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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版新书]大数据时代侵权责任的理阐释与制度创新(法学理念·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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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大数据时代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功能
一、大数据时代侵权责任法基本功能的应然定位
二、大数据时代侵权责任法基本功能的内在互动
三、大数据时代侵权责任法基本功能的价值基础
第二章 大数据时代对侵权责任法相关理论的新认知
一、侵权行为的界定
二、损害及其在责任构成中的作用
三、侵权责任认定中的因果关系
四、侵权责任法的本质
五、侵权责任法功能体系下的责任形态
第三章 大数据时代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传统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与功能体系的互动
二、大数据时代直接侵权的归责原则
三、大数据时代间接侵权的归责原则
第四章 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的界定与承担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理论基础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的构成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的主体认定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的责任形态与责任范围
五、补充责任之外的救济:不当得利返还
第五章 大数据时代惩罚赔偿制度体系构成
一、美国惩罚赔偿制度体系构建的成功经验
二、惩罚赔偿制度体系构建的逻辑基点
三、大数据时代惩罚赔偿制度体系构建的正当
四、内幕交易惩罚赔偿的制度构建
五、通信工具大规模侵权惩罚赔偿制度的构建
六、大数据时代侵权行为的惩罚赔偿制度构建
七、相关配套制度的确立
第六章 大数据时代侵权责任法预防功能下的制度安排
一、大数据时代侵权责任法预防功能定位下的权制度
二、大数据时代侵权责任法预防功能定位下的相对权制度
第七章 大数据时代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
一、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的一般理论
二、大数据时代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的制度正当
三、大数据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的制度模式
四、大数据时代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在制度中的落实
五、大数据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与惩罚赔偿的制度衔接
马新彦,女,法学博士,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导师,特殊津贴获得者,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社会科学重大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典中的价值定位与规范配置”席专。曾获得高等校科学研究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二等奖、吉林省社会科学成果奖等奖项。代表作有:《现代私法上的信赖法则》《内幕交易惩罚赔偿制度的构建》《遗产限定继承论》《一物二卖的救济与防范》《论民法对合同行政审批的态度》《论法定继承人继承份额的均等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30条解读》《居住权与继承编的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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