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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版 结果加重犯研究 刘佩著 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 9787568132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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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章 结果加重犯的渊源论
1.1 结果加重犯的历史梳理
1.1.1 结果加重犯的*初起源:自陷禁区原则
1.1.2 结果加重犯的历史发展
1.1.3 本节小结
1.2 结果加重犯的限制之原因
1.2.1 结果加重犯与责任主义的紧张关系
1.2.2 结果加重犯刑罚的严苛
1.2.3 认定标准的客观化导致结果加重犯范围的扩张
1.2.4 本节小结
1.3 结果加重犯限制的背后:责任原则与刑事政策
1.3.1 结果加重犯存在的价值
1.3.2 责任原则与预防刑事政策的权衡
2章 结果加重犯的类型论
2.1 结果加重犯的类型之一:以主观罪过为标准
2.1.1 结果加重犯主观罪过的立法现状
2.1.2 我国结果加重犯类型之确定
2.2 结果加重犯的类型之二:以加重结果为标准
2.2.1 加重结果的立法表现形式
2.2.2 我国加重结果之界定
2.2.3 我国结果加重犯类型之确定
2.3 结果加重犯的类型之三:以刑罚设置为标准
2.3.1 结果加重犯的刑罚立法特点
2.3.2 结果加重犯类型之评析
2.4 本章结论
3章 结果加重犯立法限制因素论
3.1 立法规范目的对结果加重犯范围的限缩
3.1.1 刑法的保护法益目的
3.1.2 结果加重犯的立法保护目的
3.2 我国犯罪成立定量因素对结果加重犯范围的限制
3.2.1 犯罪成立的定量因素
3.2.2 犯罪成立定量因素对结果加重犯的限制
3.2.3 小结
3.3 结果加重犯量刑的程序性补救:刑法六十三条二款
3.3.1 刑法六十三条二款的功能:结果加重犯法定刑以下裁量的出口
3.3.2 刑法六十三条二款“特殊情况”的界定
3.3.3 结果加重犯适用刑法六十三条二款的现实选择
4章 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认定论
4.1 我国刑法实务对结果加重犯因果关系的认定
4.1.1 结果加重犯因果关系认定存在的问题
4.1.2 传统因果关系理论与司法的碰撞
4.2 国外结果加重犯因果关系的认定方式
4.2.1 条件论下结果加重犯因果关系的认定
4.2.2 相当因果关系论下结果加重犯因果关系的认定
4.2.3 本节小结
4.3 我国结果加重犯因果关系认定方式的构建:直接性的坚持
4.3.1 新的判断因素渗入传统因果关系理论
4.3.2 直接性与我国因果关系理论的关系
4.3.3 直接性要件的判定:危险的理解
5章 结果加重犯的主观认定论
5.1 结果加重犯主观罪过之学说
5.1.1 结果加重犯主观罪过的学说介绍
5.1.2 传统罪过理论视角下的学说评析
5.1.3 对基本行为的故意和加重结果的过失认定的必然性
5.2 司法实务对结果加重犯的主观罪过认定方式
5.2.1 我国司法实务对结果加重犯的主观判定方式
5.2.2 台湾地区、德国实务对结果加重犯的主观判定方式
5.2.3 结果加重犯罪过认定方式之评析
5.3 我国结果加重犯主观罪过之具体认定
5.3.1 基本犯故意的认定
5.3.2 对加重结果过失的认定
6章 共同犯罪中的加重结果责任
6.1 共同犯罪中的加重结果责任的概述
6.1.1 共同犯罪中的加重结果责任的概念解读
6.1.2 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与加重结果责任的关系
6.1.3 结果加重犯的类型及本质对加重责任的决定性
6.2 共同犯罪中加重结果责任的承担范围
6.2.1 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
6.2.2 共犯不应承担“故意+过失”类型下的加重责任
6.3 共同犯罪中加重结果责任承担方式的限制
6.3.1 确认罪刑法定作为加重结果责任承担的限制原则
6.3.2 罪刑法定原则下的具体限制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刘佩,1983年生人,法学博士,本、硕、博就读于吉林大学法学院,现执教于河北民族师范学院 代表性文章包括:《论结果加重犯行为人主观罪过及其判定》(CSSCI)、《论责任主义与结果加重犯的紧张关系以及解决路径》(CSSCI)、《论结果加重犯的出罪因素》(北大核心)、《基于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激励的知识产权政策体系构建》(CSSCI) 现为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政府法制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政策法规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机制专家组成员
《结果加重犯研究》主要分三个部分进行探讨。*部分是共同犯罪中的加重结果责任的概述,主要介绍了相关的共同犯罪及结果加重犯的理论。相关的共同犯罪理论包括共同犯罪的范围确定、共犯的处罚根据以及共犯与正犯的关系。对这三方面的认识不同,所持的学说不同,对加重结果责任的认识也就不同。重要的是结果加重犯的本质,它决定了对加重结果责任承担的分析结论。二部分主要研究共同犯罪的加重结果责任承担的范围。在介绍和评析德、日两国刑法实务、理论的观点和我国学者对此的探讨后,认为在“故意+故意”形式下,基本犯罪的共同犯罪人成立了结果加重犯的共同犯罪,应该承担加重结果责任;在“故意+过失”形式下,基本犯罪的共同犯罪人不成立结果加重犯的共同犯罪。但是,没有直接导致加重结果出现的正犯,对加重结果存在过失的,应承担加重结果责任,狭义的共犯不应当承担加重结果责任。三部分是研究对加重结果责任承担方式的限制。由于结果加重犯本身是结果责任的残余,在共同犯罪人应当承担加重结果责任的情形下,应该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下进行各方面的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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