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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版新书]法的历史实践 从康熙到路易十四刘星9787509396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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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刘星著 | 刘星编 | 刘星译 | 刘星绘
    •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8-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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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刘星著| 刘星编| 刘星译| 刘星绘
    •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8-09-01
    • 版次:1
    • 印次:1
    • 印刷时间:2018-09-01
    • 字数:400000
    • 页数:532
    • 开本:32开
    • ISBN:9787509396650
    • 版权提供:中国法制出版社
  • 作者: 刘星
  • 著: 刘星
  • 装帧: 精装
  • 印次: 1
  • 定价: 69
  • ISBN: 9787509396650
  •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开本: 32开
  • 印刷时间: 2018-09-01
  • 语种: 中文
  • 出版时间: 2018-09-01
  • 页数: 532
  • 外部编号: 庄村80946
  • 版次: 1
  • 成品尺寸: 暂无
  • 导论
    一、“史学”研究
    二、“比较”研究
    三、思路和观点
    四、内容、方法和材料
    第一章 “法律”概念是怎样被使用的
    一、问题与限定04l
    二、“法律”一词以及“法律”概念是怎样实践的
    三、语词实践的背后
    四、进一步的分析06l
    五、结论
    第二章 “法律”字词是怎样实践的
    一、问题和思路
    二、“康熙世界”的汉文“法律”一词使用及其语境08l
    三、“孟德斯鸠世界”的“法律”字词使用及其语境
    四、“康熙世界”的话语实践及其背景
    五、“孟德斯鸠世界”的话语实践及其背景
    六、深入比较和三点推论
    七、法律意义的地理学科话语l
    八、历史资料的运用的解释以及结论
    第三章 “法律”一词使用、翻译的话语实践
    一、问题
    二、传教士的汉文“法律”概念的使用与翻译
    三、语词使用、翻译的西方语境
    四、斯当东语词实践的微观背景
    五、马礼逊语词实践的微观背景
    六、麦都思和郭实腊的语词实践的微观背景
    七、在语词实践的深层继续挖掘
    第四章 近代法律概念理论的语境分析
    一、问题与方法
    二、近代时期其他学科人物对法学人物的影响
    三、近代时期法学人物法学知识的双重相对自主
    四、具体法律知识与法律实践对法律概念研究的意义
    五、近代法学人物本身的“百科全书”现象
    六、结论
    第五章 对法律实证主义的另类反叛
    一、问题、思路和限定
    二、美国的早期实用主义法学法律概念理论的观点与依据
    三、中国的早期左翼革命法学法律概念理论的观点与依据
    四、两种法律概念理论的观点比较:差异
    五、两种法律概念理论的观点比较:类似
    六、两种法律概念理论的依据比较
    七、暂时的结论
    第六章 近现代法学学术话语背景和社会政治背景的意义
    一、问题与思路
    二、美国的法律概念理论的法学学术话语背景
    三、中国的法律概念理论的法学学术话语背景
    四、经过法学学术话语背景而展开的深入比较3u
    五、经过社会政治背景而展开的深入比较
    第七章 法学理论和个人主体实践的关系

