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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版新书]民法的精义(第5版)池田真朗9787302546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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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池田真朗著 | 池田真朗编 | 池田真朗译 | 池田真朗绘
    • 出版社: 清华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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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池田真朗著| 池田真朗编| 池田真朗译| 池田真朗绘
    •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20-06-01
    • 版次:1
    • 印次:1
    • 印刷时间:2020-06-01
    • 字数:165000
    • 页数:288
    • 开本:32开
    • ISBN:9787302546467
    • 版权提供:清华大学出版社
    • 作者:池田真朗
    • 著:池田真朗
    • 装帧:精装
    • 印次:1
    • 定价:58
    • ISBN:9787302546467
    •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 开本:32开
    • 印刷时间:2020-06-01
    • 语种:中文
    • 出版时间:2020-06-01
    • 页数:288
    • 外部编号:码头附近99687
    • 版次:1
    • 成品尺寸:暂无

    章 导言
    节上课铃响起前
    第2节给读者的话
    第3节学习的准备
    1.民法学习的精神准备
    2.民法学习的物质准备
    第4节民法的对象范围
    第5节民法典概览
    1.民法典的结构
    2.物权与债权
    3.民法典的创立与沿革
    第6节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
    1.民法是私法的基本法
    2.一般法与特别法
    第7节民法的特征——意思自治(私法自治)原则
    1.意思自治原则与合同自由原则
    2.任意规定与强行规定
    第8节小结:民法学习的思维方式
    第2章 民法总则
    节民法总则的质与学习的顺序
    第2节关于民法总则的学习
    1.民法总则的要点和学习的顺序
    2.民法总则初的规定
    第3节民法总则的学习重点
    1.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
    2.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保护
    3.有问题的意思表示
    4.代理、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5.无效与撤销
    6.条件、期限
    7.时效
    8.法人
    9.住所、失踪
    民法的精义(第5版)
    第3章 物权法(1)——物权总
    节物权法之概要
    1.作为资产的“物”与物权
    2.物权的定义与物权法定主义
    3.物权的种类
    4.物权总与担保物权法的比较
    第2节物权总的学习重点
    1.物权请求权
    2.物权变动
    3.所有权
    4.所有权以外的用益物权
    5.占有权
    第4章 债权法(1)——合同法
    节债权法概述
    1.作为对人的权利的债权
    2.作为资产的债权

    "著者:池田真朗,日本当代有名民法学学家。现任日本庆应大学名誉教授,武藏野大学副校长,兼任法学院院长。日本学士院(Science Council of Japan)法学委员会委员长、日本ABL协会理事长,日本金融法学会副理事长。曾任联合国靠前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日本代表,参与了靠前债权转让条约的制定。2012年被日本授予学术艺术等领域的很高奖项紫绶褒章(Medal of National Honor with Purple Ribbon)。 "

    第3章物权法(1)——物权总节物权法之概要
    1.作为资产的“物”与物权民法将我们所拥有的权利分为对物的权利与对人的权利。前者是民法第2编物权的部分,被称为物权法。
    为了使学习经济学与会计学的人更容易理解,下面先从资产说起。例如,虽然会计学中的资产可能指的是具有企业将来获得收益的能力之物,但这里不考虑这么复杂的内容,只要考虑个人所拥有的财产即可。个人所
    拥有的财产包括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以及家具、珠宝、
    绘画等动产,另外还有、应收账款、借款、存款等形态的债权。当然除此之外可能还有现金。其中,不动产或动产那样的有体物在民法中称为“物”(民法总则中第85条对物作出了定义)。人对“物”的直接支配权称为“物权”。因此,物权法的部分并非讨论作为资产的物的本身,而是讨论了规定人对物拥有何种形态的支配权。
    关于主物、从物,原物、果实的含义,在二物之间存在客观、经济的主从关系的情形下(例如房屋与内部的家具等),将其称为主物与从物,在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的范围内,从物跟随主物的法律命运(例如若主物被出售则从物也一同被出售)。主物与从物必须属于同一所有者,从物必须是独立于主物之物(将房屋与外部隔开的门或纱窗则算不上独立于作为主物的房屋)。
    由物而生的经济收益物称为果实,生成果实之物称为原物。应注意的是果实并非只是指字面上的果实,按照原物的经济途,自然、人工的收获的东西称为天然果实(蛋、水果、羊毛、石材、矿物、砂土等)(《日本民法》第88条款),作为原物的使用对价应收受的金钱或东西称为法定果实(房租、利息等)(《日本民法》第88条第2款)。
    《日本民法》将土地与土地上的房屋作为分别独立的不动产来对待(也有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待)。相比之下,土地上的树木原则上作为土地的一部分(《日本民法》第86条的定着物)来对待(被视为不动产),只有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意思,才能成为独立的交易对象。
    民法的精义(第5版)第3章物权法(1)——物权总2.物权的定义与物权法定主义关于物权的定义前面已经作出了简要的说明(本书章第5节),就像在拥有手表的情形下,可自由使用该手表,还可以用它获得收益以及自由地进行一样,“人可直接支配某物的权利”称为“物权”。这样的话,作为可直接支配某物的权利的物权当然具有就该物的支配不受他人干涉的质,以及对世间的任何人均可主张的质。这样对世间的任何人均可主张的权利会对周围的人产生影响,若可由个人随意决定内容则将带来困扰。因此,民法75条规定“物权除了本法或

    民法的精义(第5版),作者日本庆应大学民法学泰斗级学者池田教授,译者是由于日本庆应大学法学大学院的博士、硕士担任,从而确保庆应大学法学民法学派的完美传承。书稿从民法整个体系入手,用精美的语言,把民法博大的内容,娓娓道来。同时将日本近期新民法的基础制度以及理念进行准确地阐释,写出了民法之精义,是日本法学专业很受欢迎的民法启蒙教材。4位译者将池田教授的《民法的精义》一书完美、准确翻译,著者、译者共同将该书献给中国民法典。

    民法的精义(第5版),作者日本庆应大学民法学泰斗级学者池田教授,译者是由于日本庆应大学法学大学院的博士、硕士担任,从而确保庆应大学法学民法学派的完美传承。书稿从民法整个体系入手,用精美的语言,把民法博大的内容,娓娓道来。同时将日本民法的基础制度以及理念进行地阐释,写出了民法之精义,是日本法学专业的民法启蒙教材。4位译者将池田教授的《民法的精义》一书完美、准确翻译,著者、译者共同将该书献给中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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