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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版新书]国际私法(第二版)刘想树 编9787511881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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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论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定义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 准国际私法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渊源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国内法渊源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国际法渊源第三节 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第三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第一节 国际私法学说史第二节 国际私法立法史第三节 中国国际私法史第四章 冲突规范第一节 冲突规范概述第二节 冲突规范的结构、类型和连结点第三节 系属公式第五章 准据法第一节 准据法的含义和特点第二节 准据法的确定第六章 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第一节 识别第二节 反致第三节 禁止法律规避第四节 公共秩序保留第五节 外国法的查明第七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第一节 自然人第二节 法人第三节 国家和国际组织第八章 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第一节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概述第二节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第三节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第九章 物权第一节 国际物权概述第二节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第三节 信托第四节 国有化第五节 我国的国际物权制度第十章 知识产权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与法律冲突第二节 专利的法律适用第三节 商标的法律适用第四节 著作权的法律适用第五节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适用规则第六节 主要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第十一章 债权第一节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第二节 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第三节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第十二章 商事关系第一节 国际商事合同第二节 国际代理关系第三节 国际票据关系第十三章 海事关系第一节 船舶物权第二节 海上运输与保险第三节 海上侵权第四节 共同海损第五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第十四章 婚姻家庭第一节 结婚第二节 离婚第三节 夫妻关系第四节 父母子女关系第五节 扶养与监护第十五章 继承第一节 法定继承第二节 遗嘱第三节 无人继承财产第四节 关于继承的国际公约第十六章 国际民事诉讼第一节 国际民事诉讼概述第二节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第三节 期间、诉讼时效和财产保全第四节 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第十七章 国际商事仲裁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第四节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第五节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第六节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刘想树,男,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教育部高等学校创业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学术旨趣及学术造诣主要体现在靠前私法学、靠前商事仲裁、高校教育管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等领域。曾被评为重庆市优选工作者,主持的项目于2013年获得重庆市人民政府教学成果一等奖。
《国际私法(第二版)》: (3)废除豁免论。亦称拒绝豁免论。20世纪50年代由英国学者劳特派特首先提出,后由瑞士学者拉古夫和荷兰学者鲍契丝进一步发展。废除豁免论既反对绝对豁免,又否定限制豁免,主张加快国内法和国际立法的步伐,以完全废除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权。由于该理论试图废除已确立的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原则,因而在理论和实践上都缺乏支持。 (4)平等豁免论。平等豁免论由前民主德国经济法教授弗里兹·恩德林于1979年提出。他在是年《荷兰国际法年刊》上发表的“对国家财产的外国管辖与执行豁免: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的理论与实践”一文中提出了平等豁免的主张。恩德林认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是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派生出来的权利,是国家主权的一个实质组成部分,因而国家应享有平等豁免权。他认为,一个国家的主权和豁免权在其他国家的主权面前会受到限制,这种限制是基于国家主权平等,是为了国家间的正常交往,因此,国家主权和豁免权不是绝对的而只能是平等的。应该说,平等豁免论较绝对豁免论是一大进步,它以“平等豁免权”取代“绝对豁免权”这一不甚严谨的概念,既承认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原则,又有别于绝对豁免论和限制豁免论,是解决国家豁免问题的新的理论尝试。 3.中国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上的立场 我国立场较为坚定,未发生原则上的改变: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一贯坚持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从1986年开始我国多次参加了联合国《公约草案》的讨论,2005年外长李肇星代表中国签署了《公约》。许多学者认为这标志我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正式转向限制豁免立场。但在2011年刚果案中香港终院请求人大释法,我国态度明确:“一个国家及其财产在外国法院享有绝对豁免,包括绝对的管辖豁免和执行豁免,从未适用所谓的‘限制豁免’原则或理论。”加之我国迄今尚未批准《公约》,《公约》本身也未生效,因此《公约》对我国不具有约束力,更不能作为判断我国在相关问题上的原则立场的依据。”与此同时,我国主张把国家参与涉外民商事关系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参与涉外民商事关系严格加以区别,而并不主张任何国有财产都享有豁免权。在我国国有企事业以法人名义参与的涉外民事关系中,我国政府并不要求豁免权。同样,外国的国有企事业以法人名义参与涉外民事关系时,我国也不给予其豁免权。 我国除了通过国内立法主动放弃某些国有财产的豁免权之外,还与其他国家通过缔结国际条约的方式解决国家财产豁免权问题。如我国于1980年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11条第2款规定:“关于为缔约国所有而用于商业目的的船舶,每一国都应接受第9条所规定的管辖权受理的控告,并放弃一切以主权国地位为根据的答辩。”中国还参与了联合国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公约的谈判,并于2005年9月14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签署了《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我国主张,国家之间应当互相承认和尊重对方国家的豁免权。如果外国国家无理地拒绝承认我国享有的豁免权,我国将按照对等原则,对该外国采取相应的法律报复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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