    刘星,北京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主要研究法学理论、司法制度、法律与文学。先后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律学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曾为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已发表《司法决疑与“故事文学”利用——以(威尼斯商人)为样本》、《司法日常话语的“文学化”——源自中国基层司法经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可能”的运行逻辑:法律与文学》、《如何看待普通人“旁观式”法律态度——卡夫卡法制文学的“历史主义”提示》、《“冤案”与司法活动——从卡夫卡(审判)看》等论文。翻译《法理学的范围》、《简约法律的力量》等著作。

    关于近代日语对汉文的影响,学者时常认为,许多指示今天中文意思的字词,包括关于政法一类的字词,来源于日语的“中国进入”。“法律”两字连体一词也是如此。但是,这一见解看来是颇有问题的。
    (一)姑且不说汉文古语中已有某些使用,比如《管子?七臣七主》的“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吕氏春秋?离谓》的“是非乃定,法律乃行”,我们可以争论其到底是否指示了今天“法律”两字连体一词的含义,就是此前15世纪至17世纪,我们也能发现不少今天意义的两字连体使用。
    明代早期,学人桑瑜在撰写《常熟县志》时提到:徐勤,字公立,任顺德县丞,明于法律,优于治政……容庆,字德善,任鱼基县丞,精于法律,尤善吟咏。
    16世纪,同为明代学人的汪佃在《建宁府志》中写过:宋张叔椿旧志,自五代乱,离江北士大夫、豪商巨贾多避乱在此云云,验今俗,果然家有诗书,户藏法律,其民之秀者,狎于文……兴学校,修孔子庙,公暇则召属吏训以诗书法律,岁旱垦祈……在此,可以看到与今日“法律”一词含义有些接近或者大致同义的“法律”两字连体式的语词使用。17世纪初期,亦为明代学人兼官吏的吕坤,也曾使用“法律”二字连体的语词。他说:常训之以道义,常恐之以法律,常感之以古今故事……这里“法律”二字的连体含义,可能更为接近今天的使用。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稍晚于桑瑜、但稍早于汪佃的明代官吏兼学人薛瑄,即撰有《从政录》,其中还有这样的表述:“凡国家礼文制度法律条例之类,皆能熟视而深考之,则有以酬应世务而合乎时宜。”该书另外一处提到,“世之廉者有三:有见理明而不妄取者,有尚名节而不苟取者,有畏法律保禄位而不敢取者”。所以提到特别值得注意,是因为后来学者熟知的西方耶稣会士意大利人艾儒略(GiulioAleni)在1623年撰写的《职方外纪》中,曾用汉文记下这样一些字句:欧逻巴诸国赋税不过十分之一。民皆自输,无征比催科之法。词讼极简。小事里中有德者自与和解;大事乃闻官府。官府听断不以己意裁决,所凭法律条例,皆从前格物穷理之王所立,至详至当。
    其中“法律条例”文字,几乎和薛瑄书中所说的“法律条例”文字如出一辙。大概没有人会否认,在薛瑄及艾儒略的例子中的“法律”两字使用,和今天“法律”一词使用,就其能指作用来说,也是一致的。
    当然,如果查阅明代之前或者15世纪以前的语词使用,也能发现类似的情形。比如,南朝时期沈约曾说:“汉东京使明法律者为之,天下谳疑事,则以法律当其是非。”唐朝长孙无忌在《唐律疏议》中曾提到:化外人谓番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其风俗制法不同。其同类相犯者须问其本国之制,依其俗法断之。异类相犯者若高丽之与百济相犯之类,皆以国家法律论定刑名。
    只是,这类情形可能较为少见。从此来看,以为“法律”一词的今日含义使用,是近代经由日本语言流传过来的,更可以说是没有仔细考察汉文语词使用的历史辞源的结果。
    ……自然,想象西方并不意味着仅仅树立西方的优势。“优势”的话语策略,是在具体的语境中谋定展开的,因此,有时可能是相反的。作为对比,以及进而论证说明,我们可以注意稍早时期另外一位耶稣会士——利玛窦(M关于近代日语对汉文的影响,学者时常认为,许多指示今天中文意思的字词,包括关于政法一类的字词,来源于日语的“中国进入”。“法律”两字连体一词也是如此。但是,这一见解看来是颇有问题的。
    (一)姑且不说汉文古语中已有某些使用,比如《管子?七臣七主》的“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吕氏春秋?离谓》的“是非乃定,法律乃行”,我们可以争论其到底是否指示了今天“法律”两字连体一词的含义,就是此前15世纪至17世纪,我们也能发现不少今天意义的两字连体使用。
