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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
温辉
【基本案情】
田永,男,1976年12月23日出生,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学生。1996年2月29日田永参加电磁学课程的补考。考试过程中,其去厕所时将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掉出,被监考老师发现。虽未发现其有偷看的行为,监考老师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北京科技大学根据校发(94)第068号《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068通知),于同年3月5日认定田永的行为属作弊行为,作出按退学处理的决定,并于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1998年,田永完成四年学业,成绩全部合格,通过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但学校以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田永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北京科技大学应当履行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等法定职责,故于1998年10月19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要旨】
案经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校属于法律授权组织,其代表国家行使向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行政权力,由此而引发的争议,适用行政诉讼法予以解决。学校实施管理中,虽然有相应的教育自主权,但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北京科技大学制定068号通知中有关按退学处理的内容,直接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29条规定的退学条件相抵触。而且退学处理的决定涉及原告的受教育权。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原则出发,被告应将此决定直接向本人送达、宣布,允许当事人提出申辩意见。而被告既未依此原则处理,也未实际给原告办理注销学籍、迁移户籍、档案等手续。田永在1995至1996学年第二学期虽因丢失学生证未能注册,但被告1996年9月又为其补办了学生证并注册的事实行为,应视为改变了对田永的退学处理决定,恢复了原告的学籍。据此,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1998)海行初字第14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田永颁发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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