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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托德与威尔逊信托法(2版)(英)莎拉·威尔逊9787519747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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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前言
章普通法、衡平法以及信托简介
1.1信托及普通法简介
1.1.1英国法中财产所有权的意义
1.2理解信托:从Westdeutsche Landesbank Girozentrale v Islington London Borough Council案理解衡平法所有权与普通法所有权的特点
1.2.1财产所有权:普通法上的权益与衡平法上的权益
1.2.2财产所有权被分割成不同的所有权:信托和设立有效财产信托必须满足的“更多”要求
1..信托协议中可识别之当事人
1.2.4设立信托的原因:信托替代完全赠与
1.3信托将什么归功于衡平法管辖权,以及究竟什么是衡平法管辖权?
1.3.1大法官的权力及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衡平法是如何产生的
1.3.2从临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到更形式化的衡平法“体系”
1.4对目前衡平法救济的简要介绍——导入信托在衡平法上的发展
1.4.1对人之诉外:衡平法如何从本源中发展及早期原理
1.4.2受益人的信托财产所有权
1.5无普通法权利的财产物权在衡平法上的发展
1.5.1对物的“衡平法权利”和“普通法权利”一样好?
1.5.2对知悉理论要求重要的解释
1.5.3通知原则的附加条件:衡平法和“支付对价的买方”
1.5.4善意买方原则:为什么发展物权会受到如此(确实很大)的限制?
1.5.5普通法权利、衡平法和非法行为:Tinsley v MiHigan案和Rowan v Dann案
1.6现代信托和现代“信托法”的产生:第2章简介
第2章信托的质:在社会和经济领域的运行和应用
2.1信托的基本属和主要特点简介
2.221世纪经济和社会领域的信托
2.2.1信托源自传统用益制度:与家庭协议有关的信托,以及与死亡和继承有关的信托
2.2.2因死亡而产生的家庭授产协议和信托之外:社会领域的信托
2..了解与股份持有相关信托的重要,以便理解信托法
.不同类型信托的介绍:对明示信托、默示信托、归复信托以及推定信托的解释
..1明示私益信托意义简介
..2非明示私益信托简介
..“固定”和“自由裁量”明示信托的参考解释
2.4不同于普通法中利用方式提供财产权利的信托
2.4.1利用财产提供权益:“付对价”的财产转移
2.4.2利用财产提供权益:从一方到另一方的财产贷款
2.4.3利用财产提供权益:创设权力以赋予他人财产权
2.4.4利用合同为第三方提供权益
2.4.5利用财产提供权益:为他人创设赠与
2.5从信托介绍到信托实体法以及由“所有权”提供的初关联
2.5.1实体法引入和核心分析
2.5.2从理解“所有权”导入信托实体法
第3章三个确定和“受益人原则”的重要
第Ⅰ部分:确定和有效信托的设立
3.1确定要求:一般概述
3.2意图的确定
3.3与意图确定关的现代法律
3.4满足意图确定的核心要求
3.5关于恳求语的现代法律和意图的重要
3.6现代法律对意图确定的批判
3.7标的物的确定
3.7.1标的物的确定的要素:财产必须被认定为“信托财产”
3.7.2标的物的确定的第二要素:确定“信托财产”受益份额的规模
3.7.3Hunter案的潜在困难以及Goldcorp案的重要
3.8受益对象的确定要求
3.8.1信托关系中受益对象确定介绍:信托的类型以及确定的类型
3.8.2固定信托中确定对象确定的方法
3.8.3自由裁量信托中,对象确定的方法
3.9满足受益对象确定的要求之外:对自由裁量信托有效而言,“行政不易操作”的重要
3.1结论:理解有效信托的确定要求
第Ⅱ部分受益人原则
3.11为目的而设立的私益信托的有效
3.12设立有效非慈善目的信托的问题
3.13尝试设立避免所有合法“陷阱”的私益信托
3.14“受益人原则”、现代信托及现代信托法
第4章有效信托的法律手续和设立
4.1信托财产授予时涉及的法律手续是什么?
