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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版新书]儿童受教育权:质内容与路径尹力9787504156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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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尹力著 | 尹力编 | 尹力译 | 尹力绘
    • 出版社: 教育科学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1-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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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尹力著| 尹力编| 尹力译| 尹力绘
    • 出版社:教育科学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1-05-01
    • 版次:1
    • 印次:1
    • 印刷时间:2011-05-01
    • 字数:290千字
    • 页数:290
    • 开本:16开
    • ISBN:9787504156099
    • 版权提供:教育科学出版社
    • 作者:尹力
    • 著:尹力
    • 装帧:平装
    • 印次:1
    • 定价:40
    • ISBN:9787504156099
    • 出版社:教育科学出版社
    • 开本:16开
    • 印刷时间:2011-05-01
    • 语种:暂无
    • 出版时间:2011-05-01
    • 页数:290
    • 外部编号:京白库46884
    • 版次:1
    • 成品尺寸:暂无


    前言
    章 受教育权利的法理探讨
    节 权利概说
    第二节 受教育权利的基本理论问题
    第三节 学习权:学习型社会中受教育权利的应有之义
    第二章 教育公平:义务教育的基本价值取向
    节 价值取向确立的必要
    第二节 相对合理的教育公平观之确立
    第三节 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公平问题
    第四节 均衡发展:教育公平的现实诉求
    第三章 与儿童受教育权利
    节 教育权:质与内容
    第二节 保障儿童受教育权的充分实现:教育权的出发点与归宿
    第三节 在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中承担的义务
    第四章 学校、教师与儿童受教育权利
    节 学校意义诠释
    第二节 学校在保障儿童受教育权中的义务
    第三节 教师教育权与学生受教育权保障
    第四节 确立以每“个”儿童为本的教育教学观
    第五章 父母与儿童受教育权利
    节 父母与儿童及教育权主体间的关系
    第二节 父母教育权:质与内容
    第三节 我父教育权与儿童受教育权保障的相关问题
    第六章 社会与儿童受教育权利
    节 市民社会理论:分析儿童受教育权利的新视角
    第二节 社会教育权与儿童受教育权利
    第三节 社区与儿童受教育权利
    第七章 儿童受教育权利法律救济的若干问题
    节 儿童受教育权利的法律救济:现状与问题
    第二节 教育公益诉讼:受教育权司法保障新进展
    第三节 完善受教育权利保障体系
    参考文献
    后记

    尹力,女,辽宁大连人。曾就读于大连瓦房店师范学校、沈阳师范学院、北京师范大学和日本东京学艺大学,2000年7月获教育学博士,现为北京师范大学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教育学原理、教育政策与法律。在《教育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等学术期刊上发表40余篇。

    尹力的这本《儿童受教育权:质内容与路径》从儿童与、学校、家庭和社会等权利相对方构成的法律关系出发,综合教育学、法学和社会学等多学科视角,并具体采用了法律解释和案例分析等方法,对儿童受教育权利的质、内容及其法律救济等问题进行了的探讨。从内容上看,既有对重大理论问题的探讨,如教育权与受教育权之间的关系、义务教育基本价值取向、学习型社会中公民学习权保障和教育公益诉讼等,也有对现实问题的回应和剖析,如孟母堂事件、取缔“未经批准流动人员自办学校”事件等,这些研究为义务教育和公共教育政策制定提供了理论依据。


      本书从儿童与、学校、家庭和社会等权利相对方构成的法律关系出发,综合教育学、法学和社会学等多学科视角,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和探讨。全书共分七章,其中的基本观点如下。
    (1)受教育权利是人权谱系中的一项基本权利,兼具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双重特。受教育权利内涵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主要形成了公民权说、生存权说、发展权说和学习权说四种学说。“学习权说”是学习型社会中公民受教育权的应有之义,保障公民学习权应该成为学习型社会教育法律与政策建构的价值基础。义务教育阶段儿童的受教育权利主要包括请求权、福利权和自由权三方面的内容。
    (2)从平等、效率和公平的基本含义出发,结合义务教育趵独特,确立义务教育的基本价值取向为教育公平,并遵循教育机会均等、可选择和弱势补偿等原则。在当前,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成为教育公平的现实诉求。
    (3)在义务教育发展中负有首要责任。特别是在构建学习型社会的今天,基于学习权之生存权、福利权和发展权的不同特,的职能应从直接的管理型向间接的服务型转变,即采用、行政等多种方式,普遍设立学校及教育机构,并向一切人开放,保教育机会均等。同时要加大对弱势群体教育和培训的扶持,努力向他们提供免费的教育。还要大力发展社区教育,真正实现任何人在任何时间和任何地点,只要想学习就能够学习。
    (4) 由于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权来自于授权和父母与社会的委托,学校、教师对儿童的发展负有直接教育责任。因而,学校必须改革现存的弊端,确立学生的权利主体地位,建立尊重学生权益的学校制度,并逐渐建立开放的学校体系,扩大学生、父母和社会各界对学校教育的参与,共同创设合理合法的适合学生身心发展的学校环境。具体到教育教学的微观领域,通过确立以每“个”儿童为本的教育教学观,使学生受到公平的、尊重的、安全的和适合其身心发展阶段的教育。
    (5)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不仅有教育的义务,更具有“优先选择之权”,孟母堂事件和个别学童“在家上学”现象正是这种自由选择权的现实表征。基于父母教育权的自然权和基本权特,有必要建立父母教师联合会,明确父母对学校教育享有充分的知情权、提案发言权和共同决定叔,以消除“儿童人质论”对父母教育权行使的抑制。
    (6)社会教育权作为先于原初的权利,在“市民社会一政治”二元框架下,随着我国市民社会的不断生成,社区的不断健全和发展,社会组织和个人必将在儿童受教育权利实现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06年夏发生在北京市海淀区的取缔“未经批准流动人员自办学校”事件。在中国市民社会进程中具有标本意义,体现了社会公众和媒体对儿童受教育权利保障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7)实体法所规定的儿童所具有的受教育权利,并不必然转化为现实。如何在宣示权利的同时,配置救济的各种途径,使儿童受损的权利及时得到补偿和救济是保障儿童受教育权为关键的一环。面对当前诸多受教育权被侵害案例所揭示的学生申诉制度不完善、司法诉讼不畅等现状,有必要通过修改《行政诉讼法》,将公民受教育权利纳入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或者由专门审理教育行政诉讼的规定,并建立教育公益诉讼制度,以使教育公共利益免受公权和私权的各方侵害。另外,还应充分发挥公共知识分子和学术共同体在促进受教育权保障中的积极作用,通过公民教育、扩大民众对教育诉讼过程的参与等途径,提高儿童及其相关主体的权利意识,以构建的保障儿童受教育权利之、司法和社会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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