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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版新书]三峡流域城市社会治理法治化研究骆东平9787516180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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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现代城市社会治理创新的法理分析
第一节 现代城市社会治理创新的法律价值
一 现代城市社会治理创新概述
二 现代城市社会治理创新的意义
三 从法律层面看城市社会治理创新的基本价值
第二节 现代城市社会治理创新的法律原则
一 法律保留原则
二 参与原则
三 人权保障原则
四 比例原则
第三节 现代城市社会治理创新的法律主体
一 发挥党委政府在社会治理创新中的核心作用
二 企业也是社会治理创新重要的法律主体
三 发挥公众在社会治理创新中的监督评价作用
四 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创新中的主体作用
第四节 现代城市社会治理创新的基本内容
一 城市人口管理
二 城市社区管理
三 城市社会保障
第五节 现代城市社会治理创新的法律体系
一 宪法与迁徙自由权
二 社会监管法律体系
三 社会立法法律体系
四 有关社会治理创新协调机制法律体系
五 社区管理与居民自治法律体系
第二章 三峡流域城市管理执法法治化研究
第一节 三峡流域城市管理执法机制法治化
一 城市管理执法机制的概述
二 三峡流域城市管理执法机制法治化的现状
三 三峡流域城市管理执法机制法治化存在的问题
四 完善三峡流域城市管理执法机制法治化的对策
第二节 三峡流域城市管理执法标准法治化
一 城市管理执法标准法治化概述
二 三峡流域城市管理执法标准法治化的现状
三 三峡流域城市管理执法标准法治化存在的问题
四 完善三峡流域城市管理执法标准法治化的对策
第三节 三峡流域城市管理执法考核法治化
一 城市管理执法考核法治化概述
二 三峡流域城市管理执法考核现状
三 三峡流域城市管理执法考核法治化存在的问题
四 完善三峡流域城市管理执法考核法治化的对策
第四节 三峡流域城市管理执法监察法治化
一 城市管理执法监察法治化概述
二 三峡流域城市管理执法监察法治化的现状
三 三峡流域城市管理执法监察法治化存在的问题
四 完善三峡流域城市管理执法监察法治化的对策
第三章 三峡流域城市社会矛盾化解机制法治化研究——以宜昌市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为中心
第一节 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的制度依据
一 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的全国性法律制度规定
二 三峡流域关于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的省级制度规定
三 三峡流域关于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的省级以下制度规定
第二节 三峡流域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
一 三峡流域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设立情况
二 三峡流域各类行业性专业调解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情况
三 三峡流域主要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专家库构成情况
第三节 三峡流域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的法治化实践
一 三峡流域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的运行特点
二 支撑城市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的权力网络分析
第四节 三峡流域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法治化实践取得的成效与不足
一 三峡流域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法治化实践取得的成效
二 三峡流域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法治化实践中的不足
第五节 完善三峡流域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法治化的建议
一 进一步完善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及其制度保障
二 按照“公共财政购买、社会化招聘、契约化管理”的总体思路完善经费保障等制度
三 完善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协议与司法确认的对接制度
四 不断完善队伍建设制度,开好“专家门诊”
五 以行业责任保险制度和风险责任保证金制度为核心加强调解协议履行保障机制的顶层设计
六 完善“三调联动”制度以促进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作用的发挥
第四章 三峡流域城市特殊人群管理法治化研究——以刑释解教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为例
第一节 三峡流域刑释解教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管控帮教工作的法治化实践
一 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与平台初步建立健全
二 刑释解教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管控帮教措施法治化的具体实施情况
第二节 三峡流域刑释解教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管控帮教工作法治化存在的不足
一 刑释解教人员管控帮教工作法治化存在的不足
二 社区矫正对象管控帮教工作法治化存在的不足
第三节 促进三峡流域刑释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管控帮教工作法治化的建议
一 促进三峡流域刑释人员管控帮教工作法治化的建议
二 促进三峡流域社区矫正对象管控帮教工作法治化的建议
第五章 三峡流域城市社会组织管理法治化研究
第一节 现行国家层面的社会组织立法
一 社会组织的宪法层面规制
二 社会组织的法律层面规制
三 社会组织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层面规制
第二节 三峡流域城市社会组织管理法治化实践及成效
一 湖北宜昌市社会组织管理法治化实践及成效
二 重庆市黔江区社会组织法治化实践及成效
三 湖南怀化市社会组织法治化实践及成效
四 湖南张家界市社会组织法治化实践及成效
第三节 三峡流域城市社会组织法治化实践中存在的不足
一 社会组织登记制度不完善
二 社会组织评估机制不完善
三 社会组织发展的经费支持制度不完善
四 社会组织的监管制度不完善
五 社会组织法律救济制度的不完善
第四节 三峡流域城市社会组织管理迈向法治化的建议
一 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的登记制度和备案制度
二 建立完善的评估制度
三 完善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的经费保障制度
四 完善社会组织监管制度
五 完善社会组织法律救济制度
第六章 三峡流域城市交通管理法治化研究
第一节 三峡流域城市车辆管理的法治化
一 私人出行车辆管理制度
二 三峡流域城市公众出行车辆管理的法治化
第二节 三峡流域城市路面管理法治化
一 三峡流域城市路面交通违章的管理制度
二 三峡流域城市路面交通拥堵的管理制度
第三节 三峡流域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法治化
一 交通事故处理“调处分离”制度:职能分离,控权制衡
二 律师提前介入交通事故处理制度:监督权力,保护权利
三 交通事故处理一站式服务平台:便民高效
四 创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机制——快速、稳妥解决纠纷
参考文献
后记
骆东平,男,1972年生。重庆万州人,法学博士。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湖北省宣传文化人才培养工程“七个一百”人选,三峡大学“151”人才工程学术带头人。兼任全国民事诉讼法学会理事、湖北省诉讼法学会常务理事、夷陵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等职。主要从事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公开出版著作7部。在《环球法律评论》等刊物上公开发表专业学术论文50余篇。研究成果荣获湖北省第八届社会科学很好成果奖三等奖等奖励。主持完成项目15项。其中国家社科基金1项,湖北省社科基金、中国法学会等省部级课题4项,湖北省教育厅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各1项。
骆东平、陈军、黄利红著的这本《三峡流域城市社会治理法治化研究》以三峡流域城市社会治理法治化实践中的城市管理执法、网格化管理与城市社区治理法治化、城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应急管理法治化、城市社会特殊人群管理法治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治化和交通管理的法治化六大层面为例,研判实现现代城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方向和路径,试图真正将城市社会治理纳入良法善治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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