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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民法总则评注陈甦 主编97875197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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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册章 基本规定条【目的和根据】第二条【调整对象】第三条【合法权益受保护原则】第四条【平等原则】第五条【自愿原则】第六条【公平原则】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禁止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第九条【生态环境保护原则】第十条【法律渊源】十条【与法律的适用关系】第十二条【空间效力】第二章 自然人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三条【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时间】第十四条【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第十五条【出生时间与死亡时间的明】第十六条【胎儿利益的保护】第十七条【成年与未成年年龄】第十八条【接近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九条【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一条【成年人之无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二条【成年人之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第二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司法认定】第二十五条【住所】第二节 监护第二十六条【抚养和赡养义务】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第二十八条【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第二十九条【遗嘱监护】第三十条【协议确定监护人】第三十一条【指定监护】第三十二条【门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第三十三条【意定监护】第三十四条【监护职责】.第三十五条【监护职责的履行】第三十六条【监护资格的撤销】第三十七条【监护资格撤销后的抚养义务】第三十八条【监护资格的恢复】第三十九条【监护关系的终止事由】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十条【宣告失踪的条件】第四十一条【宣告失踪期间的起算点】第四十二条【失踪财产的代管人】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的权限】……第三章 法人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下册第五章 民事权利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第七章 代理第八章 民事责任第九章 诉讼时效第十章 期间计算十章 附则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附件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一次审议稿)附件三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附件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二次审议稿)附件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三次审议稿)
陈甦,男,汉族,1957年出生。现任法学研究所与靠前法研究所联合委书记,兼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和靠前法所副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2002年获得特殊津贴。先后担任第六届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法学组成员、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第六届常务理事等学术职务。
序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而郑重地指出,“依法治国,是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治理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执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和长治久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编纂民法典是一项基础工作。国外法学界有民法乃“万法之母”之说,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典同样居于重要地位,是我国规范公权、保障私权的基本制度依据。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再启民法典编纂工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新中国成立以来,曾四次启动民法典工作。虽然囿于当时的社会条件,民法典工作历经波折,但是“制定一部中国的民法典”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一个连续过程,此前的工作为我们今天编纂民法典积累了经验,打下了基础。“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成就斐然。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在民法领域,《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等重要法律相继制定,民理研究的深度与广度靠前,民事司法实践经验日趋丰富,编纂民法典时机已经成熟,民法典编纂再次进入过程可谓水到渠成。制定一部既反映一般规律又体现中国特色的民法典,需要聚天下之智。为贯彻落实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编纂民法典的决定,由会法工委作为牵头单位,由优选、优选、法制、、中国法学会作为参加单位,共同组成民法典编纂工作的组织机制,具体承担民法典编纂任务。