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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版新书]生物多样性损害赔偿与补救的国际法研究邵莉莉97875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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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运用国家及国际决策中的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经济学概念总经济价值(TEV)概念并提出针对生物多样性的损害不仅仅应该包括物多样性各组成部分及其提供货物和服务的潜力长期或较为地在质量上的退化或在数量上的损害,还应该包括未使用或消费产品或服务而留存价值的损害。基于《生物多样性公约》将“保护生物多样性”作为人类共同关切事项,生物多样性损害应属于特殊的全球性越境损害,损害赔偿范围内的责任体系是公共责任,应以国家为主导的公-公关系和公-私关系为理论支撑。除了在损害赔偿责任法框架内解决之外,更应该突破赔偿责任向补救机制的转化。具体而言包括损害赔偿责任由区域性向全球性拓展以及功能上由责任向补救拓展。
邵莉莉,女,山东成武县,中国政法大学博士毕业,北京物资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国际环境法。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环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在《政治与法律》《国际论坛》《世界林业研究》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多篇。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一项、主持校级课题两项。获得中国政法大学国家奖学金、第三届“中华法学硕博英才奖”、第九届“金仲华国研杯”、第一、二届“边界与海洋研究”博士生论坛优秀论文等科研奖项。
本书以生物多样性损害赔偿与补救为研究对象,以《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4条第2款为法律依据,一方面明确生物多样性损害跨界所产生的责任由区域向全球转移的趋势,另一方面明确生物多样性损害的补救机制的法律定位以及赔偿责任与补救在生物多样性损害救济问题上的关系,从而得出生物多样性损害需要赔偿责任与非法律责任方式的结合在功能上形成互补,以完善生物多样性损害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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