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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版 战争与和平法:第三卷 (荷)格劳秀斯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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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论自然法关于战争中允许实施什么行为的一般规则;兼评诈术与谎言一、论述的顺序安排二、规则一,为达到战争目的而要的行为可以被允许;对此的解释三、规则二,战争的权利不但来自的战争理由,而且来自其后出现的理由四、规则三,尽管实施某些根据战争目的不允许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需谨慎从事五、对为敌人提供物资的人采取什么行动可以被允许;区别及解释六、战争中使用诈术是否可以被允许七、被动行为中的诈术可以被允许八、主动行为中的诈术包括两种类型:第一类是行为中诈术的意义不受限制,第二类是行为中诈术的意义受约定的限制,第一类诈术应当被允许..九、说明研究第二类诈术的困难十、并非使用任何被认为具有其他意义的表述都不可以被允许十一、不可以被允许的谎言的特征在于它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对此的解释十二、对婴儿和精神病患者所说的谎言可以被允许的观点应予支持十三、致使并非谈话对象的第三人受骗的谎言可以被允许;什么时候应当被允许十四、如果听话人希望听到这种言论,则对他所说的谎言可以被允许十五、讲话人利用其对臣民的优越权所说的谎言可以被允许十六、为挽救无辜者的生命或出于同样重要的理由所说的谎言可以被允许十七、有些学者认为对敌人所说的谎言可以被允许十八、谎言不能扩大适用于对承诺的表达十九、谎言不能扩大适用于誓约二十、即使对敌人也不使用诈术是更崇高和更符合基督教徒诚实品质的行为;对这种观点的比较说明二十一、不允许强迫任何人实施对我们有正当性但对他没有正当性的行为二十二、允许利用他人主动提供的帮助第二章 论根据万国法何时可因统治者的债务捕获臣民财产;兼论报复一、根据自然法,继承人以外的任何人都不对他人行为承担责任二、但根据万国法,臣民应该以其财产和行为为统治者的债务承担责任三、抓捕人质的事例四、捕获货物的事例五、权利主张被拒绝后可授权进行捕获;什么时候捕获被认为具有正当性;关于司法判决不能正当地授予或者剥夺一项权利的说明六、为报复进行抓捕不能成为剥夺他人生命的正当理由七、与捕获有关的国内法和万国法的区别第三章 论符合万国法的合法战争或公战;兼论宣战一、根据万国法,公战是不同国家之间的战争二、实施不法行为的国家与海盗或匪徒的区别三、情况有时会发生变化四、公战的本质特征是战争要得到主权权力的支持;如何理解这一点五、战争要求进行宣战六、宣战中符合自然法的因素和万国法特有的因素及其区别七、宣战有时是有条件的,有时是无条件的八、宣战中与国内法有关且不涉及万国法的因素是什么九、对任何人的宣战同时也是对站在他一边的臣民及盟友的宣战十、对任何人的宣战都不能被认为同时也是对后来成为其臣民和盟友之人的宣战;举例说明……第四章 论公战中杀死敌人的权利与对人身的其他暴力行为第五章 论对财产的破坏与抢劫第六章 论取得在战争中捕获的财产的权利第七章 论对战的权利第八章 论对被征服者的统治权第九章 论复境权第十章 论在非法战争中谨慎行事的义务第十一章 论在合法战争中对杀戮权利的节制第十二章 论对破坏及类似行为的节制第十三章 论对被捕获财产的节制第十四章 论对俘虏的节制第十五章 论对取得主权的节制第十六章 论对根据万国法不适用复境权的人与物的节制第十七章 论战争中的中立方第十八章 论公战中的个人行为第十九章 论敌人之间的诚信第二十章 论国家结束战争的诚信,论和平条约的签订,论通过拈阄作出决定。论根据协议进行决斗,论公断、投降、人质与担保第二十一章 论战争期间的诚信。论停战、安全通行证与赎回俘虏第二十二章 论战争中掌握下级权力者的诚信第二十三章 论战争中私人的诚信第二十四章 论履行默示协议的诚信第二十五章 结论暨关于诚信与和平的忠告附录中译者注索引后记
马呈元,山西孝义人。北京外国语学院(现北京外国语大学)英语文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靠前法专业研究生,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1993~1994年在美国华盛顿乔治城大学法律中**习,2000年在英国诺丁汉大学法学院学习。长期从事靠前法领域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具有很高的英语水平和研究能力,并取得了丰富的科研成果。先后担任《普通法的历史基础》(外国法律文库)、《靠前法》(韩国柳炳华著,上、下册)、《靠前人权法教程》(中欧合作项目)、《亚太地区国家人权机构》等著作的翻译、译审和总译审、并发表十余篇英文论文。专著《靠前犯罪与贵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和《靠前刑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分获第七届和第十一届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很好成果奖二等奖。谭睿,山西平陆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靠前法专业硕士,美国芝加哥肯特法学院法律科学博士(JSD)。研究领域:靠前公法、靠前金融法和中美银行制度。博士学位论文为"论中国银行业的垄断与改革"(英文);曾发表"中美中央银行的区别及其应对金融危机的不同策略"(英文)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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