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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版新书]民法总论案例研究指导费安玲,刘智慧,乌兰 著9787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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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费安玲,刘智慧,乌兰 著著 | 费安玲,刘智慧,乌兰 著编 | 费安玲,刘智慧,乌兰 著译 | 费安玲,刘智慧,乌兰 著绘
    •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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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费安玲,刘智慧,乌兰 著著| 费安玲,刘智慧,乌兰 著编| 费安玲,刘智慧,乌兰 著译| 费安玲,刘智慧,乌兰 著绘
    •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20-11-01
    • 版次:1
    • 印次:1
    • 字数:310000
    • 页数:301
    • 开本:16开
    • ISBN:9787562097020
    • 版权提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作者: 费安玲,刘智慧,乌兰 著
  • 著: 费安玲,刘智慧,乌兰 著
  • 装帧: 平装
  • 印次: 1
  • 定价: 56
  • ISBN: 9787562097020
  •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开本: 16开
  • 印刷时间: 暂无
  • 语种: 中文
  • 出版时间: 2020-11-01
  • 页数: 301
  • 外部编号: 五三B220950
  • 版次: 1
  • 成品尺寸: 暂无
  • 章 民事主体
    专题 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
    第二专题 死者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
    第三专题 人工体外胚胎及人工授精子女的民法保护
    第四专题 民事行为能力判断及民事责任能力
    第二章 监护制度
    专题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确定及监护责任承担
    第二专题 成年监护
    第三章 民事权利
    专题 人格权保护
    第二专题 网络虚拟财产保护
    第三专题 禁止权利滥用
    第四章 法律行为
    专题 意思表示之判断
    第二专题 特殊类型代理的效力判断
    第五章 诉讼时效
    专题 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第二专题 诉讼时效的效力
    第三专题 诉讼时效的中止
    第四专题 诉讼时效的中断



    《民法总论案例研究指导》:  意思表示的形式分为明示、默示和沉默三种类型。其中默示形式是指行为人虽未以明示形式作出意思表示,但通过实施某种有明确目的且有意义的积极行为来表达其意思,并使他人可依交易习惯、相互间的默契或生活常识推知行为人已作某种意思表示,从而使法律行为得以成立。  我国法律明确认可以默示形式进行意思表示,如《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合同法》第236条亦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默示形式通常在有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时才被使用。值得注意的是,交易习惯应当包括地域性交易活动习惯和行业性商事交易习惯。前者例如在某个地区内被公众或者大多数人认可的交易习惯,后者例如在银行、保险、机器贸易等不同行业中存在的交易习惯。  就缔结本案所涉赠与合同的意思表示及其书面形式而言,合同双方当事人即葛甲和葛乙、本案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即葛甲与葛乙亲属均无异议。尤其是本案所涉赠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仅强调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愿,而且通过进行公证获得公证书面形式的方式进一步强化了该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就履行本案所涉赠与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言,我们需要注意下面两点:  第一,本案所涉赠与合同的赠与标的是什么?