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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版新书]公司章程司法裁判问题研究吴飞飞978710018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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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吴飞飞著 | 吴飞飞编 | 吴飞飞译 | 吴飞飞绘
    • 出版社: 商务印书馆
    • 出版时间:2020-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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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吴飞飞著| 吴飞飞编| 吴飞飞译| 吴飞飞绘
    •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 出版时间:2020-05-01
    • 版次:1
    • 印次:1
    • 印刷时间:2020-05-01
    • 字数:无
    • 页数:330
    • 开本:16开
    • ISBN:9787100184113
    • 版权提供:商务印书馆
  • 作者: 吴飞飞
  • 著: 吴飞飞
  • 装帧: 平装
  • 印次: 1
  • 定价: 80
  • ISBN: 9787100184113
  • 出版社: 商务印书馆
  • 开本: 16开
  • 印刷时间: 2020-05-01
  • 语种: 中文
  • 出版时间: 2020-05-01
  • 页数: 330
  • 外部编号: 五三B123528
  • 版次: 1
  • 成品尺寸: 暂无
  • 引言

    一、问题之缘起

    二、研究现状综述与评价

    三、主要研究方法

    四、可能的创新之处

    章公司章程法源属性界说及其解释论意义诠释

    节法律渊源及其形成条件

    一、法律渊源的源流考辨及其含义探求

    二、法律渊源的形成条件

    第二节公司章程是一种独立而具有优先适用性的正式法律渊源

    一、公司章程是一种正式的法律渊源

    二、公司章程是一种具有优先适用性的法律渊源

    三、公司章程是一种独立的法律渊源形式

    第三节公司章程法源形式之学说梳理与评议

    一、公司章程合同说——隐喻而非本质

    二、公司章程自治法规说——欠缺法律行为理论内核的解说

    三、公司章程折中说——折中的解说遭遇无法折中的命题

    第四节公司章程决议说——法源特定化及其解释论意义诠释

    一、公司章程具有决议的法律属性

    二、公司章程决议说之解释论意义诠释

    第二章公司章程司法裁判的现状与问题

    节公司章程法律属性认知多元化造成了解释论起点的不统一

    一、以公司章程合同说为解释论起点的裁判路径及其局限

    二、以公司章程自治法规说为解释论起点的裁判路径及其局限

    三、解释论起点多元化引发“同案不同判”而影响司法公信力

    第二节裁判理念错位导致的裁判方法与路径失当

    一、过度介入公司之“章程治理”

    二、公司章程的裁判法源地位严重失落

    第三章公司章程司法裁判的外部约束性因素分析

    节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范对接”失洽

    一、强制性规范配置不当限缩了章程自治的制度空间

    二、法律规范属性难辨导致公司章程与公司法规范的“错位对接”

    三、法律要件欠缺引发公司章程条款的效力之争

    第二节“章程治理”还未真正成为实践中公司治理的常态化选择

    一、公司对章程的法律意义认知偏颇

    二、公司缺乏“章程治理”的民主传统

    三、公司章程的登记、管理机制不到位

    第四章公司章程司法裁判的功能阐释——治理优化与法律续造

    节公司章程司法裁判的治理优化功能

    一、提升公司治理效率

    二、保障公司治理公平

    第二节公司章程司法裁判的法律续造功能

    一、“涉章纠纷”个案裁判对公司法规范的解释性续造

    二、规范性司法解释对公司法规则的一般性续造

    三、司法判例对公司法规则的补充性续造

    第五章公司章程效力的司法认定标准

    节公司章程效力认定的“目的性标准”

    一、适用“目的性标准”之因由

    二、“目的性标准”的司法适用

    第二节公司章程效力认定的“公平性标准”

    一、适用“公平性标准”之因由

    二、“公平性标准”的司法适用

    第三节公司章程效力认定的“程序性标准”

    一、适用“程序性标准”之因由

    二、“程序性标准”的司法适用

    第四节公司章程效力认定的“利益衡量标准”

    一、适用“利益衡量标准”之因由

    二、“利益衡量标准”的司法适用

    第六章公司章程的约束力构造——内束与外化

    节公司章程约束力的一般性阐释

    一、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适用于公司章程之证伪

    二、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责任构造的一般性界定

    第二节公司章程规则分类视野下章程内在约束力之裁判解释

    一、公司章程执行性规则的约束力——以公司章程中的出资责任条款为分析对象

    二、公司章程细化性规则的约束力——以公司章程中的担保规则为分析对象

    三、公司章程排除性规则的约束力——以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条款为分析对象

    四、超越公司法之外的公司章程规则的约束力——以阿里巴巴集团“合伙人制度”为分析对象

    第三节公司章程的对外效力与相对人之审查义务的裁判解释

    一、公司章程对外效力的学说争论

    二、公司章程应否具有对外效力本质上是一个利益衡量问题

    三、我国公司章程的对外效力与相对人之审查义务

    代结语: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的几个问题

    一、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的冲突性问题

    二、民营企业家的情感投入如何通过公司章程获得保护的问题

    三、英美法上的公司章程两分法我们应当如何借鉴

    四、“后果主义”裁判方法在公司制度创新纠纷中应当如何应用

    参考文献

    吴飞飞,男,1988年出生,山东泰安人,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公司法学。在《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商研究》《当代法学》《法律科学》《政治与法律》《法学论坛》等期刊独立发表公司法相关学术论文近40篇,多篇文章被《人大复印资料》《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一项,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项目一项,参与国家社科基金、省部级课题、地方性法规起草项目十余项。

    引 言
    一、问题之缘起苏力教授在《追求理论的力量—〈法律理论的前言〉代译序》一文中指出:“作为学者生命意义之预设,我必须假定中国当代社会的某些现象中有些对现有的理论构成了挑战与刺激,为我们—至少从理论上讲—发展、完善甚至是创造新的理论设定了可能性。”这种被缤纷的社会现实或者说被创作者自身预设的研究成果的“可能性”,从最内在的层面孕生了任何一种学术研究的目的性动力,本书亦不例外。
    美国公司法学者玛格丽?M.布莱尔在《共同的“所有权”》一文中独辟蹊径地指出:“公司,是一种将‘联合专业化’资产的运用加以组织和管理的安排。”换言之,公司在某种层面上可以被称为一种秩序化构造。而公司法、公司章程则分别是实现公司秩序化的外在与内在之“章法”。笔者认为,就制度层面而言,中国公司自改革开放至今经历了三个主要的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1978—1992年)是“经验主义”阶段。在这个阶段,由于国家尚未确立企业发展与改革的整体思路,公司(或企业)的改革,尤其是制度性改革,基本采取的是“经验主义的发展方式”。彼时的中国公司(或企业)基本处于一种“外无法制、内无规章”的野蛮生长状态。第二个阶段(1993—2005年)是“管制主义”阶段。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公司结束了过去15年的野蛮生长史,迈入了法制化的发展历程。然而,1993年《公司法》主要承担的是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制度性保障的政治使命,这就为这部《公司法》埋下了“管制主义”的基因,公司自治无从伸张,章程自治更是痴人梦呓。第三个阶段(2006年至今)是“自由主义”阶段。其开始的标志便是2005年《公司法》的实施,对于2005年修订并于2006年实施的这部《公司法》,学界称颂之声不绝于耳,公司法同仁几乎一致认为这是一部“自由主义”的公司法典,有学者甚至称“中国公司法迈进了世界先进公司法之列”。是故,2005年《公司法》开启了中国公司的“自由主义”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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