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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正版刑事辩护的艺术(精)9787301293997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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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的艺术》目录
上篇 刑事辩护的经验
申请的艺术
阅卷的艺术
调查取的艺术
如何挑战公诉方的鉴定意见
法庭质的艺术(之一)
法庭质的艺术(之二)
说服二审法官的艺术
从形式化辩护走向实质化辩护
积极辩护的特殊逻辑
反守为攻的辩护
中篇 刑事辩护的智慧
刑事辩护的前置化
刑事案件的黄金救援期
刑事辩护的庭后延伸
专业化过程理论
阶梯理论
相似案例的援引
战略威慑理论
为权利而斗争
政治问题法律化
适当利用社会和政治力量
下篇 刑事辩护的趋势
刑事辩护业务的模块化与单元化
量刑辩护的精准化
协商与妥协的艺术
不发表不利于委托人的意见
被告人是的律师理
刑事辩护的第六空间
有效辩护的理念
从治疗式服务走向体检式服务
陈瑞华,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特聘教授。曾获得中国法学会第四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主要研究领域是刑事诉讼法学、据法学、司法制度、程序理、法学方法,在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具有较为广泛的学术影响。 代表作品:《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程序正义理论》《看得见的正义》等。
《刑事辩护的艺术》精彩书摘调查取的艺术调查取与会见、阅卷一起,被称为律师进行庭前防御准备工作的“三驾马车”。如果说会见更多的是从在押嫌疑人、被告人那里获取案件信息,阅卷是对公诉方的据体系和办案过程进行全面了解的话,那么,调查取则是律师获取新据核实原有据的专门调查活动。从调查取的方式来看,这项辩护活动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自行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核实据材料,或者了解案件情况,制作相关笔录材料;二是向检察机关、法院申请调取相关据材料,或者申请传召人出庭作。对于前一种调查取方式,我们可以称之为“自行调查取”;对于后一种调查取方式,我们则称之为“申请调查取”。
根据众多律师的辩护经验,调查取是一项十分重要而又充满职业风险的辩护活动。之所以说调查取十分重要,是因为这是律师从事积极辩护活动的基本保障。如律师不满足于通过会见、阅卷来形成辩护思路,如律师要另辟蹊径,提出一种足以产生“釜底抽薪”效果的新的辩护观点,就必须发现并搜集新的据材料,或者寻找新的人言,以便论一种有别于起诉书所记载的指控事实的新“故事”。在一系列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即便明确指出了公诉方的据存在“重大矛盾”“无法形成完整的据锁链”“无法具有排他”等方面的问题,都很难说服法官接受其无罪辩护意见。但是,律师如现了新据足以明,“凶手另有其人”,或者“被害人安然无恙地归来”,那么,原来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事实也就不攻自破,根本无法成立,于是也就容易实现无罪辩护的目标。这就足以说明,积极辩护是无罪辩护的有效途径,而调查取则是律师从事积极辩护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
那么,为什么说调查取又属于充满职业风险的辩护活动呢?这是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为律师辩护设置了多项禁止规则,严禁律师毁灭、伪造据,或者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人隐匿、毁灭、伪造据,严禁律师采取威胁、引诱或者方式唆使人违背事实改变言或者作伪。律师违反这些禁止规则的,轻则会受到纪律处fen,重则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是我国《刑法》第306条所确立的“妨碍作罪”,已经成为悬在律师界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并且每年导致多名律师被采取强制措施甚至被定罪判刑。通常情况下,遇有某一控方人或者被害人提供了不利于被告人的言陈述,辩护律师向其进行单方面调查取,而这些人被害人改变了言陈述,或者提供了有利于被告人的新言陈述的,侦查机关就有可能对这些人被害人连同辩护律师一起进行立案侦查,甚至提起公诉。自2012年以来,随着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律师涉嫌犯罪案件的立案管辖作出了一些调整,实践中对辩护律师启动刑事追诉程序的案件也在逐年减少,但是,律师界仍然噤若寒蝉,对于调查取所可能带来的职业风险心有畏惧,对于调查取本身也是避之唯恐不及。在一定程度上,调查取已经成为刑事辩护律师自行设定的一大“职业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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