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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版 论商法的公法化 陈岳琴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978730022086
  • 新华书店旗下自营,正版全新
    • 作者: 陈岳琴著著 | 陈岳琴著编 | 陈岳琴著译 | 陈岳琴著绘
    •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5-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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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陈岳琴著著| 陈岳琴著编| 陈岳琴著译| 陈岳琴著绘
    •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5-12-01
    • 版次:1
    • 印次:1
    • 印刷时间:2015-12-01
    • 字数:245千字
    • 页数:207
    • 开本:小16开
    • ISBN:9787300220864
    • 版权提供: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作者:陈岳琴著
    • 著:陈岳琴著
    • 装帧:平装
    • 印次:1
    • 定价:45.00
    • ISBN:9787300220864
    •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开本:小16开
    • 印刷时间:2015-12-01
    • 语种:暂无
    • 出版时间:2015-12-01
    • 页数:207
    • 外部编号:8651178
    • 版次:1
    • 成品尺寸:暂无

    目录<章 商法概说1
    一、概念辨析 1
    二、商法的产生和发展 39
    三、当代中国的“商法” 49
    四、商法的本质和误区 52
    第二章 世界各主要国家商法制度浏览57
    一、法国商法 57
    二、德国商法 63
    三、日本商法 67
    四、英国“商法” 72
    五、美国“商法” 76
    第三章 重新解读“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82
    一、“民商合一”追本溯源 82
    二、“民商分立”历史回眸 90
    三、“民商合一”,历史的否定之否定 97
    第四章 商法与经济法103
    一、商法的公法化 103
    二、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116
    第五章 商法公法化实证研究——公司法:从传统商法向现代经济法的运动125
    一、传统公司法是典型的私法意义上的商法 125
    二、公司法的嬗变:公权力对私法领域的渗透 129
    三、中国公司法与外国公司法相比较的不同或特色 160
    第六章 “商人法”精神——商法的精髓和出路167
    一、平等和衡平 167
    二、诚实守信 175
    三、自治和自律 184
    四、兼容并包 189
    五、交易便捷和安全 192
    六、创新性和实践精神 196
    参考文献198
    后记206

    陈岳琴,律师,法学博士,1969年出生于浙江松阳港口村,在青山绿水的江南水乡长大,从小跟随父亲耳濡四书,一路求学进京,1998 年和2003年先后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师从史际春教授,分获法律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中国靠前位法律硕士。曾在浙江省松阳县团委、松阳县西屏镇政府、浙江省团委未成年人保护办公室、中国审计署等单位工作,曾任少年刑庭特邀陪审员。1993年取得律师资格,在杭州星建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凯源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优仕联律师事务所等执业多年,2005年9月创办个人独资的北京陈岳琴律师事务所,学以致用,主要办理诉讼业务,十多年专注于研究解决出租车和客运班线经营权纠纷,成为目前靠前该领域很很好不错的专家律师。中国知名的公益律师,入选Law Firm 50“2009年中国十大公益律师”,在自然和人文环境保护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包括成功阻止北京动物园搬迁案、中华古诗文吟诵抢救传播、中国古村落文化挖掘保护等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校友会名誉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兼职导师,松阳一中荣誉法制校长,中国中小企业协会法律专家库成员,六艺国学馆馆长,北京市海淀区诗文吟诵学会会长,中华吟诵学会常务理事兼社会教育部主任,浙派吟诵代表。

    评论

    本书先对“城市”、“商”和“商法”等概念做了辨析和论证,认为城市是“商”的母体,同时也是“商”的产物。作为近代商法的源流,“商人法”发轫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的自治城市,它实际上是万民法的嫡传,万民法就是商法。因而,民、商本是“同根生”, “民”本是“商”,“商”即是“民”。“民商分立”只是历史的偶然和表面现象,并非法律发展的内在逻辑使然。而在当代“无业不商”、 “人皆可商”的泛商化社会背景下,立论于“商主体”和“商行为”的传统大陆法系商法已经失去了生存的土壤,同归于民,导致“民商合一”。在另一个路径上,为着战时统制经济而生的经济法,以全新的理念和形象,冲破传统公私截然分野的藩篱,以强有力的“国家之手”,介入自由经济的所谓“市民社会”,全面干预、参与和管理社会经济,“有形之手”与“无形之手”紧紧相握,共同演绎新经济的辉煌,从而导致传统商法在相当程度上的“公法化”。
    民商既已合一,商回归于民,然而以私法自治为本色的民法容不得商法中被渗透了公权力的一面。否则,民法就不成其为私法了。商回归于民而溢出于民的部分,就归入了“公私兼容”、“亦公亦私”的经济法。公法化了的商法就是经济法。经济法的私的一面就是传统商法所涉及的经济事务层面,即大陆法系移植于英美法而相别于英美法的“Business Law”。经济法的公的一面则是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和管理的公的更宏观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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