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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新不动产登记典型判例解析刘守君9787564372811
  • 正版
    • 作者: 刘守君著 | 刘守君编 | 刘守君译 | 刘守君绘
    • 出版社: 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9-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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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刘守君著| 刘守君编| 刘守君译| 刘守君绘
    • 出版社: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9-11-01
    • 版次:1
    • 印次:1
    • 字数:243000
    • 页数:252
    • 开本:B5
    • ISBN:9787564372811
    • 版权提供: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
    • 作者:刘守君
    • 著:刘守君
    • 装帧:平装
    • 印次:1
    • 定价:49.80
    • ISBN:9787564372811
    • 出版社: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
    • 开本:B5
    • 印刷时间:暂无
    • 语种:暂无
    • 出版时间:2019-11-01
    • 页数:252
    • 外部编号:1202023639
    • 版次:1
    • 成品尺寸:暂无

    判例1申请人申请房屋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登记申请书
    一、案件名称
    二、确认的事实
    三、二审的认为
    四、二审的裁判结论
    五、解析
    判例2因房屋转移登记应由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一、案件名称
    二、确认的事实
    三、二审的认为
    四、二审的裁判结论
    五、解析
    判例3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应当提交其有效的身份明
    一、案件名称
    二、确认的事实
    三、二审的认为
    四、二审的裁判结论
    五、解析
    判例4登记机构不受理登记申请时应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案件名称
    二、确认的事实
    三、二审的认为
    四、二审的裁判结论
    五、解析
    判例5登记机构作出的不予登记决定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申请人
    一、案件名称
    二、确认的事实
    三、二审的认为
    四、二审的裁判结论
    五、解析
    判例6登记机构是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还是出具不予登记告知书
    一、案件名称
    二、确认的事实
    三、二审的认为
    四、二审的裁判结论
    五、解析
    判例7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已经
    受理其登记申请
    一、案件名称
    二、确认的事实
    三、二审的认为
    四、二审的裁判结论
    五、解析
    判例8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时,对无效的材料应当作申请材料不齐全认定
    一、案件名称
    二、确认的事实
    三、二审的认为
    四、二审的裁判结论
    五、解析
    判例9登记申请存在权属争议的认定标准
    一、案件名称
    二、确认的事实
    三、二审的认为
    四、二审的裁判结论
    五、解析
    判例10登记机构对被视为已经受理的申请也要作出登记的决定
    一、案件名称
    二、确认的事实
    三、二审的认为
    四、二审的裁判结论
    五、解析
    判例11一般情形下,土地出让金缴纳凭不是登记机构商品房
    买卖转移登记时应当收取的材料
    一、案件名称
    二、确认的事实
    三、二审的认为
    四、二审的裁判结论
    五、解析
    判例12权利人才是房屋变更登记的申请人
    一、案件名称
    二、确认的事实
    三、二审的认为
    四、二审的裁判结论
    五、解析
    判例13原配偶死亡后权利取得人不能单方申请离婚转移登记
    一、案件名称
    二、确认的事实
    三、的认为
    四、的裁判结论
    五、解析
    判例14婚前竣工的非法建筑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完善建房手续后
    可以登记为共有
    一、案件名称
    二、确认的事实
    三、二审的认为
    四、二审的裁判结论
    五、解析
    判例15购房合同上的买方才是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
    一、案件名称
    二、确认的事实
    三、二审的认为
    四、二审的裁判结论
    五、解析
    判例16单独所有权人与买方申请的房屋转移登记,登记机构应当
    一、案件名称
    二、确认的事实
    三、的认为
    四、的裁判结论
    五、解析
    判例17因离婚协议产生的房屋转移登记应由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一、案件名称
    二、确认的事实
    三、二审的认为
    四、二审的裁判结论
    五、解析
    判例18登记机构不得将不成立的合同用作转移登记的据材料
    一、案件名称
    二、确认的事实
    三、的认为
    四、的裁判结论
    五、解析
    判例19集资建房在竣工后次登记前转让的,承让人受让的是房屋而非集资建房资格
    一、案件名称
    二、确认的事实
    三、的认为
    四、的裁判结论
    五、解析
    判例20基于形式上存在但实质上不存在的买卖合同的房屋转移
    登记程序也不合法
    一、案件名称
    二、确认的事实
    三、二审的认为
    四、二审的裁判结论
    五、解析
    判例21登记机构转让房地产产生的转移登记时,有效的不动产
    权属是必收要件
    一、案件名称
    二、确认的事实
    三、二审的认为
    四、二审的裁判结论
    五、解析
    判例22商品房买卖合同与离婚协议组合后可以形成权利人单独享有
    房屋所有权的原因明
    一、案件名称
    二、确认的事实
    三、二审的认为
    四、二审的裁判结论
    五、解析
    判例继承人申请因继承产生的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其享有继承权的明
    一、案件名称
    二、确认的事实
    三、的认为
    四、的裁判结论
    五、解析
    判例24继承人资格
    ……

    刘守君,男,1969年9月出生,校大学文化,不错经济师。乐山市首批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原全国房屋登记官命题专家库成员,参加2011年全国房屋登记官命题,参加2012年、2013年全国房屋登记官审题。1993年9月至2014年5月,在犍为县房地产管理所从事房屋登记工作,现专职从事不动产登记研究和咨询。主要荣誉:四川省很好人民陪审员、乐山市社会科学很好成果三等奖、“无锡产监杯”《物权法》与房地产权属管理知识竞赛二等奖、乐山市房地产管理优选个人。主要研究兴趣:民法物权,不动产登记。出版专著《房屋登记中的民法原理与实务》《房屋登记收件实务》。有100余篇有关不动产(房屋)登记的、案例剖析文章发表在《中不动》《中房地》《房地产权产籍》《四川房地产》等专业期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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