4.2用于声明纳入信托财产的规定方式:法律手续声明
4.3信托设立中出现的一般财产处置手续:财产转让法律手续
4.3.1衡平法和不完整财产转让
4.3.2Milroy v Lord案的“行为”原则在明示信托设立中的适用
4.4衡平法权益处置所需的法律手续
4.4.1重要的普通法规定:《1925年财产法》第53条款(c)项
4.5源自“处置”方式的诉讼:Grey v IRC案
4.6法律手续、处置和税收:Vandervell案
4.7Oughtred v IRC案:处置和具体可执行的用于转让衡平法权益的口头合同
4.7.1从Oughtred案法律续要求的某些总结要点
4.8法律手续的行为:临终捐赠产生的赠与和Strong v Bird案中的规则
4.9StrongvBird一案中的裁定
第5章有效信托的构成要件
5.1实现有效的信托构成
第Ⅰ部分向受托人转移普通法所有权:满足Milroy案的步
5.2Rose案的阐述:“行为”的基本原理及其应用
5.3“行为”原则的适用及其所揭露的困难
5.4Rose案中的规则与寻找指导原则
5.5“行为”原则
5.6Pennington v Waine案:衡平法承认新财产所有人的替代方式
5.7关注传统方式的新方向与价值
5.8Pennington v Waine案之后的司法路径
5.9未来发展的“蓝图”?
第Ⅱ部分信托创立人必须声明自己是财产受托人:满足Milroy案的第二个要素
5.1法院所关注的内容:满足Milroy案,声明自己是受托人,以及“不成立的赠与”
5.11满足Milroy v Lord案:自我声明为受托人与“不成立的赠与”
5.12Richards v Delbridge案:满足MilroyvLord案需要什么条件?
5.13适用Richards v Delbridge案:为满足Milroy案,什么是必须的,并且是被允许的?
5.14适用Richards v Delbridge案:要件范围
5.15Richards v Delbridge案与商业交易:在商业背景下的声明信托
第6章归复信托与推定信托简介
6.1默示信托简介:默示信托的重要及其基本原理
6.2归复信托简介
6.2.1归复信托从何处来,在何种情况下产生?
6.2.2归复信托如何分类
6..归复信托与Westdeutsche案的重新分类
6.3B类归复信托:由于未成功设立信托与日后“返还”衡平法利益的默示信托
6.3.1衡平法利益瑕疵转让
6.4A类归复信托:源自“无偿转让”的默示信托
6.4.1归复信托推定与对照预赠推定
6.4.2赠与、意图和现代化与平等
6.5一个不同类型的归复信托?对归复信托与赔偿的思考
6.6归复信托与反驳推定意图
6.7推定信托简介
6.8推定信托已成立的情况
6.8.1推定信托适用家庭同居房屋默示信托的意义
6.8.2源自于设立“相互遗嘱”的推定信托
6.8.3源自于犯罪行为的推定信托
6.8.4托管与违反信托的责任
6.8.5产生推定信托的情况
6.9推定信托太灵活适应太强?
6.9.1英国法中救济推定信托的位置?
6.9.2信托、良心以及归复信托与推定信托的“重叠”
第7章归复信托、对非慈善质非法人团体的赠与、养老
7.1所有权问题:谁可以“拥有”财产?
7.2合同分析的重要
7.3解散非法人团体
7.4剩余出资与归复信托的运行
7.4.1合同分析vs归复信托分析:决之路?
7.4.2结论:非法人团体的一般地位以及支持以合同为基础计算份额
7.5归复信托与养老
7.5.1信托行为人与养老金情况
7.6诉讼中的归复信托:AirJamaica v Charlton案
7.6.1Air Jamaica案与常见问题:由被分配的产生的争议
第8章家庭房屋的受益权:案例研究
8.1推定信托与归复信托运行中的案例研究
8.2了解家庭房屋的重要以便探究归复信托与推定信托:案例研究和设模型
8.3理解不公平本身:它们如何产生以及如何体现的?
8.4争议的背景与正式伴侣关系的重要
8.5设模型和当前政策走向的潜在原因
8.6一般法律中的主要争端及关注点简介
8.7法律的不确定、不适用与Lloyds Bank plc v Rosse案的重要
8.7.1推定信托运用的发展以及由此产生的问题
8.7.2将推定信托适用于有争议的房产所有者时的困难:分裂的判例法与Rosset案的背景
8.8Rosset案背景:澄清与重述——普通法上的终结?
