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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版][书店]2023版《刑法+刑事诉讼法全厚细》冯江 钟健生 著 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 刑诉法 法律法规条文指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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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冯江著
    •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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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冯江著
    •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 ISBN:9786731444369
    • 版权提供:中国法制出版社

                                                        店铺公告

    为保障消费者合理购买需求及公平交易机会,避免因非生活消费目的的购买货囤积商品,抬价转售等违法行为发生,店铺有权对异常订单不发货且不进行赔付。异常订单:包括但不限于相同用户ID批量下单,同一用户(指不同用户ID,存在相同/临近/虚构收货地址,或相同联系号码,收件人,同账户付款人等情形的)批量下单(一次性大于5本),以及其他非消费目的的交易订单。 温馨提示:请务必当着快递员面开箱验货,如发现破损,请立即拍照拒收,如验货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在线客服处理,(如开箱验货时发现破损,所产生运费由我司承担,一经签收即为货物完好,如果您未开箱验货,一切损失就需要由买家承担,所以请买家一定要仔细验货), 关于退货运费:对于下单后且物流已发货货品在途的状态下,原则上均不接受退货申请,如顾客原因退货需要承担来回运费,如因产品质量问题(非破损问题)可在签收后,联系在线客服。

     

    书名

    刑法全厚细【第七版】

    书号

    978-7-5216-3000-8

    定价

    168.00元

    作者

    冯江

    开本

    32开

    出版时间

    2022.12

    上架建议

    法律实务

    作者简介:冯江,西安交大法学博士、江西理工大学法学教授

    读者对象:法官、检察官、律师、刑法学者、学生、对刑法有兴趣的大众等。

    广告语:全面修订,全起航;收录全面、内容厚实、注解细致

    编辑推荐:

    刑事办案宝典,全面修订!

    第七版修订更新了100多件司法文件、200多条脚注、近100处条文注释,全书修订了500多处,修订量35万多字,涉及刑法条文300多条。

     

    内容全面 含刑法的历次修正,立法与司法解释,涉刑司法性文件和行政法规,“两高”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具体涉及:①法律②法律解释③行政法规④司法解释⑤司法性文件⑥部门规章⑦规范性文件⑧量刑指导意见⑨立案标准。

    注解细致 注释内容主要以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同时参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的相关释义解读内容。

    效力梳理 对现行有效的数百件司法文件进行了仔细辨析,甄别其实际法律效力,同时研讨、论证了各司法规定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并参考权威文献进行了专业的注解。

    关键词:刑法、注释、配套规定、全面、细致

    内容简介:

    “收录全面、内容厚实、注解细致”是《刑法全厚细》的核心品质。本书含刑法的历次修正,立法与司法解释,涉刑司法性文件行政法规等;收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要旨或要点;对现行有效的数百件司法文件进行了仔细辨析,甄别其实际法律效力,同时研讨、论证了各司法规定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并参考权威文献进行了专业的注解。本书第七版根据2021年3月以来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相关案例全修订。

     

    前言:

    第七版前言

    《刑法全厚细》凭藉“收录全面、内容厚实、注解细致”的一贯品质,被各地司法机关和律师事务所选为必备的办案参考资料。有关统计数据显示,第六版的销售规模已经遥遥领先于同类书籍,这激励着我们更加努力地做好本书。

    在第七版的修订中,我们更新了100多件司法文件、200多条脚注、近100处条文注释,全书修订500多处,修订量35多万字,涉及刑法条文300多条。除了常规的法规更新和注解完善,第七版还进行了以下修订工作:

    一、为了便于办案查阅,将书中的目录索引方式进行了改进,并对正文页眉的标题细化至具体的刑法条文序号。

    二、为了便于阅读和查找,将全书表示数量、时间、序号等的汉字(一,二,三……)统一替换成阿拉伯数字(1,2,3……)。这可能会招致“不忠于原文”之诟,但不会影响对文义的理解,符合工具书的定位。

    三、为了便于理解和适用,参照《刑事诉讼法全厚细》的格式,对修订的司法解释尝试进行了创新标注。具体做法为:针对新旧规定的不同部分(重要、实质性的修改),新增的内容标以下划线,删除的内容标以删除线并用不同字体表示,修改的内容标以波浪线、并用括号注明原内容。

    四、应多位读者建议,增加了罪名索引,涵盖了所有的新旧罪名、章节罪名,并作了容错设计(可根据模糊罪名查找准确罪名),以便于读者检索。

    ......

     

    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1条【立法目的】

    2条【刑法任务】

    3条【罪刑法定】

    4条【司法公平】

    5条【刑责相称】

    6条【属地管辖权】

    7条【属人管辖权】

    8条【保护管辖权】

    9条【普遍管辖权】

    10条【对外国刑事判决处理】

    11条【刑事管辖豁免】

    12条【溯及力】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13条【犯罪概念】

    14条【故意犯罪】

    15条【过失犯罪】

    16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17条【未成年人犯罪】

    17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

    18条【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的犯罪】

    19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20条【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无限防卫】

