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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版新书]公司法(第五版) [Company Law]朱炎生 著97875615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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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朱炎生 著著 | 朱炎生 著编 | 朱炎生 著译 | 朱炎生 著绘
    • 出版社: 厦门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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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朱炎生 著著| 朱炎生 著编| 朱炎生 著译| 朱炎生 著绘
    • 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5-04-01
    • 版次:5
    • 印次:1
    • 印刷时间:2015-04-01
    • 字数:318000
    • 页数:286
    • 开本:16开
    • ISBN:9787561554050
    • 版权提供:厦门大学出版社
  • 作者: 朱炎生 著
  • 著: 朱炎生 著
  • 装帧: 平装
  • 印次: 1
  • 定价: 38
  • ISBN: 9787561554050
  • 出版社: 厦门大学出版社
  • 开本: 16开
  • 印刷时间: 2015-04-01
  • 语种: 中文
  • 出版时间: 2015-04-01
  • 页数: 286
  • 外部编号: 五三B119757
  • 版次: 5
  • 成品尺寸: 暂无
  • 第一章 公司概述
    第一节 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公司的分类
    第三节 公司的历史沿革
    第二章 公司法概述
    第一节 公司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公司法的立法体例和地位
    第三节 公司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三章 公司基本法律制度(一)
    第一节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二节 公司章程
    第三节 公司的能力
    第四节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第四章 公司基本法律制度(二)
    第一节 公司资本
    第二节 公司债券
    第三节 公司财务与会计
    第五章 公司基本法律制度(三)
    第一节 公司的设立
    第二节 公司的合并、分立和组织变更
    第三节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第六章 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
    第五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五节 上市公司
    第八章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第一节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概述
    第二节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管理
    第九章 公司集团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公司集团的设立
    第三节 公司集团的组织结构
    第四节 公司集团内部交易的法律调整
    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附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朱炎生,1970年生,安徽舒城人,现为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专硕士生导师。1999年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2003年8月~2004年8月为美国波士顿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专著有《公司法》、《靠前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原则研究》,与他人合著的作品主要有《民法总论》、《商法》、《民法》、《靠前经济法学》、《靠前税法学》等。在《靠前经济法论丛》、《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靠前金融研究》、《政治学研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多篇。2006年入选“福建省新世纪很好人才支持计划”。


    《公司法(第五版)》: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一、股份的概念  (一)股份的含义  关于“股份”一词,《公司法》上并不存在明确的法律定义。但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份具有以下三方面的含义:一是公司资本的最小构成单位。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每一股代表一定的金额且该金额相等。二是表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多少享有对公司的权利,并按照其所认购的股份数额负缴纳股款的义务,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三是股票的实质内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是股份的外在表现形式,股份实为股票的内在价值。股票的转让即为股份的转让。  在《公司法》上,股份具有如下的特征:首先,股份具有不可分性。股份是公司资本的最小构成单位,股份不得再行分割。①其次,股份具有金额性。股份有限公司的每一股份代表一定金额,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发行无面额的股份。再次,股份具有平等性。股份有限公司的每一股份代表相等金额,其所表彰的股东权利和义务也一律相等。股东行使其权利、承担义务均以其持有的股份多少决定。最后,股份具有证券性和可转让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外在表现形式为股票,股票为有价证券,可依法自由转让。  (二)股份的表现形式  如前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以股票作为其外在表现形式。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在性质上,股票属于证权证券、要式证券、有价证券和流通证券。《公司法》第128条规定,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1)公司名称;(2)公司成立的日期;(3)股票的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4)股票的编号。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三)股份的分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划分为不同的种类。根据各国公司法实践,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存在以下不同的分类:  1.优先股、普通股、劣后股与混合股  这是根据股份所表彰的股东权中盈余分配请求权和剩余资产请求权的优劣为标准进行的划分。普通股指公司发行的对公司无特别权利的股份。持有此种股份的股东,其股东权一律平等,股东平等地享有盈余分配权和剩余资产请求权。以普通股为基准,可将其他不同于普通股的股份分为优先股、劣后股和混合股。优先股指公司发行的在公司盈余分配或剩余资产分配方面较普通股优先的股份。劣后股指公司发行的在公司盈余分配或剩余资产分配方面劣后于普通股的股份。而混合股指公司发行的在公司盈余分配或剩余财产分配方面一部分优先于普通股一部分劣后于普通股的股份。《公司法》未禁止公司设置特别股。根据《公司法》第131条的规定,国务院可对公司发行《公司法》规定的股票以外的其他种类股票另行作出规定。  关于优先股,根据其优先权内容的不同,还可划分为盈余分配优先股和剩余财产分配优先股。盈余分配优先股指对公司依法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盈余享有按照约定的股利率优先于普通股分配的股份。公司对盈余分配优先股分配之后方可就剩余的盈余对普通股进行分配。剩余财产分配优先股,指对公司解散清算后剩余的公司财产享有优先于普通股分配的股份。  盈余分配优先股根据其优先权的不同,还可进一步划分为累积的优先股和非累积的优先股、参加的优先股和非参加的优先股。累积优先股,指如公司当年依法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盈余未能按照约定的股利率进行分配时,可从次年和次年以后的盈余予以补足的优先股;反之,如公司当年依法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盈余未能按照约定的股利率进行分配时,不可从次年和次年以后的盈余予以补足的优先股,为非累积优先股。参加的优先股,指除可以约定的股利率优先获得盈余分配外,还可与普通股共同就剩余的盈余进行平等分配的股份;反之,在按约定的股利率优先获得盈余分配外,不可与普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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