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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版新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与案例评注 物权编杨立新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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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编通则
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物权编的调整范围】
第二百零六条【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经济政策】
第二百零七条【平等保护原则】
第二百零八条【物权公示原则】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节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登记生效原则及其例外】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确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申请不动产登记应提供的必要材料】
第二百一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二百一十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禁止行为】
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
第二百一十五条【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的法律效力;不动产登记簿的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的关系及效力认定】
第二百一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资料享有的权利】
第二百一十九条【利害关系人的非法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禁止义务】
第二百二十条【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预告登记】
第二百二十二条【不动产登记错误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的确定】
第二节动产交付
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变动生效时间】
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物权变动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第二百二十六条【简易交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指示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占有改定】
第三节其他规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法律文书、征收决定导致物权变动效力发生时间】
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生效时间】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生效时间】
第二百三十二条【因法律行为之外的原因取得的不动产再次处分时的物权变动规则】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遭受侵害的救济途径】
第二百三十四条【利害关系人的物权确认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五条【权利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六条【权利人的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七条【物权损害的救济方式】
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的民事责任竞合】
第二百三十九条【物权保护方式的单用和并用】
第二分编所有权
第四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财产所有权的定义】
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设立他物权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二条【国家的专有权】
第二百四十三条【不动产的征收及其补偿】
第二百四十四条【国家保护耕地与禁止违法征收集体所有土地】
第二百四十五条【物的征用及其补偿】
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六条【国家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七条【国家对矿藏、水流和海域的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八条【国家对无居民海岛的所有权及行使】
第二百四十九条【国家所有土地的范围】
第二百五十条【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的范围】
第二百五十一条【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范围】
第二百五十二条【无线电频谱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三条【国家所有的文物的范围】
第二百五十四条【国防资产、基础设施的国家所有权】
第二百五十五条【国家机关的物权内容】
第二百五十六条【事业单位的物权内容】
第二百五十七条【国有企业出资人】
第二百五十八条【国有财产的保护】
第二百五十九条【国有财产管理及责任】
第二百六十条【集体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的范围】
第二百六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及重大事项集体决定】
第二百六十二条【行使集体所有权的主体】
第二百六十三条【城镇集体财产权利归属及权利内容】
第二百六十四条【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状况的知情权和对相关资料的查阅、复制权】
第二百六十五条【集体财产权受法律保护】
第二百六十六条【私人所有权的范围】
第二百六十七条【私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第二百六十八条【企业出资人的权利】
第二百六十九条【营利法人和其他法人所有权】
第二百七十条【社会团体、捐助法人所有权】
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专有部分的专有权】
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及义务】
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等场所和设施属于业主共有财产】
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的归属规则】
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优先满足业主需求】
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设立】
第二百七十八条【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以及表决规则】
……
杨立新,男,1952年1月出生,山东长岛县人,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专家委员会立法专家、东亚侵权法学会理事长、世界侵权法学会主席。主要研究民法的理论与实践,出版专著、教材数十部,发表论文500余篇,主持起草了《东亚侵权法示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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