    21条【紧急避险】【避险过当】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22条【犯罪预备】

    23条【犯罪未遂】

    24条【犯罪中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25条【共同犯罪】

    26条【主犯】

    27条【从犯】

    28条【胁从犯】

    29条【教唆犯】

    第四节 单位犯罪

    30条【单位刑事责任】

    31条【单位犯罪处罚】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32条【刑罚类别】

    33条【主刑种类】

    34条【附加刑种类】

    35条【驱逐出境】

    36条【民事赔偿优先原则】

    37条【非刑事处罚】

    37条之一【从业禁止】

    第二节 管制

    38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

    39条【管制守则】

    40条【管制期满解除】

    41条【管制刑期折算】

    第三节 拘役

    42条【拘役的期限】

    43条【拘役的执行】

    44条【拘役刑期折算】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45条【有期徒刑的期限】

    46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47条【有期徒刑刑期折算】

    第五节 死刑

    48条【死刑的判决与核准】

    49条【死刑限制】

    50条【死缓变更与减刑限制】

    51条【死缓及变更后的刑期计算】

    第六节 罚金

    52条【罚金数额的裁量】

    53条【罚金的缴纳】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54条【剥夺政治权利的范围】

    55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56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57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58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

    第八节 没收财产

    59条【没收财产的范围】

    60条【债务偿还】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刑

    61条【量刑依据】

    62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63条【减轻处罚】

    64条【犯罪财物的处理】

    第二节 累犯

    65条【一般累犯】

    66条【特别累犯】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67条【自首】

    68条【立功】

    第四节 数罪并罚

    69条【判前数罪并罚】

    70条【判后漏罪并罚】

    71条【判后新罪并罚】

    第五节 缓刑

    72条【缓刑适用条件】

    73条【缓刑考验期限】

    74条【不适用缓刑】

    75条【缓刑守则】

    76条【缓刑考验】

    77条【缓刑撤销】

    第六节 减刑

    78条【减刑条件与限度】

    79条【减刑程序】

    80条【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第七节 假释

    81条【假释适用条件】

    82条【假释程序】

    83条【假释考验期限】

    84条【假释守则】

    85条【假释考验】

    86条【假释撤销】

    第八节 时效

    87条【追诉期限】

    88条【无限追诉期限】

    89条【追诉期限的计算】

    第五章 其他规定

    90条【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

    91条【公共财产】

    92条【私有财产】

    93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94条【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95条【重伤】

    96条【违反国家规定】

    97条【首要分子】

    98条【告诉才处理】

    99条【以上、以下、以内的界定】

    100条【前科报告制度】

    101条【总则适用范围】

    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102条【背叛国家罪】

    103条【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

    104条【武装叛乱、暴乱罪】

    105条【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106条【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

    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108条【投敌叛变罪】

    109条【叛逃罪】

    110条【间谍罪】

    111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112条【资敌罪】

    113条【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

    ......

     

    精彩书摘:

    3条【罪刑法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条文注释 《刑法》第3条阐述了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

    1979年刑法中,分则只有103条,规定的犯罪较少,为了有利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保留了严格控制的类推制度;1997年修订刑法时,一些新的犯罪已经充分暴露,因此分则扩充至350条,涵盖了这些犯罪行为,因此取消了类推制度,明确了罪刑法定的原则。它包括以下几点含义:(1)不溯及既往;(2)取消类推;(3)罪罚有据;(4)司法准确(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5)司法解释不能超越法律。刑事司法人员应当正确认识到:证据确实充分条件下的有罪判决、无罪宣告以及有罪指控存疑时的疑罪从无,都是刑事案件经过公正审判后的正常处理方式,都能从不同方面推动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绝不可以认为诉讼的进行,非要法院最终作出有罪判决才是实现了“案结事了”。

    相关规定

    ……

    【法发〔2016〕2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2016年11月28日)

    5.客观看待企业经营的不规范问题,对定罪依据不足的依法宣告无罪。……对虽属违法违规、但不构成犯罪,或者罪与非罪不清的,应当宣告无罪。对在生产、经营、融资等活动中的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不得以犯罪论处。

    【法发〔2016〕2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2016年11月28日)

    113.……对于在生产、经营、融资等活动中的经济行为,当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禁止而以犯罪论处的,或者虽属违法违规但不构成犯罪而以犯罪论处的,均应依法纠正。

    【高检发〔2017〕1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2017年1月6日)

    3.严格把握产权案件罪与非罪的界限标准。各级检察机关办理有关产权刑事案件,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产权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避免客观归罪。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以违法犯罪对待。对于正在办理的涉产权刑事案件,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4.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办案中坚持罪刑法定、法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疑罪从无原则,对于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错案冤案,坚决予以纠正。对于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现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或者经过补充侦查仍达不到起诉证据标准的,依法不起诉。对于构成犯罪但认罪认罚的,依法从宽处理。……

    【高检发办字〔2019〕55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2019年3月20日最高检第13届检委会第16次会议第2次修订,2019年5月13日印发施行)

    3条司法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

    5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并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抗诉书、检察建议书等法律文书中,需要引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应当先援引法律,后援引司法解释。

    23条司法解释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公告的日期为生效时间。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6条法律制定、修改、废止后,相关司法解释与现行法律规定相矛盾的内容自动失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相关司法解释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法发〔2021〕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2021年6月8日最高法审委会第1841次会议修改,2021年6月9日印发,2021年6月16日施行)

    4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5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25条(第3款)司法解释自公告发布之日施行,但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7条司法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作为裁判依据的,应当在司法文书中援引。

    人民法院同时引用法律和司法解释作为裁判依据的,应当先援引法律,后援引司法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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