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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诺森刑法适用方何荣功9787301328262北京大学出版社
  • 正版
    • 作者: 何荣功著 | 何荣功编 | 何荣功译 | 何荣功绘
    • 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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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何荣功著| 何荣功编| 何荣功译| 何荣功绘
    •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20-02
    • 版次:null
    • 印次:1
    • 页数:351
    • 开本:16开
    • ISBN:9787301328262
    • 版权提供:北京大学出版社
    • 作者:何荣功
    • 著:何荣功
    • 装帧:精装
    • 印次:1
    • 定价:89.00
    • ISBN:9787301328262
    •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 开本:16开
    • 印刷时间:暂无
    • 语种:暂无
    • 出版时间:2020-02
    • 页数:351
    • 外部编号:11522600
    • 版次:null
    • 成品尺寸:暂无

    章形式与实质(上)
    第二章形式与实质(中)
    第三章形式与实质(下)
    第四章行为与被害
    第五章统一与差异
    第六章扩张与限制
    第七章事实与规范
    第八章原则与例外
    第九章整体与部分
    第十章主要与次要
    关键词索引

    何荣功,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英国牛津大学访问学者:曾荣获全国刑法学学术著作奖(1984~2014)专著类二等奖,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成果一等奖;武汉大学“70后学术团队暨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刑事法治问题研究团队”负责人;武汉大学“351人才计划”珞珈青年学者。

    本书是一本理论与实务紧密结合的专著,面向司法实践,以解决实务问题为导向,通过对形式与实质、行为与被害、原则与例外、扩张与限制、主观与客观等八对理论概念的深入研究,结合大量案例,鲜活地展示案件中常见的具有普遍的争议焦点,重点阐述刑法适用应秉持的基本立场与方。

    形式与实质(上) 一、问题的提出 形式与实质,也称形式与内容,系一对对立统一的哲学范畴。任何事物都是形式与实质的统一。在形式与实质的关系中,由于实质是事物存在的基础,形式是实质的外在表现,所以,从根本上说,有什么样的实质,会有什么样的形式。但在现实社会,形式与实质的关系并非呈现理想状态,两者不一致的情况时常存在。犯罪的认定也要坚持形式与实质的统一。 实践中常常面临这样的难题:从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看,某种行为成立犯罪,但若坚持实质解释,行为没有侵害法益,难以认定为成立犯罪;从刑法条文的字面规定看,某种行为成立此罪,但立足于实质的法益侵害,行为却应被认定为成立彼罪;还有的场合,单纯从字面上看,刑法条文的含义是不确定的,只有立足于实质解释,条文的含义才能得以明确。 本书前三章阐述刑法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关系,是实质解释对于犯罪认定的方意义。本章主要阐述实质解释对于罪与非罪界分的意义。 二、实质解释的依据与意义 法律的形式,可以称为法律的身体,与此相对,法律的实质,可以称为法律的灵魂或理。法律由两部分组成,即身体与灵魂,法律的字义是它的身体,而法律的意义和理是它的灵魂。法律可被类比成一个坚果,有着外壳和内核,法律的字义代表其外壳,意义则代表其内核。经常发生的事情是,你知道文义,却不知道其意义,因为有时候意义比更为有限和狭隘,有时候却更为宽泛和广泛。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铁律,为了确保刑法的,较之于部门法,刑法的理解与适用更为倚重其“身体”,即刑法条文的规定与字面含义,但同样常常出现知道条文的字义却难以清楚条文真义的尴尬局面。实践中,司法人员经常面临这样的难题,即面对同一案件事实和刑法条文,意见各异,如果不实质地考察刑法条文的规范保护目的或保护法益,刑法条文的真实内容与含义无法确定,案件定争议也无法消弭,甚有些场合仅依靠刑法条文字面含义得出的结论是表面化的,不妥当的。 根据上述规定,在理论上,犯罪一般被认为是指刑法规定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法益侵害)且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其中,行为为刑法条文明确规定,即刑事违法,是犯罪的法律特征;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法益侵害)是犯罪的本质特征。 既然犯罪的本质是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法益侵害),那么,对于实质上没有造成严重法益侵害或者不具有严重法益侵害危险的行为,没有必要将其规定为犯罪;司法上,办案人员也不应该将其解释为符合刑法规定,从而认定为犯罪。 简单地讲,形式解释指的是根据刑法条文及其概念、用语的字面含义解释刑法和认定犯罪;与此相对,实质解释指的是在刑法条文规定的基础上,重视从规范保护目的和法益保护立场理解、解释刑法和认定犯罪。与形式与实质的关系一样,在刑法上,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也系对立统一的关系。这些年,形式犯罪论与实质犯罪论以及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在我国刑上得到比较充分的讨论。在罪刑法定条件下,形式解释是基础,既是刑法解释的起点,也是终点,它设定着实质解释的限度。实质解释系形式解释的“进阶”解释,旨在揭开刑法条文的面纱,地理解刑法规范的目的和真义。犯罪的认定秉持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统一,既是犯罪认定应当坚持的基本立场,也是刑法适用的重要方法。 三、方的展开:以罪与非罪的界限为中心 实质解释对于罪与非罪界分的意义在实践中并不乏见。有些场合,表面地、形式地理解刑法条文,某种行为似乎符合刑法规定,成立犯罪,但如果坚持刑法实质解释,却难以认为成立犯罪。

    与社会治理的现代化,应当意味着和社会逐渐摆脱对刑法的倚重,而不是刑法卷入其中越来越深。刑法的现代化,应该是刑法谦抑精神的弘扬,而不是强调惩罚以及刑法领地的不断扩张。本书正是这一主旨观点的方表达。本书主要围绕“形式与实质”“行为与被害”“统一与差异”“扩张与限制”“事实与规范”“原则与例外”“整体与部分”“主要与次要”八对具有对立统一关系的范畴展开,在对立中展示刑法立场、知识和方法上的差异,于差异和比较中寻求统一,实现刑法处罚范围的妥当。本书特别注意结合大量司法疑难案例,并侧重于从方上展开,是慎刑立场在方上的一次探索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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