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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版新书]中国担保制度与担保法——根据物权法修订曹士兵978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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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中国担保法律环境评论
一、中国担保立法评论
二、与担保相关的司法环境评论
三、与担保相关的执法环境评论
四、未来担保立法应予关注的问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调整对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调整对象——以典型担保方式为核心
二、非典型担保形式与法律适用
三、司法程序中担保的性质与法律适用
第二节 担保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一、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33条的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38号《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的规定
第三节 担保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类型
一、担保责任
二、赔偿责任
三、违约责任
四、缔约过失责任
第四节 独立担保
一、担保行为的基本特性——从属性和附随性
二、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特殊关系——独立担保
三、独立担保在我国的实践
四、独立担保案件的裁判方法——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第五节 共同担保
一、共同保证
二、共同抵押、质押
三、混合共同担保
第六节 对外担保,
一、何为对外担保——对外担保范围的认定
二、对外担保的法律适用
三、对外担保批准与登记的区别
四、对外担保与标的涉外担保的区别
五、关于适用外国法和国际惯例
第七 节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提供的担保
一、法人分类与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法人的规定
二、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组织
三、无权利能力社团
四、机关、社团法人、事业单位提供的担保
五、其他组织、无权利能力社团及其执行机构提供的担保
第八节 公司担保
一、旧公司法关于公司担保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中福实业公司担保案”的裁判背景
二、“中福实业公司担保案”的裁判思路
三、新公司法关于公司担保能力的规定
四、新公司法相关规定中值得注意的问题
五、如何看待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光彩集团担保案”
第九节 无效担保的法律责任
一、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自身无效,担保人的责任
二、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的责任
三、主合同与担保合同均无效,担保人的责任
……
第二章 保证
第三章 抵押
第四章 持押
第五章 留置
第六章 定金
第七章 担保纠纷案件诉论程序与管辖
曹士兵,男,1967年2月出生。1995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学博士。优选人民法院审判员,不错法官。 2002年—2006年,任优选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长。现任优选人民法院院长办公室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兼职研究员、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
参加起草的司法解释:优选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
主要学术成果:
专著:《中国担保诸问题的解决与展望》(2001年,中国法制出版社),《反垄断法研究》(1996年,法律出版社)
译著:《契约的死亡》(先后收入《民商法论丛》和《为权利而斗争》,1998年法律出版社、2002年中国法制出版社)
合著:《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2000年,吉林人民出版社),《正确适用(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中国法制出版社)
主编:优选人民法院《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法律出版社1999—2002)、《民商审判指导与参考》(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2004)、《中国民商审判》(法律出版社2003—2004)、《金融审判与银行债权保护》(法律出版社2005)
在《中国法学》、《当代法学》、《天津社会科学》、《法制与社会发展》、《人民司法》、《中国法律》、《法律适用》等刊物以及《光明日报》、《人民法院报》等报纸上发表文章近百篇。
主要代表文章:《优选人民法院裁判、司法解释的法律地位》,载于《中国法学》2006年第三期,发表于高等教育出版社与德国Springer共同发行的《Frontiers of law in China》2008年靠前期。
**章 总则
**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调整对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调整对象——以典型担保方式为核心
典型担保方式,即当事人依法律行为设定的,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用以担保债权实现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担保形式。典型担保方式,相对于非典型担保方式而言,其典型性在于:一、系当事人依法律行为设定,区别于依法取得,后者如法定抵押权;二、运用于经济活动中,区别于非经济活动的其他民事活动、行政活动、司法活动;三、担保利益系债权,而非其他民事权利,也非行政权利、诉讼权利等;四、担保内容以金钱利益的实现为主,但也涵盖一定的非金钱利益。担保法第2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依据该规定的文义,我国担保法系以典型担保方式为自己的调整对象,即调整肖事人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依法设定的、保障债权实现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法律关系,不调整行政活动、司法活动中的担保法律关系,也不调整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法律关系以外的担保关系,比如所有权保留、证券回购等,也不调整其他法律或国际惯例予以调整的担保关系,如保证保险、涉外保函等担保关系。从担保法规定的角度看,典型担保相对于非典型担保具有法律规定明确、法律适用清楚、担保权利义务稳定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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