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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版新书]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注解与配套 第5版中国法制出版社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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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导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章 总则
条【立法目的及依据】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及不动产的概念】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类型】
第四条【登记原则】
第五条【不动产登记权利种类】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七条【登记管辖】
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簿
第八条【不动产登记簿】
1.不动产登记簿有哪些法律效力?
2.什么是不动产权籍调查?
第九条【不动产登记簿的介质】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要求】
3.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要求有哪些?
第十一条【不动产登记人员】
第十二条【不动产登记簿的保管】
第十三条【不动产登记簿的保存和移交】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四条【登记申请】
4.如何处理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
5.一并申请的情形有哪些?
6.异议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哪些?
7.异议登记的审查要点有哪些?
8.更正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哪些?
9.更正登记的审查要点有哪些?
10.哪些情形当事人可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11.登记的一般程序有哪些?
第十五条【现场申请和登记申请撤回】
12.如何撤回申请?
第十六条【申请材料】
13.本《条例》对申请登记提交材料的要求中提到的“其他材料”是否需要公示?
14.申请材料应符合什么格式?
第十七条【受理】
15.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的条件有哪些?
第十八条【查验】
16.如何查验身份证明?
17.查验申请材料形式应注意什么?
第十九条【实地查看和调查】
18.实地查看的适用情形和查看内容是什么?
第二十条【登记期限】
第二十一条【登簿和发证】
19.为何需要向登记申请人发放相应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呢?
20.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如何换发、补发、注销?
21.哪种情形,登记事项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不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第二十二条【不予登记】
22.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哪些内容?
第四章 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第二十三条【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第二十四条【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
第二十五条【登记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六条【保密义务】
第二十七条【登记资料查询、复制】
23.哪些情形可以依法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24.符合哪些条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查询或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十八条【不得滥用登记资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登记错误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证书证明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泄露登记信息法律责任】
25.是不是所有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或者登记信息的都构成犯罪?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过渡期】
第三十四条【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施行日期】
配套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2020年5月28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7月24日)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2016年5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2019年2月26日)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2019年7月24日)
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2019年7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2020年12月31日)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法律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中国法制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2019年2月改制为中国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
适用导引对相关法律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
对于国家赔偿法中的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并根据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
在国家赔偿法之后择要收录与其实施相关的配套规定,便于读者查找、 应用。
适 用 导 引
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贯彻落实关于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重要举措,是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原有的不动产分散登记体制,已不能适应社会管理和社会经济活动的要求,分散登记产生的直接问题是,资源资产利用效益和社会管理效率低,交易活动不安全,公民和社会组织行使物权权利不方便等。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确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但是,由于机构体制等原因,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未能真正建立,不动产多头管理、职能重叠、重复登记的问题依然存在,不利于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大力推进改革。2013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要求“减少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限度地整合分散在国务院不同部门相同或相似的职责,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其中就包括整合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土地登记的职责,由一个部门承担。同年11月,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明确,由原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中央编办下发的《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明确了职责整合的路径和方向。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目的是按照完善制度、方便群众、统筹兼顾、平稳实施的原则,在基本实现登记机构、登记依据、登记簿册和信息平台“四统一”的基础上,加快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终实现各类不动产从分散登记到统一登记的转变,彻底转变政府职能,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
《条例》的基本框架:
《条例》共六章,三十五条。
*章“总则”,共七条,对《条例》的立法目的及依据、不动产登记及不动产的概念、不动产登记的类型、不动产登记的原则、需要进行登记的不动产权利种类、不动产登记机构以及不动产登记管辖进行了规定。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共六条,对不动产登记单元及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的事项、不动产登记簿的介质、不动产登记簿记载要求、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要求、不动产登记簿保管要求、不动产登记簿永*保存及移交等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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