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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版新书]刑法学分论李晓明 著97873012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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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适用导言
一、犯罪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二、刑法总论与刑法分论的关系
三、罪刑适用与刑法适用的关系
四、罪刑适用与刑法解释的关系
第一编罪刑适用基础理论
第一章刑法分论概述
第一节刑法分论及其体系
第二节刑法分则的修订
第三节刑法分则的解释方法
第二章法条结构
第一节罪名
第二节罪状
第三节法定刑
第三章法条竞合
第一节法条竞合的概念
第二节法条竞合的分类
第三节竞合法条的适用原则
第二编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故意杀人罪
第二节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三节故意伤害罪
第四节强奸罪
第五节强制猥亵、侮辱罪
第六节非法拘禁罪
第七节绑架罪
第八节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九节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十节诬告陷害罪
第十一节非法搜查罪
第十二节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十三节侮辱罪
第十四节诽谤罪
第十五节刑讯逼供罪
第十六节暴力取证罪
第十七节虐待被监管人罪
第十八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十九节报复陷害罪
第二十节破坏选举罪
第二十一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第二十二节重婚罪
第二十三节虐待罪
第二十四节遗弃罪
第二十五节其他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十六节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抢劫罪
第二节盗窃罪
第三节诈骗罪
第四节抢夺罪
第五节侵占罪
第六节职务侵占罪
第七节挪用资金罪
第八节敲诈勒索罪
第九节其他侵犯财产罪
第十节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三编侵犯社会法益的犯罪
第六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放火罪
第二节爆炸罪
第三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四节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五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第六节劫持航空器罪
第七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第八节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第九节重大飞行事故罪
第十节交通肇事罪
第十一节危险驾驶罪
第十二节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十三节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十四节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七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二节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
第三节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第四节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第五节其他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八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虚报注册资本罪
第二节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第三节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第四节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五节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六节其他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七节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九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伪造货币罪
第二节持有、使用假币罪
第三节高利转贷罪
第四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五节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第六节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第七节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第八节违法发放贷款罪
第九节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第十节逃汇罪
第十一节骗购外汇罪
第十二节洗钱罪
第十三节其他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十四节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十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金融诈骗罪
第一节集资诈骗罪
第二节贷款诈骗罪
第三节票据诈骗罪
第四节信用卡诈骗罪
第五节保险诈骗罪
第六节其他金融诈骗罪
第七节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十一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5):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一节假冒注册商标罪
第二节假冒专利罪
第三节侵犯著作权罪
第四节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五节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十二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6):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一节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第二节虚假广告罪
第三节合同诈骗罪
第四节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五节非法经营罪
第六节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第七节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第八节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九节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十三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一节妨害公务罪
第二节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第三节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第四节组织考试作弊罪
第五节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六节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七节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第八节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第九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第十节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第十一节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第十二节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第十三节聚众斗殴罪
第十四节寻衅滋事罪
第十五节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第十六节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第十七节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十八节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十九节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第二十节聚众洼乱罪
第二十一节赌博罪
第二十二节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十三节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十四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一节故意损毁文物罪
第二节倒卖文物罪
第三节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第四节其他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十五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3):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一节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第二节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第三节医疗事故罪
第四节非法行医罪
第五节其他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十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4):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一节污染环境罪
第二节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第三节非法狩猎罪
第四节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第五节非法采矿罪
第六节滥伐林木罪
第七节其他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八节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十七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5):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一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二节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三节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第四节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第五节其他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六节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十八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6):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一节组织卖淫罪
第二节强迫卖淫罪
第三节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四节传播性病罪
第五节其他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六节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十九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7):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一节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第二节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第三节组织淫秽表演罪
第四节其他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五节罪之比较与适用
……
第四篇侵犯国家法益的犯罪
后记
李晓明,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刑事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刑法学博士点负责人。从事刑法学教学与科研30余年,先后在《中国法学》《中外法学》等刊物发表论文100余篇,已出版《中国刑法基本原理》《行政刑法学导论》等教材和专著30余部。
《刑法学分论》: 3.出版淫秽物品的行为 出版淫秽物品的行为,是指出版单位以合法名义编辑、印刷、发行淫秽书刊、图片和音像制品。其包括以下要素:(1)行为主体是出版单位。即经国家出版管理部门审批登记,经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出版单位,如各类出版社、杂志社、报社、音像出版社等。除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图书、报刊、音像出版物。因此,如果不是Ⅲ版单位的其他单位、个人制作、发行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则应区分不同情形视为制作行为或复制行为,而不是出版行为。(2)出版淫秽物品应具有合法名义。出版单位在社会上公开发行出版物,是国家正式批准的,即享有合法的行政许可,因而其出版淫秽物品形式上是合法的,如具有国家统一的书号,其发行、流传也是公开的,但其实质上是违法的,因而以合法名义出版的淫秽书刊、音像制品也是非法出版物。(3)出版的淫秽物品限于出版物。即限于文字型、绘画型、摄影型、音像型淫秽物品,而对实物型淫秽物品则无所谓“出版”的。 ……
《刑法学分论》是“十二五”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教材项目(编号为:2013-1-161),是一部适合于本科教学、研究生教学、司法实务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用书。本书不仅研究了劳教制度取消后我国刑法犯罪化的趋势,而且认真梳理了《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之后的罪名及其刑事责任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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