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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版新书]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D八册王泽鉴 著9787301157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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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鉴,1938年出生于台北,毕业于台湾地区人学法律系,获得过慕尼黑大学法学士。曾担任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访问教授,并在英国剑桥大学、伦敦大学政经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从事研究工作。现任台湾地区大学法律系教授。专攻民法,主要著作有《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8册)、《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民法概要》、《民法总则》、《债法原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民法物权》等。
(二)不作为义务的类型
1.不作为给付义务
契约上的给付义务可分为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指契约当事人所约定,自始确定,并据以决定契约类型的义务。台湾地区现行“民法”债编分则所规定的各种契约,皆以作为给付为内容,例如,买卖契约,出卖人负交付其物并移转其所有权的给付义务(第348条),买受人负支付价金并受领标的物的给付义务(第367条)。所谓从给付义务,指主给付义务外,债权人可独立诉请履行,以满足其给付利益的义务,例如名犬的出卖人负交付血统证明书的义务。①
台湾地区现行“民法”并未规定以“不作为”为给付内容的契约,此类契约得由当事人创设,属于无名契约(非典型契约),其较常见的,例如,约定不将祖产让与外姓;不在己地建筑;不从事营业竞争;不参加某件艺术品的拍卖;不参加某股东会的投票等。至于不作为的从给付义务,其发生原因亦多基于当事人的约定,例如,医院与受雇的医生约定不得夜间在外开业;承租房屋,约定不得留宿女客。
2.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指为履行给付义务或保护当事人人身或财产利益,于契约发展过程基于诚信原则而生的义务。附随义务有为作为义务,例如说明义务、通知义务等。不作为的附随义务,例如受雇人的保密义务、不为竞业义务等。债务人因可归责的事由,违反附随义务,致债权人受损害时,成立不完全给付,应依债务不履行规定负损害赔偿责任。兹举德国法上一则案例以供参考。在BGHZ16,77一案②,有甲、乙两位医生分别在A、B两城开业,约定互相交换业务。甲于迁往B城后数月,又回到A城,在原诊所附近重新开业。乙提起不作为之诉。
王泽鉴编著的《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的写作期间长达二十年,旨在论述1945年以来台湾民法实务及理论的演变,并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促进台湾民法的发展。《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乃在建构请求权基础体系,作为学习、研究民法,处理案例的思考及论证方法。其他各书系运用法释义学、案例研究及比较法阐述民法各编(尤其是总则、债权及物权)的基本原理、体系构造及解释适用的问题。现行台湾“民法”系于1929年制定于大陆,自1945年起适用于台湾,长达六十四年,乃传统民法的延续与发展,超过半个世纪的运作及多次的立法修正,累积了相当丰富的实务案例、学说见解及规范模式,对大陆民法的制定、解释适用,应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希望拙著的出版能有助于增进两岸法学交流,共为民法学的繁荣与进步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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