高度重视这一工作,为此专门成了民典编纂工作项目组。院组决定由我担任组长,陈甦同志担任副组长,具体负责承担的民法典编纂工作,由法学研究所具体承担法工委交办的民法典编纂工作任务,组织协调法学所科研人员参与民法典编纂工作;梁慧星和孙宪忠两位资深学者作为席专,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和方案的抉择;谢鸿飞同志作为学术秘书,负责民法典编纂工作项目组的各项具体事务。在组的指导下,民法典编纂工作项目组全体成员积极努力、协同创新,通过深入开展专题调研、举办各类专题研究会、参加工作会、参与法律草案讨论、提供法律条文建议稿等方式,将关于民法典的智力成果提供给机关,实现研究成果向现实法律的有效转化。法学研究所长期致力于民法学研究和参与民法实践,经过几代学人的艰苦努力,打造出了一支国内影响力的民法学者队伍,为繁荣民理、推进民事做出了优异贡献。例如,法学研究所的民法学者参与制定1986年的《民法通则》、1999年的《合同法》、2007年的《物权法》、2009年的《侵权责任法》等,积累了丰富的参与工作的经验。早在2000年就出版了我国部由民法学者撰写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例》,深受实务界和理论界。由梁慧星研究员领衔,组织法学所和国内二十余所高校、科研机构的民法学者完成的《民法典学者建议稿(条文、例和理由书)》,是目前认可的国内全面、深入的民法典建议稿。在民法典编纂规划中,《民法总则》以其在民法典体系中的纲要地位和统领作用,成为民法典编纂的开篇之作。在《民法总则》制定过程中,机关及相关参与者以其崇高的使命感、强烈的责任心,仅仅在两年多的时间里,就形成《民法总则(草案)》,经机关多次审议,召开各种座谈会、研讨会反复讨论,三次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充分吸纳集体智慧、广泛聚社共识的基础上,终于形成了高水平、高质量的法律文本,于2017年3月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成功完成了民法典编纂的个重大任务。《民法总则》的颁行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又一个重大成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又一个标志成就。其一,《民法总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经验的法律凝炼。《民法总则》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经验,特别是《民法通则》颁行以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经验,并将其进行制度化提炼,使之能够以法治方式长期坚持和有序推广。其二,《民法总则》映了市场经济运行与发展的内在要求。例如,规定民事主体法律地位一律平等,进一步丰富民事权利体系,强调意思自治原则,强化民事责任制度等,体现了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巩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民法基础。其三,《民法总则》在准确把握法律科学自身规律的基础上,坚持为解决中国问题提供中国式的法治方案,为此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制度创新。例如,在法人制度上对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进行分类规范,以适应各种社会组织的职能配置与机制建构;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创设特别法人制度,为其法人化改革方案提供制度空间。其四,《民法总则》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放在条宗旨中,并将其有机融入各个具体条款中。特别是还以专门条款的形式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例如,为鼓励见义勇为、自愿人规定了“好人法条款”;为实现社会和谐稳定、保护弱者权益全面完善了监护制度;为因应老龄化社会的发展趋势,增设了意定监护规则。其五,《民法总则》反映了时代精神,如为鼓励创新,明确了知识产权的客体范围;为促进生态建设,“绿色条款”;为因应网络社会运行和商务发展,规定了数据、虚拟财产的权利属,特强调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总之,《民法总则》是一部体现中国特色、时代精神和民族气质的法典总则,是民法典编纂成且理想的开篇之作。《民法总则》在民法体系中居于重要的基础地位,蕴含了中国民理研究的近期新成果,是今后民法实践的重要依据。鉴于此,民法典工作项目组认为,有责任将参与《民法总则》制定活动中的观察、领悟与思考,以《民法总则》阐释评注的方式贡献于社会,特别是贡献于法学界和法律界,以有于更好地学习、遵守、运用和适用《民法总则》。本书以《民法总则》条文阐释评注的方式,对《民法总则》的二百零六个条文进行逐一解读。其体例与内容包括:,历史由来。将《民法总则》与旧法间的承继与修订关系,以及《民法总则》起草和审议过程中的修改情况进行梳理,为读者厘清每个条文的发展沿革、修订或增减的内在理由,以更准确地把握现行法的规范含义及现实依据。第二,规范目的。对特定条文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场景进行辨析,对其所欲解决的实际问题进行厘清,以期为读者阐明该条文在法律规范体系中的意义与作用,便于法律实务中精准检索并有效适用。第三,规范含义。对特定条文的规范内容进行系统阐释,包括对相关法律概念的解读、构成要件的分析、法律效果的明确等,以期为读者展现该条文为全体的准确含义及适用规则。第四,举责任分配。对法律条文在法律适用上所涉及的明负担在当事人之间如何合理安排进行详细阐释,以《民法总则》的适用。第五,问题。对特定条文在理解和适用上可能存在的争议进行分析,并就如何减少及消弭争议提出有针对的意见或建议。同时运用体系化思维方式,分析如何协调适用《民法总则》与法律、行政法规之间的关系,以期为读者提供更多的法律判断思考路径与法律解决方案。民法典的编纂工作是一项艰巨且复杂的系统工程,为提高效率并确保质量,我国机关采取了“先总则、后分则”两步走的模式。《民法总则》的正式颁布标志着民法典编纂工作阶段目标已经如期实现,民法典编纂工作第二阶段即将展开。及其科研人员将以更为积极勤勉的态度、求真务实的精神,在民法典分则部分的进程中继续奉献科学智慧,为机关建言献策,为编纂出一部具有中国气派、时代精神、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伟大事业要求的民法典贡献一份力量。李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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