8.9Lloyds Bank v Rosset案:相互连贯的两种不同案例的确定与重述
8.1Rosset案与共享住宅受益所有权的“合意”
8.11依据Rosset案认定家庭住宅上的权益
8.11.1像Rosset类案件的原告一样主张权益
8.11.2“协议”的重要以及推定信托是如何由此产生的
8.12Rosset案第2类:成立通过认定具有合意的推定信托产生的财产衡平法权益
8.12.1能够推断出所有权的贡献
8.12.2依据Rosset案属于第2类案件之外的贡献
8.13定量的传统方法:根据Rosset第2类设想的定量
8.13.1作为对所作贡献和共享所有权之协议的相对重要的反映的Rosset案类的定量方法
8.13.2第2类案件的定量方式: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贡献的(持续)重要
8.14Rosset案后来命运:1991年之后发生了什么?
8.15恰恰出现在Oxley v Hiscock案之后的定量方法
8.16Oxley案之后法律的立场
8.17Stack v Dowden案作为法律的清晰陈述:那么它是当时的Rosset案?
8.17.1对共有房屋普通法所有权案件的受益权定量
8.17.2Jones v Kernott案中阐释的Stack v Dowden案所采用的定量方法
8.17.3共享房屋所有权的首要的问题:Jones案以及产生受益权
8.17.4Jones v Kernott案:变化中的公正观以及成立受益权
8.18同居、法律改革以及从苏格兰得到的教训
第9章秘密信托与半秘密信托(与推定信托和归复信托)
9.1秘密信托和半秘密信托是什么?
9.1.1遗嘱人希望规避法律形式要件的原因
9.1.2规避有关法律形式的《遗嘱法》规定的方法
9.2完全秘密信托的实施
9.2.1欺诈理论
9.2.2为什么归复信托不行?
9..McCormicky Grogan案之后的发展
9.3实施秘密信托的局限
9.3.1Wallgrave v Tebbs案
9.3.2Boyes案
9.4半秘密信托
9.4.1欺诈理论
9.5半秘密信托在实施上的局限
9.5.1Keen案
9.5.2Keen案的合理
9.5.3遗嘱附件
9.6秘密信托与半秘密信托独立于遗嘱生效
9.7明示信托或者推定信托:它重要?
0章慈善和慈善法简介
10.1英国慈善法的出现以及信托的重要
10.1.1慈善信托与类型的信托对比
10.1.2慈善信托以及“慈善形式的选择”
10.2慈善组织的法律规定:慈善身份的后果
10.2.1慈善身份的财政优势以及税收的重要
10.2.2慈善身份的类似原则的财政优势
10.3慈善委员会的规定
10.3.1通过管理慈善身份来管理慈善活动
10.3.2《26年慈善法》、慈善委员会的设立以及《211年慈善法》
10.3.3保留慈善组织登记册的要求以及慈善委员会的新功能
10.4现代慈善法及其当前的发展的历史基础
10.4.1慈善法出现于伊丽莎白时期至18世纪
10.4.2慈善目的的现代分类及其广泛意义
10.4.321世纪的慈善法:《26年慈善法》与《211年慈善法》
10.4.421世纪的慈善法:《211年慈善法》——及其以后
1章“慈善”的法律定义
11.1根据“传统法”的特征制定《26年慈善法》(现已修订为《211年慈善法》)
第Ⅰ部分传统英国慈善法
11.2传统法下的慈善目的
11.2.1类慈善目的——“救济贫穷”
11.2.2慈善目的——“推动教育进步”
11.3第三类慈善目的——“促进宗教发展”
11.4第四类慈善目的——“任何惠及社区的目的”
11.5分类目的后的法律定义:公共利益要求
11.5.1公益和教育慈善机构:Oppenheim个人关系测试
11.5.2第四类慈善目的——“任何惠及社区的目的”
11.5.3公共利益和救济贫穷
11.5.4公共利益和促进宗教发展
11.6对任何慈善目的造成影响的目的:取消其慈善资格
11.6.1目的必须具有纯粹的慈善质
11.6.2慈善机构不得以牟利为目的
11.6.3由政治目的引起的问题
第Ⅱ部分《26年慈善法》和《211年慈善法》
11.7《26年慈善法》的“出发点”:“慈善”的含义
11.7.1《211年慈善法》下的公共利益
11.7.2公共利益受到攻击:现行政策以及当前公共利益法律手段的终结?
