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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版新书]合同卷一(第2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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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合同原则
规则1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法人响应政府号召介入市政建设,政府单方取消优惠政策的行为,不属于合同法调整
规则2 (合同相对性原则)因第三人的行为致使债权不能实现,债权人不能向第三人请求排除妨害,
或要求第三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规则3 (公平等价原则)当事人双方约定提成费是否过高,应考量投入与收入的数额,以公平原则进行衡量
规则4 (显失公平与商业交易风险)合同约定标的物价格比当时当地的同类标的物交易价格有所上涨,
属于合同当事人应当预见的商业交易风险
第二章 合同效力
规则5 (新法对合同效力确定的影响)合同效力的认定原则上适用行为时的法,在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新法与旧法确定合同效力的规定不同的,
应适用认定合同有效的法
规则6 (对内管理行为与合同效力)针对特定主体的对内管理行为、不涉及公共利益的规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违反该规定不能导致合同无效
规则7 (合同标的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当事人以同一标的先后与他人签订两个协议,协议内容均不是仅法律规定,
不能因前协议有效而认定后协议无效,或认定前、后协议存在效力上的差异
规则8 (欺诈行为与合同效力)经过双方认可的合同时间倒签,且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的,不能认定一方具有欺诈行为
规则9 (显失公平合同之效力)认定合同显失公平应结合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是否对等、
一方获得的利益或另一方所受损失是否违背法律或者交易习惯等因素考量
规则10 (恶意串通所订合同之效力)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签订合同,损害第三人利益的,第三人有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
规则11 (代理权的认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已经被上级单位决定停止职务,但未办理变更登记,公司以此主张合同无效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规则12 (表见代理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不应适用合同法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
规则13 (附条件合同的条件)当事人将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政府机关对有关事项或者合同的审批权或者批准权约定为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
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所附的“条件”不产生限制合同效力的法律效果
规则14 (合同履行与合同效力)合同双方约定以一方的内部因素为合同生效条件的,即使该当事人怠于履行约定义务,但合同业已成立且已部分履行的,
应当认定合同已经生效
规则15 (单位过错责任的形态)单位规章制度不健全、用人失察、对其高级管理人员监管不力,属于单位具有明显过错的具体表现
第三章 合同履行
规则16 (情势变更原则)合同履行中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防止的情势变更,如要求当事人仍按原合同履行则显失公平,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规则17 (不可抗力)当事人置政府发出台风即将登陆的通告于不顾,造成损害后以不可抗力进行免责抗辩,不予支持
规则18 (不可抗力)虽然国家海洋预报台发出预报,但在目前的科学技术条件下,海洋风暴仍然属于不能避免的不可抗力
规则19 (预约合同)预约合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规则20 (侵害债权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侵权人应对合同当事人因支付第三人违约金所受损失负赔偿责任
规则21 (债务承担)债务债权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出具承诺书表示完全承担债务,判断该行为是属于保证,还是属于债务承担,
应根据行为人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确定
第四章 合同解除
规则22 (合同解除权)处于违约状态的当事人不享有基于催告对方履行,而对方仍不履行所产生的合同解除权
规则23 (合同解除)合同一方当事人未与对方协商一致单方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应自行负担
规则24 (违约方解除合同的认定)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成本超过合同目的时,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用赔偿损失代替继续履行
规则25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等形式的民事责任
规则26 (合同解除与合同解除权)疫情范围很小,不构成对普通公众日常生活的危害,不能以此作为免责解除合同的依据
第五章 违约责任
规则27 (预期违约)合同一方当事人已履行了主要义务,不构成预期违约
规则28 (可预见性原则)确认合同纠纷违约方的赔偿责任应当遵循可预见性原则
规则29 (违约金)合同中对违约金的重复约定,只能认定其中一种约定有效
规则30 (违约金的国家干预)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人民法院不宜主动调整,
只有当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确实低于或者过分高于违约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且当事人请求调整时,人民法院才能予以调整
规则31 (恶意违约所致违约金的调整规制)恶意违约方不能证明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其减少违约金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章 其他
规则32 (刑民交叉问题)在处理涉及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叉的问题上,
江必新,1956年生,湖北枝江人,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现任优选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1978年至1984年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先后获学士、硕士学位,1999年-2004年就读于北京大学,获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学位。先后被聘为中国政法大学、中南大学等博士生导师,并担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等。1999年被中国法学会评为“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2009年被评为首批“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著有:《国家治理现代化――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重大问题研究》、《民事诉讼的制度逻辑与理性构建――(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思辨》、《新民事诉讼法讲义――再审的理念、制度与机制》、《新民事诉讼法讲义――执行的理念、制度与机制》、《新民事诉讼法再审程序疑难问题解答与裁判指导》、《优选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担保卷)、(公司卷)、(合同卷一)、(合同卷二)、(婚姻家庭卷)、(劳动争议卷)、(房地产卷)、(侵权赔偿卷一)、(侵权赔偿卷二)、(民事诉讼卷)等著作五十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求是》、《法学研究》、《法学杂志》、《人民司法》、《法律适用》等刊物上发表论文两百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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