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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版新书]民商法研究(第4辑)(修订版)(2000-2004年)/中国当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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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研究(第四辑)
目录
编 民法总则
编纂一部网络时代的民法典3
论中国判例制度的创建16
论基于习惯法的漏洞填补方法47
法律行为制度的若干问题探讨74
表见代理的认定101
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效果探讨109
第二编 人格权制度
论人格权制度在未来中国民法典中的地位131
隐私权的新发展156
论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176
第三编 物权制度
物权与债权的界分与我国物权立法195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若干问题探讨213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种新型的所有权231
论征收制度中的公共利益概念264
物权编设立典权的必要性293
抵押权的竞合及其顺位312
试论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334
第四编 债与合同制度
债法总则在我国民法典中的地位及其体系353
论合同法的新发展370
论合同漏洞的填补389
再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兼评《合同法》22条403
论实际履行419
预约合同若干问题研究
——我国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述评442
物业服务合同立法若干问题探讨460
融资租赁合同法律问题研究474
委托合同的无偿性与任意解除权500
试论和解协议514
第五编 侵权责任制度
侵权行为概念之研究531
论侵权责任法中一般条款和类型化的关系555
共同侵权行为的基本问题
——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三条572
共同危险行为若干问题研究
——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四条591
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602
试论患者知情同意权624
也谈王海现象与惩罚性赔偿的运用645
论受益人补偿义务658
第六编 其他
婚姻法修改中的若干问题679
试论司法审查制度695
后记727
王利明,1960年2月生,湖北省仙桃市人。1981年获湖北财经学院法学学士学位;1984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并留校任教:1990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89年2月至1990年2月,1998年8月至1999年6月,先后在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和哈佛大学法学院进修。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入选,曾获“中国有突出贡献的博士学位获得者”“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等荣誉称号,以及很好青年教师奖,届中韩青年学术奖等奖励。曾两次获得颁发的重量教学成果二等奖。 王利明教授曾任第九、十、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第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第十、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参与《民法总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多部法律的起草工作。 主要学术成果: 专著《违约责任论》(获第三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等奖),《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获全国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很好成果二等奖),《司法改革研究》(获司法部很好科研成果一等奖,吴玉章科研基金三等奖)、《物权法论》《物权法研究》(获第六届国家图书奖提名奖),《合同法研究》(、二、三、四卷)、《民法总则研究》(获第十四届中国图书奖)、《人格权法研究》(获第五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二等奖)、《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第四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很好成果一等奖)、《我国民法典重大疑难问题之研究》(入选新闻出版总署届”三个一百”原创图书出版工程)、《法律解释学导论》(第五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很好成果一等奖):主编或合著《民法新论》(上、下册,获北京市高等学校第二届哲学社会科学中青年很好成果奖、高等学校出版社很好学术专著很好奖)、《民法·侵权行为法》(获北京市第三届哲学社会科学很好成果二等奖、第三届普通高校很好教材奖)、《人格权法新论》(获第九届中国图书评论奖)、《合同法新论·总则》;发表论文集《民商法研究》(1至9辑)和学术论文二百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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