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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版新书]人格权法通义杨立新9787100220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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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目:绪论第一章 人格权第二章 人格权法本论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第四章 肖像权与声音权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 人格权
杨立新,1952年1月生于吉林省通化市,祖籍山东省蓬莱县,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兼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世界侵权法学会主席、东亚侵权法学会理事长。曾任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副庭长、副院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兼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专家委员会立法专家,全程参与《民法典》编纂工作,是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主要倡导者之一、侵权责任编的主要立法参与人,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领导小组继承编主要负责人。著作有民法专著、教材及其他读物百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等刊物发表民法论文500余篇。
在《民法典》规定的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中,最重要的就是人格权。它不仅种类众多、内容丰富,而且关乎每一个民事主体特别是每一个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人格平等和人格自由,关乎每一个人的人格完整,关乎每一个人在民法领域中的地位和资格。人格权法,即《民法典》人格权编,就是告诉每一个民事主体,自己享有哪些人格权,自己享有的人格权包含哪些内容,自己的人格权受到侵害后应当如何保护。人格权法是《民法典》给人民的法律武器,让每一个民事主体掌握人格权法的内容,用人格权法保护好自己的人格权,使人人堂堂正正地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维护好自己的民事主体法律地位。虽然人格权法条文不多,但是理论蕴涵却十分丰富。杨立新教授对人格权法研究有四十年的积累,在《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立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民法典》出台,更需要对人格权编的规定进行解释和说明,使它真正成为被人们掌握,维护自己人格权的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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