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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版新书]《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应用指南 2022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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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二、关于适用范围
(一)保险合同
(二)财务担保合同
(三)以固定收费方式提供服务的合同
(四)赔偿仅限于保单持有人支付义务的合同
(五)具有相机参与分红特征的投资合同
(六)属于其他准则规范的情形
三、关于应设置的相关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一)“未到期责任负债”
(二)“已发生赔款负债”
(三)“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
(四)“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
(五)“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
(六)“保险服务收入”
(七)“保险合同赔付和费用”
(八)“亏损保险合同损益”
(九)“分出保费的分摊”
(十)“摊回保险服务费用”
(十一)“待结转支出”
(十二)“承保财务损益”
(十三)“分出再保险财务损益”
四、关于保险合同的识别、合并和分拆
(一)保险合同的识别
(二)保险合同的合并
(三)保险合同的分拆
五、关于保险合同的分组和确认
(一)保险合同组合
(二)保险合同组
(三)保险合同组的确认
(四)保险获取现金流量
六、关于保险合同计量的一般规定
(一)初始计量
(二)后续计量
(三)中期财务报表的政策选择
(四)涉及外钞现金流量的合同组计量
七、关于保险合同计量的特殊规定和简化处理规定
(一)具有相机参与分红特征的投资合同计量的特殊规定
(二)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组计量的特殊规定
(三)亏损保险合同组计量的特殊规定
(四)保险合同组计量的简化处理规定
八、关于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的确认和计量
(一)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的分组
(二)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的初始确认
(三)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的初始计量
(四)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的后续计量
(五)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计量的简化处理规定
九、关于合同转让或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保险合同的确认和计量
十、关于保险合同的修改和终止确认
十一、关于保险合同的列报
(一)报表中相关项目的列示
(二)报表中相关项目的披露
(三)与保险合同计量相关的披露
(四)与风险相关的披露
十二、关于新旧准则的衔接规定
(一)衔接方法
(二)相关列报
(三)分类重叠法
(四)特殊规定
附录一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
附录二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修订说明
财政部会计司负责管理全国会计工作;起草会计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研究提出会计改革和发展的政策建议;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管理会计标准、内部控制规范、会计信息化标准等;拟订政府会计准则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加强会计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全国会计人才工作,组织全国会计人员表彰评选;依法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监督、指导,制订注册会计师行业规章制度和政策措施;指导会计理论研究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准则)规范了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本准则规范的是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非保险企业签发的符合保险合同定义的合同,同样可能适用本准则。保险合同,是指企业(合同签发人)与保单持有人约定,在特定保险事项对保单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时给予其赔偿,并因此承担源于保单持有人重大保险风险的合同。企业应当评估各单项合同的保险风险是否重大,并据此判断该合同是否为保险合同。企业在应用本准则时,应当考虑其实质性权利义务,这些权利义务可能源于合同,也可能源于法律法规,但企业应忽略合同中无商业实质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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