2章类似原则
12.1无法实现捐赠者的愿望的应对方法——在普通法中引入“类似原则”
12.1.1普通法下类似原则的发展,以及《26年慈善法》和《211年慈善法》下的成文法方式
12.2普通法下的“类似原则”
12.2.1“初次失效”和重要的笼统慈善意图
12.2.2“后续失效”
1.“不可能”和“不切实际”的局限:抛开“失效”不管,使用“类似原则”改变慈善目的
1..1“类似原则”不适用的案例
12.4“类似原则”和《196年慈善法》
12.4.1对3条进行说明
12.4.2区分实质目的与行政事务
12.53条和《1993年慈善法》《26年慈善法》及之后的法案
12.5.1《211年慈善法》、无法识别或在慈善捐赠的背景下拒绝主张赠与“其”财产的捐赠人
12.6《211年慈善法》,并对适用于21世纪目的且与“类似原则”有关的现代法律进行评估
3章托管和“受托人职责”简介
13.121世纪的托管——背景和现状
13.1.1与托管有关的现代法律的出现
13.1.2重点关注与托管有关的现代法律的出现
13.1.321世纪的托管
13.1.4托管的一些基本考量
13.2明示信托的生命周期视角下的托管相关法律
13.2.1托管如何产生以及任命受托人作为信托的开始
13.2.2设立后:信托日常运行的期望
13..信托的终止:终止信托的义务
13.3从托管的人身特点和信托管理的实际状况理解托管的质
13.3.1现代法律中授权的传统方式及其变革
13.3.2托管的人身特征以及个人委托
13.4从托管的信义特点以及从信托管理的现实理解受托人职责的质
13.4.1信义关系和基于忠诚的基本义务对信托的管理
13.4.2适用于受托人获得报酬权利的忠诚义务
13.4.3受托人以及从信托中获利
13.5未经授权的获利以及责任的质
13.5.1未经授权获利的责任范围
13.5.2未经授权获利的责任的质
13.5.3Sinclair案以后Sinclair案涉及的责任
13.6Sinclair案后Mankarious案中的受托人责任
4章受托人的权力、自由裁量权以及托管义务
14.1受托人义务的概述
14.1.1侧重于受益人的一般义务
14.1.2司法控制受托人的自由裁量权:Hastings-Bass案所确立的规则
14.1.3在受益人之间公平行事的义务
14.2由托管制度产生的权力和自由裁量权
14.2.1信托管理中源自普遍问题的权力
14.2.2由积极信托的特定方面所产生的权力
14.3受托人和源自信托财产的权力和义务
14.3.1通过而产生的保护信托财产的权力和义务
14.3.2“适当”定义的过去和现在:结合《2年受托人法》的理解
14.3.3《2年受托人法》:对呼吁更自由化方式的回应
14.3.4授权及其伴随的义务:第3条和条的联合效应
5章信托的变更
15.1关于变更原因的一些基本观点
15.2法院针对信托变更的有限固有管辖权
15.3除了《1958年信托变更法》的规定之外,关于变更信托的成文法权力
15.4《1958年信托变更法》
15.4.1《1958年信托变更法》的适用情况
15.5变更还是重新设定?信托变更的法律依据
6章信托的违反
16.1责任问题:何为违反信托?
