大体是因为着重不同的利,或看到不同的弊。考生可以扎一个稻草人,然后用经济分析的行为理论凸显其缺点;可以画一个箭靶,然后用社会规范理论指陈其非。可以剖析甲说忽略的弊,乙说没看到的利。经济学家喜欢说的ontheonehand、ontheotherhand,就是金庸小说中左右手互搏的老顽童周伯通的招式。左手知道右手的招式,右手知道左手的死穴,没有一手赢得了另一手。但对于应试而言,只要能完整剖析各家学说长短,就多半能从改卷老师手上拿到高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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