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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正版行政行为研究9787209116794山东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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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行政行为概述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二、行政行为的内容与形式
(一)行政行为的内容
(二)行政行为的形式
第二章 行政行为的原则
一、服务原则
二、自愿协商使用原则
三、个人信息保护原则
四、政务信息共享原则
五、政务信息安全保障原则
第三章 行政法律行为
一、行政法律行为的概念
(一)行政法的意思表示
(二)行政法律行为的含义与特征
二、行政法律行为的类型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执行
(四)行政协议
(五)行政给付
(六)行政征收
(七)行政命令
三、行政法律行为的效力
(一)行政法律行为效力的内容
(二)行政法律行为效力的形态
四、行政法律行为的行政监督与司法审查
(一)行政法律行为的行政监督
(二)行政法律行为的司法审查
第四章 行政事实行为
一、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
二、行政事实行为的类型
(一)行政指导
(二)行政调查取
(三)行政听
(四)行政送达
(五)行政签章
(六)信息公开
三、行政事实行为的效力
(一)行政指导的效力
(二)行政调查取的效力
(三)行政听的效力
(四)行政送达的效力
(五)行政签章的效力
(六)信息公开的效力
四、行政事实行为的行政监督与司法审查
(一)行政事实行为的行政监督
(二)行政事实行为的司法审查
第五章 行政行为的新探索——平台的行政行为研究
一、平台的行政行为概述
(一)平台概述
(二)平台的社会行政权
(三)平台的社会行政主体
(四)平台的行政行为界定
二、平台的行政行为
(一)E的在线远程身份识别行为概述
(二)E的在线远程身份识别行为的质
(三)E的在线远程身份识别行为的应用
三、平台的社会行政行为
(一)平台的实名注册
(二)平台的声誉评价
(三)平台的即时强制
(四)平台的纠纷处理
四、平台的复合行政行为
(一)技术拦截
(二)删帖
徐永涛,男,山东青州人,山东政法学院法学院讲师。长期从事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近年来,主持省部级及校级科研项目5项,在《东岳论丛》《政丛》《求索》等期刊上发表学术十多篇,参编《法理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行政法案例研究》等教材。长期从事兼职律师工作,代理过民事、行政案件数十起。 林树金,男,山东栖霞人,山东政法学院法学院副教授。长期从事行政法学、法制史的教学与研究工作。近年来,参与省部级及校级科研项目多项,在《东岳论丛》《求索》等期刊上发表学术多篇,参编《中国法制史》等教材。长期从事兼职律师工作,代理过民事、行政等案件上百起。
行政行为是政务法和网络行政法的核心。但是,在行政快速深入推进的进程中,对于行政行为的界定、原则、效力和司法审查等问题还存在着诸多争议和模糊之处,目前上也缺乏明确统一的规定。因此,如何有效规范、行政行为的发展就成为亟待研究的课题。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通过信息技术、设备和网络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而作出的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具有开放、虚拟、chaoyue时空、无纸化、服务等特征。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随着行政行为在传统的行政行为中的广泛运用,传统行政行为的内容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可能成为行政行为的内容。具体来说,传统行政行为中的负担内容如行政征收(是征税)在当前的行政执法实践中就已经表现为主要是通过支付来完成的;传统行政行为中的授益内容如行政许可的网上申请已经实现全程化。同样,传统行政行为中的中立内容如行政通知、公告、公示、受理、咨询等行为也已经普遍运用信息手段来进行实施。可以毫不夸张说,传统行政行为的内容在未来会逐渐成为行政行为的内容,而行政行为的内容却会逐渐chaoyue传统行政行为的内容。行政行为不仅需要遵循依法行政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比例原则、权利保护原则等一般原则,还需要遵循服务原则、自愿协商使用原则、个人信息保护原则、政务信息共享原则、政务信息安全保障原则等特殊原则。
行政法律行为是行政主体通过信息技术、设备和网络基于行政职权的意思表示而作出的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在行政法律行为的各种类型中,从已实现全程化执法的工商行政的全程化登记和行政的全流程化控制来看,普遍存在着信息系统的可操作和安全问题、档案的合法和规范问题等共难题。是档案的合法和规范不够明确,降低了全程化的简便、。法律已明文规定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对档案的合法问题尚需要明确的来解决。而行政法律行为效力问题的难点主要存在于那些需要送达行政决定的行政法律行为之中。因为送达的成功与否成为该类行政法律行为生效与否的根本所在。行政送达的成功标准应当采用“确认说”,不能采用“收悉说”与“知悉说”。行政法律行为的司法审查问题的研究主要是通过对*新的典型案例的深入分析,具体探讨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给付等常用的行政法律行为的司法审查中存在的疑难问题。例如,在当事人因不服行政处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中,法院对所诉处罚进行司法审查的重点集中在对作为处罚依据的数据的审查上。
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主体在运用信息技术、设备和网络进行行政管理和服务的过程中基于行政职权而产生的,不以特定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为目的,但却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在行政事实行为的诸多类型中,行政调查取*具代表。为了解决行政调查取的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全面的分析了行政调查取的原则、主体、程序、范围、方式及所调取据的审查等内容,以期对相关的、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由于行政事实行为形式的复杂多样,行使方式的巨大差异,决定了其效力的复杂。例如,行政指导中有着行政指导主体的具体的指导意思表示,但是这种意思表示不会为行政相对人赋予行政法上的权利、设置行政法上的义务,也不会在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建立其主观上的法律关系并产生一定的具体明确的法律约束力以实现行政主体的意图。但是,行政指导一经作出,即对行政主体产生形式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更、撤销,这也是警示行政主体慎重行使职权的内在要求。但是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行政指导只有在相对人知道并自愿接受指导之后才对其产生形式效力(自愿接受的形式效力只是一种指导效果,并不具有不可改变力、不可争力和执行力)。在行政事实行为的司法审查问题上,因受到现有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典型司法判决不足的制约,仅对行政指导、行政公告送达、行政签章、信息公开等四类行政事实行为的司法审查中存在突出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
在对传统的行政行为的化进行研究之后,继而对平台这种影响广泛的新型的经济体上的行政行为进行了深入的探索。经过近20年的技术进步、商业创新和生态演化,数字经济的发展已经迈入以信息技术平台为载体的新时代。是用户数量庞大的强公权平台,其采取的任何监管措施都有可能对社会公众产生巨大的影响力。是像微博、这类超大型的虚拟网络传播生态系统,已发展成为全民的社媒体平台,也随之形成了强大的平台公权力。这种平台的公权力是一种社会公权力,其权力实施的质是社会行政监管行为。而平台的社会公权力主要是行政权力。平台行使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就是平台规则的制定权,平台行使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主要是日常监管权和纠纷裁决权。实际上,平台的监管存在两个监管主体,一个是传统的监管主体(),另一个则是平台监管组织。现有的的行政架构和监管体制虽然与平台的监管需求不相适应,但是,还没有整体地调整组织架构和监管体制的倾向,只是在现有的监管体制中通过丰富监管手段和增设内部网络监管机构的方式来加强对平台的监管。那么,需直面有的监管现实并具体分析平台上的各种各样复杂的行政行为的质、类型和存在的问题。针对平台的行政行为的复杂,将其进行界定为:行政行为、社会行政行为和复合行政行为。平台的复合行政行为中行政行为是隐的,社会的行政行为是显的,是隐与显的合一。由于平台不可避免的会有程度不同的自身利益的考虑这一点也就决定了平台既是监管者也是被监管者;而的监管能力又极为有限,平台规避监管具有较大的操作空间;所以,平台与既有合作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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