    明代早期,学人桑瑜在撰写《常熟县志》时提到:徐勤,字公立,任顺德县丞,明于法律,优于治政……容庆,字德善,任鱼基县丞,精于法律,尤善吟咏。
    16世纪,同为明代学人的汪佃在《建宁府志》中写过:宋张叔椿旧志,自五代乱,离江北士大夫、豪商巨贾多避乱在此云云,验今俗,果然家有诗书,户藏法律,其民之秀者,狎于文……兴学校,修孔子庙,公暇则召属吏训以诗书法律,岁旱垦祈……在此,可以看到与今日“法律”一词含义有些接近或者大致同义的“法律”两字连体式的语词使用。17世纪初期,亦为明代学人兼官吏的吕坤,也曾使用“法律”二字连体的语词。他说:常训之以道义,常恐之以法律,常感之以古今故事……这里“法律”二字的连体含义,可能更为接近今天的使用。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稍晚于桑瑜、但稍早于汪佃的明代官吏兼学人薛瑄,即撰有《从政录》,其中还有这样的表述:“凡国家礼文制度法律条例之类,皆能熟视而深考之,则有以酬应世务而合乎时宜。”该书另外一处提到,“世之廉者有三:有见理明而不妄取者,有尚名节而不苟取者,有畏法律保禄位而不敢取者”。所以提到特别值得注意,是因为后来学者熟知的西方耶稣会士意大利人艾儒略(GiulioAleni)在1623年撰写的《职方外纪》中,曾用汉文记下这样一些字句:欧逻巴诸国赋税不过十分之一。民皆自输,无征比催科之法。词讼极简。小事里中有德者自与和解;大事乃闻官府。官府听断不以己意裁决,所凭法律条例,皆从前格物穷理之王所立,至详至当。
    其中“法律条例”文字,几乎和薛瑄书中所说的“法律条例”文字如出一辙。大概没有人会否认,在薛瑄及艾儒略的例子中的“法律”两字使用,和今天“法律”一词使用,就其能指作用来说,也是一致的。
    当然,如果查阅明代之前或者15世纪以前的语词使用,也能发现类似的情形。比如,南朝时期沈约曾说:“汉东京使明法律者为之,天下谳疑事,则以法律当其是非。”唐朝长孙无忌在《唐律疏议》中曾提到:化外人谓番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其风俗制法不同。其同类相犯者须问其本国之制,依其俗法断之。异类相犯者若高丽之与百济相犯之类,皆以国家法律论定刑名。
    只是,这类情形可能较为少见。从此来看,以为“法律”一词的今日含义使用,是近代经由日本语言流传过来的,更可以说是没有仔细考察汉文语词使用的历史辞源的结果。
    ……自然,想象西方并不意味着仅仅树立西方的优势。“优势”的话语策略,是在具体的语境中谋定展开的,因此,有时可能是相反的。作为对比,以及进而论证说明,我们可以注意稍早时期另外一位耶稣会士——利玛窦(MattewRicci)——对中国的恰与西方优势对冲的想象叙述。
    就总体情况说,利玛窦在中国是相当顺利的,生活三十余年,终于定居京城北京,进入宫廷,博得皇帝垂青,取得合法传教地位,并且享有特殊待遇。于是,在自己的札记中,他赞扬性地描述过中国的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他说,就法定皇位继承人以外的其他皇子或皇上的男性亲属而言,如果在“他们之中有一个人和不是皇上亲属的另一个人之间出现了问题,他们就和普通公民一样受到审讯和判决”。利玛窦同时提到,在中国“当法官主持法庭时,他的子女和家属都不得离家,免得法官通过他们受贿”。此外,他还宣称:标志着与西方一大差别而值得注意的另一重大事实是,他们全国都是由知识阶层,即一般叫做哲学家的人治理的。井然有序地管理整个国家的责任完全交付给他们来掌握。军队的官兵都对他们十分尊敬并极为恭顺和服从。
    ……attewRicci)——对中国的恰与西方优势对冲的想象叙述。
    就总体情况说,利玛窦在中国是相当顺利的,生活三十余年,终于定居京城北京,进入宫廷,博得皇帝垂青,取得合法传教地位,并且享有特殊待遇。于是,在自己的札记中,他赞扬性地描述过中国的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他说,就法定皇位继承人以外的其他皇子或皇上的男性亲属而言,如果在“他们之中有一个人和不是皇上亲属的另一个人之间出现了问题,他们就和普通公民一样受到审讯和判决”。利玛窦同时提到,在中国“当法官主持法庭时,他的子女和家属都不得离家,免得法官通过他们受贿”。此外,他还宣称:标志着与西方一大差别而值得注意的另一重大事实是,他们全国都是由知识阶层,即一般叫做哲学家的人治理的。井然有序地管理整个国家的责任完全交付给他们来掌握。军队的官兵都对他们十分尊敬并极为恭顺和服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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