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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版 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基本问题研究 邓社民著 中国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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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 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的由来
二 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的理论综述
三 研究的主要内容及思路
四 研究方法
第一章 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
节 学说梳理
一 劳动学说
二 人格权说
三 正义说
四 经济价值说
五 人权说
第二节 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的发展权解读
一 发展权的概念和内容
二 化、知识产权殖民化对发展权的限制
三 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是维护发展权和文化主权的重要内容
第三节 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的文化多样性解读
一 文化霸权正在吞噬着世界文化多样性
二 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就是保护人类的文化发展
第二章 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的客体—传统典型元素或程式
节 文学和艺术学理论研究者眼中的民间文学艺术
一 民间文学艺术的内涵
二 民间文学艺术的特征
三 民间文学艺术的种类
第二节 社会法律文件中的民间文学艺术
一 1967年《伯尔尼公约》——匿名作品
二 1976年《突尼斯示范法》——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三 1982年《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免被滥用国内立法示范法》——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
四 “WIPO—IGC”——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
五 1977年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班吉协定》(1999年修订)——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
六 2002年《南太平洋示范法》——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
七 有关国家立法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界定
第三节 我国法律文件中的民间文学艺术
第四节 我国法学界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探讨
一 大民间文学艺术
二 思想和表达为一体的民间文学艺术
三 作为作品的民间文学艺术
第五节 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的客体——传统典型元素或程式
一 术语的选择
二 民间文学艺术的特征
三 民间文学艺术的范围
四 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
五 民间文学艺术的种类
六 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的客体——传统典型元素或程式
第三章 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
节 条约、地区性协定及国内法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主体的规定
一 条约、地区性协定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主体的规定
二 国内法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主体的规定
第二节 国内外法学界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主体问题的论述
一 集体主体和个人主体相结合的二元主体观
二 个人主义作者观
三 集体主义作者观
四 多层次主体说
五 国家主体说
六 行政机构诉讼主体说
七 关于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问题的评析
第三节 民间文学艺术的集体主体——族群
一 从民间文学艺术的特点来看,其主体应该是群体
二 从国内外的立法文件看,民间文学艺术主体大多数都规定为群体、族群或社区
三 从学界的观点来看,民间文学艺术主体应该是群体
四 从司法实践来看,民间,文学艺术主体应该是群体
五 从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条例》的目的来看,其主体应该是群体
六 发展权集体主体为社群成为民间文学艺术主体提供了法理依据
第四节 与民间文学艺术集体主体相关的主体——传承人、演绎者和采风者
一 传承人
二 演绎者
三 采风者
第四章 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考察
节 条约和地区性协定的保护模式
一 条约的法律保护模式
二 地区性协定的法律保护模式
第二节 世界各国或地区的法律保护模式
一 突尼斯——版权保护模式
二 菲律宾——特殊权利模式
三 巴拿马——特殊权利模式
四 阿塞拜疆——特殊权利模式
五 中国台湾——特殊权利模式
六 澳大利亚——商标保护和司法保护模式
七 英国——类似《伯尔尼公约》的保护模式
八 法国——以文化政策为主导的行政保护方式
九 日本“人间国宝”的保护方式以及韩国“人类活的珍宝制度”
第三节 学术界有关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的探讨
一 著作权保护模式
二 著作权模式
三 特殊权利模式
四 综合模式
五 合同保护模式
六 习惯法保护模式
七 传统工艺数据库保护模式
八 公益诉讼保护模式
九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
十 关于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争论的评析
第五章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选择
节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现状和司法实践
一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立法概况
二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司法实践
第二节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司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三节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模式的选择——特殊权利保护模式
一 我国学者关于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的探讨
二 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特殊权利模式
第四节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特殊权利保护模式的制度设计
一 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和名称的选择
二 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三 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的客体——传统典型元素或程式
四 民间文学艺术主体
五 民间文学艺术权利内容、保护期限及其权利限制
六 民间文学艺术专有权的行使——传承人代表制度
七 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侵权行为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 《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条例》建议稿及立法理由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邓社民,男,1969年生,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榆林子镇人。现为武汉大学法学院民法教研室、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副教授,法学博士,知识产权法学博士后。香港大学、莫斯科大学访问学者。社会兼职: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员,湖北省民法学研究会理事,湖北省知识产权研究会会员。
自参加工作以来,在《武汉大学学报》(社科版)、《俄罗斯人民友谊大学学报》、《法学论坛》、《时代法学》等刊物上发表论文30篇;独著《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支撑体系研究》;参编《知识产权法》教材1部;主持或参加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等省部级科研项目5项。
随着经济化,发展中国家的传统文化资源面 临衰微和消失的危险,世界文化多样性遭到一定程度 的破坏。如何挽救世界文化多样性是目前化背景 下世界各国经济和文化发展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邓 社民编著的《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基本问题研究》 以发展权和文化多样性为逻辑起点,重点探讨了民间 文学艺术法律保护的客体、主体、保护模式和主体的 权利及其实现问题,将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的客体 界定为传统典型元素或固定化程式,使民间文学艺术 法律保护与著作权法保护的边界更加清晰。在此基础 上构建了以民间文学艺术主体的精神权利为主的专有 权体系以及法律救济措施,并以代表性传承人制度为 其实现形式,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诉权问题。 草拟了《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条例(建议稿)》。
邓社民编著的《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基本问题研究》,以发展权和文化多样性为逻辑基础,重点探讨了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的客体、主体、保护模式、权利内容和限制、权利的行使及其法律救济,并草拟了《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条例》建议稿。在一些理论问题上有所创新,对我国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条例》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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