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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版新书]走私禁限类货物、物品犯罪研究何萍 著9787208177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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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何萍 著著 | 何萍 著编 | 何萍 著译 | 何萍 著绘
    • 出版社: 格致上海人民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22-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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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何萍 著著| 何萍 著编| 何萍 著译| 何萍 著绘
    • 出版社:格致上海人民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22-07-01
    • 开本:16开
    • ISBN:9787208177444
    • 版权提供:格致上海人民出版社
    • 作者:何萍 著
    • 著:何萍 著
    • 装帧:精装
    • 印次:暂无
    • 定价:72
    • ISBN:9787208177444
    • 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 开本:16开
    • 印刷时间:暂无
    • 语种:暂无
    • 出版时间:2022-07-01
    • 页数:0
    • 外部编号:涿仝东206637
    • 版次:暂无
    • 成品尺寸:暂无


    【作者简介】

    章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的范围厘定1

    节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的管理模式1

    一、 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管理模式构架1

    二、 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管理模式的异同比较3

    第二节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的范围及管制目的6

    一、 行政法中有关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范围的

    规定6

    二、 刑法中有关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范围的规定13

    第二章走私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犯罪的法律属21

    节走私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犯罪的刑事违法21

    一、 走私犯罪中罪种的划分21

    二、 走私犯罪中犯罪对象的特征24

    第二节走私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犯罪的行政从属26

    一、 适用走私犯罪罪名中的空白罪状26

    二、 行政犯违法对刑法规制的影响28

    第三章走私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犯罪的溯及力

    问题37

    节相关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37

    一、 司法解释效力适用问题的理论前提37

    二、 司法解释仍应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41

    第二节前置法变更对刑法溯及力问题的影响44

    一、 前置规范变更的质辨析45

    二、 前置法变更对溯及力问题之争议47

    第四章走私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犯罪的刑法规制55

    节以走私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55

    一、 对走私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标准的解读55

    二、 对走私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量刑标准的理解63

    第二节以走私特定货物、物品犯罪罪名定罪处罚65

    一、 走私特定货物、物品犯罪中犯罪对象的界定65

    二、 与走私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关系判断66

    第五章走私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犯罪的刑法规制72

    节以走私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量刑72

    一、 对《解释》2条款“构成犯罪”的理解72

    二、 涉许可进出口行为质的认定79

    第二节以走普货物、物品罪定罪量刑85

    一、 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管制之合理考察5

    二、 自动进出口许可及关税配额明之质9

    第六章走私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犯罪中的

    认识错误91

    节走私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犯罪中的

    事实认识错误91

    一、 对走私行为产生的认识错误92

    二、 对货物、物品质产的认识错误94

    第二节走私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犯罪中的

    法律认识错误96

    一、 致使行为人产生法律认识错误的因素96

    二、 可避免的法律认识错误不能阻却罪责98

    第七章走私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犯罪的犯罪形态101

    节走私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犯罪的犯罪

    形态争议101

    一、 走私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犯罪的未遂

    形态争议101

    二、 走私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犯罪既遂与

    数额的关系105

    第二节走私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犯罪的犯罪

    形态划分106

    一、 犯罪未遂形态的认定标准106

    二、 犯罪既遂形态的认定标准109

    附录114

    一、 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范围114

    (一) 禁止进口固体废物范围114

    (三) 禁止出口货物范围120

    二、 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范围125

    (一) 进出口许可125

    (二) 机电产品进口明170

    (三) 有化学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175

    (四) 进出口农药登记明178

    (五) 濒危物种进出口允许179

    (六) 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许可209

    (七) 调运现钞进出境明文210

    (八) 音像制品发行许可或样片提取单211

    (九) 精神药物进出口准许213

    (十) 品进出口准许214

    (十一) 非军事药进口批件2

    (十二) 无线电设备进关审查批件

    (十三) 保密机进口许可4

    (十四) 文物出口

    (十五) 限制进出口的批准件、明和凭照

    (十六)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240

    (十七)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242

    (十八) 药品进/出口准许243

    (十九) 军品出口许可259

    (二十) 民用品进出口审批单268

    (二十一) 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许可269

    (二十二) 限制进出口毛坯钻石《入/出境货物通关单》270

    (二十三) 合法捕捞产品通关明271

    参考文献273

    后记275


    【前言】

    辨析走私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犯罪的法律属。明确走私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犯罪具有刑事违法以及行政从属。结合走私犯罪中犯罪对象的范围及特征,对刑法所规定的走私犯罪的罪种作出细致划分,进而为刑法规制走私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犯罪提供理论基础。作为典型的行政犯,走私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犯罪的刑法规制离不开前置法的规定。借罪名中空白罪状的适用,廓清行政犯二次违法的认定步骤,对相关涉行为的违法进行辨析。

    探讨走私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犯罪的溯及力问题。讨论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适用于刑法司法解释的变更以及前置法变更的问题。分别结合相关刑法司法解释及前置法的目的及效力地位进行探讨,肯定溯及力原则的适用范围,继而判断走私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犯罪的具体罪名适用。

    分析走私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犯罪的刑法规制。讨论走私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以及走私特定货物、物品犯罪罪名的理解与适用问题。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对走私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进行司法解读,明确《关于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条款第6项的“或者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适用范围。围绕原意,判断走私特定货物、物品犯罪与走私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之间的关系,以准确适用走私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分析走私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犯罪的刑法规制。讨论走私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与走普货物、物品罪之间的适用关系。从对具体走私对象的管制目的、管制程度以及发布管制规定的规范文件的层级等角度,分析逃避许可走私行为的社会危害以及刑法质,对刑法规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行为的合理进行考察。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对走私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划分,明确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进出口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刑法定,进而准确适用相关罪名。

    辨析走私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犯罪中的认识错误。论述行为人产生的认识错误对构成犯罪的影响。走私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犯罪中的事实认识错误,包括对走私行为产生的认识错误以及对货物、物品质产的认识错误。走私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犯罪中的法律认识错误则细分为可避免的认识错误与不可避免的认识错误。结合走私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犯罪的故意内容,评价行为人产生认识错误的类型。

    判断走私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犯罪的犯罪形态认定。旨在化解走私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犯罪的犯罪形态争议。通过将走私犯罪的行为方式细化为通关走私、绕关走私以及后续走私、间接走私等,对走私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犯罪的犯罪形态划分提供可行的方案,进而具体认定走私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犯罪既未遂的判断标准。章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的范围厘定章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

    物品的范围厘定在认定走私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犯罪的过程中,不仅对走私行为的认定需要参照前置法的规定,对于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的认定也需要参照前置法的具体规定。因此,在对走私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犯罪进行探讨之前有必要厘清前置法中有关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的范围。



    何萍,1970年3月出生于上海奉贤,荷兰鹿特丹伊拉斯姆斯大学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复旦大学“中国反洗钱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陆家嘴金融安全研究院特聘研究员。在《法学》《学评》等法学核心杂志发表数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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