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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版 海洋自由论(修订版)(精)/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文库 (荷)格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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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序
中译者序文
英译本序言
英译者序言
致基督教世界的统治者与自由独立的
章 根据万国法,所有人都享有航行自由
第二章 葡萄牙人无权以发现的名义取得对荷兰人航行前往的东印度群岛的主权
第三章 葡萄牙人无权以教皇赠与的名义取得对东印度群岛的主权
第四章 葡萄牙人无权以战争的名义取得对东印度群岛的主权
第五章 印度洋与印度洋上的航行权均不属于葡萄牙人以先占的名义取得的权利
第六章 海洋与海上航行权均不属于葡萄牙人以教皇赠与的名义取得的权利
第七章 海洋与海上航行权均不属于葡萄牙人以时效或者习惯的名义取得的权利
第八章 根据万国法,所有人都享有贸易自由
第九章 与东印度群岛人民进行贸易不属于葡萄牙人以先占的名义取得的权利
第十章 与东印度群岛人民进行贸易不属于葡萄牙人以教皇赠与的名义取得的权利
第十一章 与东印度群岛人民进行贸易不属于葡萄牙人以时效或习惯的名义取得的权利
第十二章 葡萄牙人对贸易的禁止没有公平的依据
第十三章 荷兰人必须以和平协定、条约或战争的方式维护他们与东印度群岛人民进行贸易的权利
附录
中译者注索引
后记
马呈元,山西孝义人。北京外国语大学英语文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专业研究生,法学博士;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分中心主任,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国际法学会常务理事,外交部国际法咨询委员会委员。
《海洋自由论》是格劳秀斯在法学领域出版的第一部著作,反映了格劳秀斯反对葡萄牙和西班牙瓜分海洋和垄断贸易,主张航行自由和贸易自由的思想。无论在当时还是在现代,该书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指导和学术研究价值。《海洋自由论》的中心思想是“海洋自由”。格劳秀斯通过对各种理论和观点的分析、论证和辩驳,雄辩地说明海洋不处于任何国家的主权之下,也不属于任何国家的管辖范围;海洋向所有国家、民族和个人开放,任何国家、民族和个人都有在海上进行航行和贸易的自由;海洋是大自然创造的全人类的共有物,任何国家、民族或个人都不能根据时效或习惯取得对它的所有权。格劳秀斯站在新独立的荷兰国家和荷兰新兴资产阶级的立场上,通过对“海洋自由” 理论的阐述,以实现打破葡萄牙和西班牙对东方海上航行和贸易的垄断、促进荷兰在东方的商业和殖民扩张的目的。客观地讲,格劳秀斯“海洋自由”的观点反映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要求,有利于推动航行自由和贸易自由,符合历史发展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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