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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版新书]法人民说贺海仁 著 著9787516133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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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贺海仁 著 著著 | 贺海仁 著 著编 | 贺海仁 著 著译 | 贺海仁 著 著绘
    • 出版社: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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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贺海仁 著 著著| 贺海仁 著 著编| 贺海仁 著 著译| 贺海仁 著 著绘
    •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3-12-01
    • 版次:1
    • 印次:1
    • 印刷时间:2013-12-01
    • 字数:373000.0
    • 页数:324
    • 开本:16开
    • ISBN:9787516133392
    • 版权提供: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作者: 贺海仁 著 著
  • 著: 贺海仁 著 著
  • 装帧: 平装
  • 印次: 1
  • 定价: 55
  • ISBN: 9787516133392
  • 出版社: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开本: 16开
  • 印刷时间: 2013-12-01
  • 语种: 中文
  • 出版时间: 2013-12-01
  • 页数: 324
  • 外部编号: 五三B203739
  • 版次: 1
  • 成品尺寸: 暂无
  • 第一部分 法治的中国问题
    第一章 法的统治与立国之道
    第二章 士大夫精神的衰落与法治意识的觉醒
    第三章 中国法治的自我建构和方向性选择
    第四章 基本规范的中国实践
    第五章 启蒙法理学与中国的法制建设
    第二部分 权利语境中的新熟人社会
    第六章 不被敌人的权利
    第七章 免于恐惧的权利
    第八章 受害人的权利救济
    第九章 哭泣的权利
    第十章 国际人权法的渊源与全球社会
    第三部分 民主理论的新发展
    第十一章 选举专制主义的起源
    第十二章 双重代议民主制
    第十三章 改革开放与中国民主的实践理性
    第四部分 结论与展望
    第十四章 小康之后的法理学
    附录
    附录一 从“穷治”到“富治”:政治承诺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形成
    附录二 政府违法定律与法制建设
    参考文献

    贺海仁,1966年生于青海都兰县,祖籍甘肃省庆阳市,现为*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昕副研究员、北京市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昕理事、主任律师。1988年和1991年分别获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学位;2004年获*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学位。1991~1994年,在珠海市司法局工作;1994~2004年,任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主任和《判例与研究》主编;2004~2006年,在*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从事博士后研究。在《法学研究》、《读书》、《环球法律评论》、《法律科学》、《法商研究》、《法学》、《江海学刊》、《法律适用》等刊物发表论文二十多篇。 

        有组织的行政官僚开始确立起来了,他们的许多特点深深地刻画了中华帝国和现代西方官僚政治。毕竟,政府正在把日益广泛的社会活动纳入自己的控制和指导范围之内而斗争,把从前被认为是社会自我调节秩序组成部分的领域政治化。
         官僚制国家是在封建制国家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拟制国家,它摧毁了以家庭伦理为基干的封建等级秩序,构建了官僚法为精神的公共统治秩序。在国家范围内只有一个也是唯一的最高权威;“法自君出”的权威原则确立了君王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权威力量,任何与之相悖的权威,无论来自伦理的权威还是道德的权威,都要在这个政治权威面前让步和屈服。只有在官僚法律体系面前,国之忠和家之孝的经典冲突才得以突显出来,最终则使家威服从于国权。国法高于家法使国家成为凌驾于任何人和社会组织的力量。
         国法与家法分离的事实不能忽视君王既作为国之君与家之长的双重身份。在任何意义上,视国为家的君王以爱民的角度阐释这种情怀则无可厚非,然而,将国家利益与君王的利益不加区别地混同,就会得出君王“以我之大私为天下之公”的结论,在这个意义上,出自君王的法律则是执行君王私利的工具。当法律成为超越君王私家利益成为治理国家的正当性工具,约束君王的行为就不再是由传统、习俗乃至具有恐吓性的天人感应力量来决定,而由法律作为天下公器发挥约束所有人的规范作用。“夫不待法令绳墨,而无不正者,千万之一也。”公器作为行为的准则,即使君王也不能改变,在这一点上,只要看看传统法律词汇汇总将众多的度量衡术语(如规矩、方圆、尺度、绳墨等)作为法律的隐喻就可以一目了然。
         借助于官僚法律体系,国家拥有了属于自己的统治领域并强制性居于权威之首,开启了政治国家的历史纪元。政治国家统治具有非人格化特征和法律的普遍有效性。

    人民主权说确立了人民在国家统治中的最高地位,取代了通行于传统社会的神义论及其他超验的国家正当性意识形态观念。在传统社会,国家权力不会来自于人民,人民作为被统治的对象无权对统治权提出异议或主张,更谈不上对统治权实施有科学、有效力的制约了。现代性降临之后,西方社会率先在国家领域展开了“除魅”的历史运动,成就了具有全新内容的“哲学上的突破”,在统治的基础、方式和目的等各个要素方面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形成了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通过人民并为了人民的学说和制度,这也是贺海仁编著的《法人民说》中想要重述和论证的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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