根据缔约双方的合意,该赠与合同涉及的标的是葛甲与房屋征收者之间缔结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项下的房屋调换产权所产生的、归葛甲个人所有的财产权益。  第二,本案所涉赠与合同是否履行以及双方是否存在使该合同效力发生变化的行为?根据法院庭审查明的事实,在该合同履行期间,实际上双方并未履行该合同,相反,却存在过三次直接影响该合同效力状态的默示的合意意思表示。  第一次和第二次的合意的默示意思表示分别出现在2016年1月7日和9月13日。根据法院庭审查明的事实,葛乙于2016年1月7日和9月13日分别将自己从葛甲处收到的房屋拆迁补偿款34万元和19.5万元均退给了葛甲,葛甲则出具了收条。如前所述,本案所涉赠与标的是葛甲个人基于房屋征收协议产生的财产权益。拆迁款应当是该财产权益的重要内容之一。按照合同约定,葛甲将房屋拆迁款交给葛乙是正常的履约行为,但随后出现的葛乙将拆迁款退还给葛甲的行为和葛甲接受退还款项并出具收条的行为,则显然是与合同履行相悖的行为。虽然葛甲与葛乙之间没有就退款行为和接受退款行为用法律术语去表达,但是双方各自以退款行为和接受退款行为的默示形式表明双方将已经开始履行的合同还原到缔结合同后的未履行状态。此后,该赠与合同因葛乙的去世亦未再履行。这就是二审法院确认葛甲并未有履行该合同行为的事实依据。  第三次合意的默示意思表示出现在2017年2月10日。当2016年11月17日葛甲提出从葛乙亲属处收回赠与合同及其公证书等原件的要求后,葛乙亲属于2017年2月10日将上述原件交给了葛甲。同样,由于涉事当事人葛甲和葛乙亲属不大懂得法律,故而均未以法律术语明确表达出对本案合同的处理。但是,我们应当注意到,当出赠人葛甲以书面形式作出“2015年12月17日葛甲与葛乙签订的公证书和拆迁协议已由我收回,今后无论发生任何经济等问题,由本人负责”表示时,其隐含的意思是葛甲不再受到赠与合同的制约。对此,葛乙亲属也在庭审中确认,他们对葛甲要求收回合同、公证书等原件的行为的理解是,葛甲在葛乙去世后,对其与葛乙签订的赠与合同反悔了,如果将这些原件交还即意味着该合同的约束力消失。尽管如此,葛乙亲属出于大度和同族关系的考虑,依然实施了将合同、公证书、拆迁协议原件交还给葛甲的行为。因此,葛甲和葛乙亲属双方虽然没有明确表达要解除合同,但在均知道交还上述原件后果的情况下,依然实施要求交还和同意交还的行为,则说明葛甲与葛乙亲属之间就该赠与合同的解除达成默示合意,其中包含受约束的意思表示。在庭审中葛乙亲属提出的抗辩理由更进一步确认了双方对本案所涉赠与合同效力消失的默示合意的存在,即葛乙亲属提出,葛甲拿到上述原件后,在亲朋面前到处说葛乙亲属用他钱、占他房,造成极坏影响,故不承认赠与合同的效力消失。显然,葛乙亲属确认了交还上述原件的行为是旨在使合同约束力消失,但基于对葛甲收到原件后的活动不满意而又拒绝承认赠与合同效力消失。  二审法院在本案审理中,首先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的默示形式,而后根据当事人的社会生活习惯去判断当事人真意,其体系化的思维方法值得肯定。将葛甲要求收回合同、公证书等原件的意思表示定性为解除合同的要约,将葛乙亲属同意交还上述原件的意思表示定性为解除合同的承诺,有其理论和立法依据。  2.本案所涉赠与合同是否被解除?合同效力的解除,存在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类型。根据上述对本案所涉事实的分析,葛甲与葛乙亲属之间存在着解除本案所涉赠与合同效力的默示形式的合意,且没有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范或者强制性规范,故而,本案所涉赠与合同的效力被解除。  3.本案合同效力是被撤销还是被解除?葛甲在一审和二审中均提出了撤销合同的请求,一审法院以《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虽然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该条第2款明确规定经过公证的合同不适用该条第1款规定为理由驳回葛甲的诉请。而二审法院认为由于葛甲与葛乙亲属在诉讼请求提出前已经合意解除了合同,故而不存在撤销合同的事实依据,故而也驳回了葛甲的诉请。  但是,我们注意到,~审和二审法院驳回诉请的结果一致而事实与法律依据却不一致。其核心在于对合同撤销和合同解除的判断。  合同的撤销,亦称为合同的可撤销,是指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变更其意思表示或者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消灭。当事人请求撤销的权利称为撤销权。是否行使撤销权是当事人的权利,但是否能够撤销则必须经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确认,当事人不得擅自撤销合同。一旦当事人行使撤销权获得确认,己生效的合同即归于无效。撤销合同的法律依据目前主要是《合同法》第54条,根据该条规定,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受欺诈、受胁迫以及乘人之危情况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亦可以要求变更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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