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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版 “约法”社会:清代民国清水江流域契约社会环境中的民族法
  • 新华书店旗下自营,正版全新
    • 作者: 徐晓光,谢晖著著 | 徐晓光,谢晖著编 | 徐晓光,谢晖著译 | 徐晓光,谢晖著绘
    • 出版社: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7-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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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徐晓光,谢晖著著| 徐晓光,谢晖著编| 徐晓光,谢晖著译| 徐晓光,谢晖著绘
    •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7-09-01
    • 版次:1
    • 印刷时间:2018-03-01
    • 字数:433000.0
    • 页数:424
    • 开本:小16开
    • ISBN:9787516193006
    • 版权提供: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作者:徐晓光,谢晖著
    • 著:徐晓光,谢晖著
    • 装帧:平装
    • 印次:暂无
    • 定价:96.00
    • ISBN:9787516193006
    •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开本:小16开
    • 印刷时间:2018-03-01
    • 语种:中文
    • 出版时间:2017-09-01
    • 页数:424
    • 外部编号:9226415
    • 版次:1
    • 成品尺寸:暂无

    总论 法律的民间叙事
    一 法律的官方叙事之理论和实践困境
    二 法律的民间叙事立场
    三 民间法、官方法与法律的民间叙事
    四 法律民间叙事的方式
    五 法律民间叙事的本源与法律文化再造
    六 法律民间叙事的社会功能
    七 以黔东南清水江流域“约法”社会为切入点
    第一章 部落盟誓是契约法的*早形式
    第一节 “合款”“议榔”与“盟誓”
    第二节 侗族“合款”的范围
    第三节 “合款”“议榔”的形式与目的
    第四节侗族“款约法”的内容
    第二章 契约社会形成的经济社会环境
    第一节 林业经济的兴起与经济生活的改变
    第二节 轮流“当江”制度的建立
    第三节 建立木业市场中介与纳税制度
    第四节 “当江”与劳役摊派制度
    第五节 商人自治与政府“宏观控制”
    第三章 契约社会环境下的“清水江文书”
    第一节 中国古代契约
    第二节 “清水江文书”及其特点
    第三节 小江流域地域性研究的意义
    第四节 小江林业契约
    第五节 小江民事契约
    第四章 清水江江面上的“公约”
    第一节 清水江干流上的“公约”
    第二节 清水江支流上的“公约”
    第三节 漂浮木回赎“公约”
    第四节 清水江义渡“公约”
    第五章 诚信是契约社会形成的根本
    第一节 竞争与诚信
    第二节 契约诚信传统
    第三节 神灵信仰与诚信
    第四节伦理道德与诚信
    第五节 歌唱与诚信
    第六章 村寨社会的二元纠纷解决机制
    第一节 二元诉讼机制并存
    第二节 民间纠纷解决机制及其调整范围
    第三节 官府的审理
    第七章 婚姻习俗改革“公约”
    第一节 “姑舅表婚”与“舅权”
    第二节 从侗族婚碑看“姑舅转亲”
    第三节 从婚姻改革碑看结婚彩礼
    第四节 从婚碑看“离婚”和“拐带”
    第五节 婚俗改革的推力与阻力
    第八章 村寨法实施过程与运行场域
    第一节 “村寨法”的形式与实施范围
    第二节 村寨法运行的文化场域
    第三节 寨老的职能及其在村寨法运行中的作用

    徐晓光,男,1958年生于辽宁省盘锦市。法学博士。贵州师范大学副校长、教授(二级)、博士生导师。贵州民族大学兼职教授,江苏师范大学客座教授。贵州省“核心专家”,曾荣获“中国杰出中青年法学家”提名奖,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主持重量、省部级项目10余项,2011年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课题“清水江文书的整理与研究”(11&ZzD096);参加重大招标项目3项。出版学术著作10余部,发表学术论文170余篇,有10余项成果在贵州省、司法部、国家民委科研成果评奖中获一、二等奖。

    谢晖,1964年生于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法学学士,哲学博士。现任中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教于宁夏大学、宁波大学、山东大学、北京理工大学。曾获得首届“教育部高等学校很好青年教师”,首届山东省“泰山学者”,山东大学“泰山学者特聘教授”,首届山东大学人文社科“杰出学者”,山东省届、二届“百人工程”人选,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等奖励、称号。出版、发表个人学术、文学作品25部,其中合著两部;发表学术论文210篇,学术随笔和散文220余篇;主编《法理文库》、《公法研究》、《民间法文丛》、《法意文丛》、《民间法》、《法律方法》等学术丛书和刊物。组织和主持系列学术会议“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全国法律方法论坛”等学术活动。

    从清代开始贵州省黔东南地区清水江流域林业经济兴起,民间契约的大量缔结,契约环境基本形成,这就奠定了“契约型社会”法的重要基础。国家“法领域”、“契约领域”、“约法领域”的共存构成这一地区的法秩序,由于清水江流域地区地处各民族共生生存环境下,这种法秩序便可以称为“民族法秩序”。历目前在这些民族村寨中,纯粹以国家法建构的秩序不曾有过,而是国家法结合民间法和民间惯行形成的“混和型法”秩序,即国家法、村寨法、民间惯行共同构成了村寨社会的规范体系,其重要体现就是本书反复说的“盟约”、“乡约”、“约”、“公约”、“契约”存在、联系及相互作用,使清水江流域地区成了典型的“约法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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