16.1.1责任的法律依据
16.1.2受托人责任的特征
16.1.3受托人之间的责任
16.1.4受托人和刑事责任
16.1.5违约受托人的破产
16.2责任的限定条件和抗辩理由
16.2.1受益人的同意或参与
16.2.2经由受益人的免除或默许
16..没收受益人的利益
16.2.4受托人的职责和时效期间
16.2.5《1925年受托人法》6条
16.3受托人豁免条款
16.3.1受托人豁免条款:普通法和改革压力
16.3.222年和26年《咨询报告》:核心问题和重要建议
16.3.3采用实践规则和法庭方式
16.4针对受托人的个人救济
16.4.1责任的衡量
16.4.2
16.4.3利息
16.5受托人和刑事责任:检验《26年反欺诈法》的含义
16.5.1刑法的重要及其局限
7章与信托财产损失相关的救济:衡平法诉讼和责任依据
17.1关于财产损失的衡平法诉讼简介
17.2理解损失财产的衡平法诉讼所需的基本要素
17.3衡平法对损失信托财产的回应:受益人诉讼概述
17.4所有权诉权,传统意义上的“追溯”
第Ⅰ部分普通法中的追溯
17.5普通法追溯诉讼主张之意义和范围
17.6普通法中追溯的限度以及“持有和收到的金钱”索赔
17.7普通法下追溯的传统局限
17.8衡平法上的追溯
17.9与衡平法中追溯有关的规则:阐明三个要求的两个关键案例
17.9.1扩展衡平法追溯诉讼的界限,不止于受益人
17.9.2衡平法上追溯的财产范围
17.9.3混合不足以弥补所有索赔的情形
17.9.4混合获利时善意原告的地位
17.1当下对追溯规则的理解
17.11追溯变化的特点,上诉法院和上议院中Foskett案的意义
第Ⅱ部分因违反信托而提起的对人诉讼
17.12非“无辜的”“陌生人”的责任
17.12.1非无辜“陌生人”和推定信托关系
17.13现代法律为违反信托的受托人的从犯制定的责任:远离知情协,走向“从犯责任”
17.13.1Royal Brunei Airlines v Tan案之后的进展:Twinsectra Ltd v Yardley案
17.13.2Twinsectra Ltd v Yardley案之后的进展及当前状况
17.13.3Barlow Clowes案之后的Twinsectra案标准:Abou-Rahmah案的重要
17.14现代法律对知情受让人取得他人财产的责任规定
17.15衡平法中对抗“无辜自愿受让人”的对人诉讼
17.16对人诉讼、所有权以及返还原物之权利:一份补充说明
8章源于商业交易的信托
18.1源于商业交易的信托简介
18.2商业领域中的信托简介
18.3源于商业交易的信托以及本章的目的
18.3.1信托的设立以及商业交易领域中的“标志事件”
18.4商业环境对受益人所提起的“损失财产”之诉的影响
18.5财务危机引起的信托:确定贷款是信托而非契约
18.5.1了解债权人“财务危机信托”的重要以便理解现代信托法
18.5.2istclose信托揭示了现代信托法的哪些质?它目前产生了哪些影响?
18.6便于理解现代信托法的金融债务人信托和“财务困境信托”的意义总结
18.7信托、信托法以及商业交易:一些初步结论
18.7.1商业交易中的信托法和衡平法角色:信托法是“商法”的一部分?
18.8“传统”托管的时代变迁:后记
莎拉·威尔逊,斯旺西大学博士,研究金融犯罪的法律应对与社会构建。现任英国约克大学的法律讲师,同时担任《劳埃德判例汇编》编委会成员。著有《英国现代金融犯罪的起源:历史基础和当前问题》(劳特利奇出版社2014年版),并在各大期刊发表过20余篇学术文章。
“对于许多学生来说,《托德与威尔逊信托法》将是一本受欢迎的教科书。哪怕是很复杂的规则,它也能以一种通俗易懂和直截了当的方式进行解释。”——《学生法杂志》(The StudenLwJurnal)“对于信托法专业的学生来说,这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学生法杂志》(The StudenLwJurnal)“额外的章节、阅读材料和很好的参考对学生而言都是很好的复习工具。”——英国桑德兰大学法学院讲师,艾玛·史密斯(Emma Smith)“为生编写的教科书需要具有可读和趣味,同时也须具大量近期新的信息,而这本书具备了所有这些属。本书2版经过了广泛的修订和更新……我这本书作为学生学习的入门读物。”——《靠前法律教育杂志》(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Legal Education),布朗文·戴维斯(Bronwen Davies),考文垂大学法律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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