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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版新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一本通法规应用研究中心978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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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调整对象】
第三条 【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第四条 【平等原则】
第五条 【自愿原则】
第六条 【公平原则】
第七条 【诚信原则】
第八条 【公序良俗原则】
第九条 【绿色原则】
第十条 【法律适用】
第十一条 【特别法优先原则】
第十二条 【本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起止】
第十四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十五条 【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
第十六条 【胎儿利益保护】
第十七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八条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二条 【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 【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及恢复】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的住所】
第二节 监护
第二十六条 【父母子女间的扶养义务】
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十八条 【成年人监护制度】
第二十九条 【遗嘱指定监护制度】
第三十条 【协议监护】
第三十一条 【监护人的指定】
第三十二条 【民政部门监护职责】
第三十三条 【成年人协商监护制度】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职责履行】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第三十七条 【监护资格被撤销负担费用不免除】
第三十八条 【监护人资格的恢复】
第三十九条 【监护关系的终止】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条 【宣告失踪】
第四十一条 【下落不明日期的计算】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职责】
……
第三章 法人
法规应用研究中心是中国法制出版社内设的研究机构,由从事法规、案例图书品种策划出版的资深编辑、靠前法学院系的资深教授组成,专门从事法学法律法规图书的编辑研究,为广大读者提供学习法律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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