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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版 信用证不当拒付损害赔偿责任研究 王金根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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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序/001
序/003
ON ELEPHANTS AND GREYHOUNDS In LETTER OF
CREDIT TRANSACTIONS / 006
绪论/001
一、研究意义/001
二、研究现状/002
三、研究范围与思路/013
四、研究方法/016
五、基本概念/017
第一章信用证基本原理/019
第一节信用证概述/019
一、信用证交易与信用证/019
二、信用证的类型/021
三、信用证的功能与目标/026
四、信用证的基本原则/035
第二节 信用证的法源/036
一、信用证法源概述/036
二、国际性法律规范/037
三、国内法律规范/042
四、法律漏洞:我国信用证不当拒付损害赔偿规则的缺失/045
第三节信用证的法律性质/047
一、信用证法律性质的研究意义与角度/047
二、美国信用证法律性质经典学说/049
三、我国信用证法律性质观点梳理/052
四、我国信用证法律性质的应然立场:特殊合同/056
五、特殊合同说在我国的实践价值——以不当拒付损害赔
偿适用法律依据为例/076
第四节 本章小结/087
第二章不当拒付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一):有效信用证/089
第一节信用证核心构成要素/090
一、主体要素/092
二、形式要求/094
三、内容要求/098
四、非必要要素/105
……
第五节 律师费赔偿/425
一、美国法下的律师费赔偿:各自负担原则及其例外/427
二、美国不当拒付律师费赔偿规则/430
三、美国不当拒付律师费赔偿的司法适用/447
四、我国不当拒付律师费赔偿/462
第六节 本章小结/475
结论/477
附 表我国信用证不当拒付损害赔偿案例表/484
参考文献/506
致 谢/562
王金根,法学博士,泉州师范学院陈守仁商学院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国际银行法律与实务研究中心研究员,美国佛罗里达大学、韦恩州立大学访问学者。主要研究兴趣集中于信用证法、比较合同法。 在 Berkeley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Banking & Finance Law
Review、 The Banking Law Journal、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Banking Law &
Regulation、 Journal of Transnational
Law & Contemporary Problems 以 及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等 美 国、英国与加拿大法学杂志与出版社发表英文论文十余篇;主持或参与国家社科、省社科等科研项目多项。博士学位论文“信用证不当拒付损害赔偿责任研究”被评为中国政法大学2019-2020学年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论文“信用证不当拒付减轻损失规则研究”荣获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2020年优秀论文二等奖。担任 Banking & Finance Law Review 论文匿名审稿人。
本书主体部分共分三部分五章,从信用证基本内涵开始,到逐一探讨信用证不当拒付损害赔偿适用法律、信用证不当拒付构成要件、适格原告与被告等问题,最终重点分析信用证不当拒付损害赔偿范围。最后是总结,并简要点出其与一般违约损害赔偿差异所在。第一部分(第一章),是信用证基本理论概述。除对信用证定义、类型、原则、法源予以介绍外,本章重点阐释了信用证所追求的付款迅捷、确定、低成本与高效率目标。第二部分(第二章至第四章),研究信用证不当拒付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与适格原被告。首先,开证人所开立的文件必须是信用证,且开证人拒付时信用证仍为有效。其次,开证人不当拒付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中的第二个要素是不当拒付。最后,探讨开证人不当拒付损害赔偿下的适格原告与被告。第三部分,研究开证人不当拒付损害赔偿范围。在该部分,主要围绕UCC 85不当拒付损害赔偿基本规则及其演变、独立性对不当拒付损害赔偿范围的影响、受益人在信用证下是否有义务减轻损失、开证人是否应赔偿间接损失、是否应强制律师费赔偿等内容展开。
商业信用证与备用信用证功能不同,但本质上并无分别,都是遵循独立性原则与严格相符原则,两者实际运作过程也相同。 本文就信用证不当拒付损害赔偿责任的研究,既包括商业信用证下的不当拒付损害赔偿,也包括备用信用证下不当拒付的损害赔偿。
担保基础合同履行的独立担保工具,除了备用信用证外,还有独立保函。据学者研究,独立保函与备用信用证本质上只是名称差异,而实质并无不同。 本文研究范围上也包括独立保函下的不当拒付损害赔偿。但鉴于独立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在实际运作上仍有很大差异,在备用信用证中存在的被指定人、保兑人、转开证人等等角色,在独立保函中都不存在。从行文便捷角度出发,除在必要范围内,本文行文措辞上以信用证为主。
然而,基于语言能力限制,本文不会涉及大陆法系国家信用证不当拒付损害赔偿问题。而且本文也并未探讨英联邦国家有关问题。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因为材料与精力限制;另一方面,基于笔者初步研究,美国信用证不当拒付损害赔偿演变史更为曲折,对我们深入理解信用证以及信用证不当拒付损害赔偿更为有价值。
另外,一旦开证人不当拒付,不仅受益人得追究开证人不当拒付损害赔偿责任,申请人也可追究开证人不当拒付损害赔偿责任。然申请人追究开证人不当拒付损害赔偿责任的基础并非信用证,而是其与开证人之间的申请协议。 基于独立性原则,信用证显然独立于申请协议。 因此,本文所研究的,自然也就仅限于信用证下的不当拒付损害赔偿,而不涉及申请协议下的不当拒付损害赔偿问题。
总而言之,本文基于中美比较的视角,重点研究商业信用证与备用信用证不当拒付损害赔偿问题,兼及独立保函不当拒付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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