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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版 环境风险规制的法律限度与秩序重构/重大法学文库 董正爱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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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环境风险规制的基本范畴解构
第一节 风险与风险社会
一 风险的概念审视
二 风险社会的回应与反思
第二节 环境风险的认知理路与基本阐释
一 环境风险的基本界定
二 环境风险的类型界分
三 环境风险的特征解构
第三节 环境风险结构与社会分化
一 环境风险的现代性与反身性
二 环境风险的个人化
第四节 环境风险规制的内涵剖析
一 环境风险规制的概念
二 环境风险规制的特征
第五节 环境风险规制的理论基础阐释
一 环境权利义务理论
二 法律控制理论
三 风险社会理论
第二章 我国环境风险规制的实证分析
第一节 我国环境风险的实践审视:基于城乡的全面剖析
一 我国环境风险的总体样态
二 我国农村地区的环境风险审视
三 我国城市地区的环境风险审视
第二节 我国环境风险规制的规范实践与失衡反思
一 环境标准的衍更与规制不足剖析
二 环境污染的专项治理与规制效能剖析
三 环境风险规制的区域差异因素与反思
第三节 我国环境风险规制的司法运行与失衡检视
一 适格主体限定下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及困局
二 法院司法能动性的能力制衡与难题
三 行政权与司法权的交错运行及冲突
第四节 我国环境风险规制的核心规范要素审思
一 重点污染区域的风险规范方向
二 环境风险规制成本与健康风险的衡平方向
三 环境风险认知与社会回应的规制方向
第三章 环境风险规制失范的因由分析
第一节 环境风险制度规范的失灵
一 传统法律的“生态”色彩黯淡
二 环境保护法律自身规范的制约
三 环境风险规制制度体系亟待完善
第二节 环境风险政府管制的失灵
一 政府环境风险决策失灵
二 政府环境风险执行失灵
三 政府环境风险监管失灵
第三节 环境风险市场运行的失灵
一 环境风险与市场失灵
二 环境风险市场失灵的基础分析
第四节 技术的不确定性与规制失灵
一 技术的不确定性与环境风险
二 技术不确定性的环境风险规制困局
第四章 环境风险规制的法律限度趋向
第一节 环境风险规制核心法律范畴的衡平
一 权力与权利的衡平
二 权利与义务的衡平
三 环境利益的衡平
第二节 环境风险规制程度的权衡要素
一 环境风险规制的安全程度
二 环境风险规制的成本程度
三 环境风险规制的效率程度
第三节 环境风险规制的基础与趋向选择
一 规制权
二 环境风险规制的主体
三 环境风险规制行为
四 环境风险规制的利害关系人
五 环境风险规制的动态考察
第四节 环境风险规制的可接受性法律限度趋向
一 行政机关的可接受性
二 社会组织的可接受性
三 受规制企业的可接受性
四 公众的可接受性
第五章 环境风险规制的法律限度定位
第一节 基于硬法与软法考量的环境风险规制限度设定
一 环境风险规制的硬法制约与制度规范
二 回应型环境风险规制软法制约的重构
第二节 环境风险规制的体系维度建构与限度规范
一 环境风险识别规范维度
二 环境风险评估规范维度
三 环境风险管控规范维度
四 环境风险沟通规范维度
五 环境风险补偿规范维度
第三节 基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环境风险规制司法衡平限定
一 行政权与司法权衡平基础
二 行政优先:环境公益诉讼的回应与衡平变革
三 环境公益诉讼适格主体扩张与限定的衡平
四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选择性提起”的限制
第四节 基于协同共治的城乡环境风险规制衡平路径
一 基于协同共治与均等化的农村环境风险规制理念衍更
二 回应协同共治的农村环境风险多元治理结构规范与形塑
三 农村环境风险“分析一选择”差序治理规范与完善
四 基于救济路径的扩张与完善倒逼农村环境风险规制
第五节 环境风险规制法律限度评价指标体系的建构
一 法制结构:环境法制的评估
二 限度趋向:进路的本体考察
三 限度定位:社会效果的综合考量
四 指标设定:评价指标体系的建构
第六章 环境风险规制秩序的法治构造与运行逻辑
第一节 环境风险规制秩序的法治构成
一 环境风险规制秩序的法治立场
二 环境风险规制秩序的法治原则
三 环境风险规制秩序的构成基础
四 环境风险规制秩序的法治模式
第二节 环境风险规制秩序的主体结构建构与转型运行
一 政府主导:管制者向共治者的转型
二 企业主体:被动守法向主动践行的转型
三 公众与环保组织:形式参与向实质参与的转型
第三节 环境风险规制秩序的结构要素与运行逻辑
一 环境风险规制秩序的立法要素与运行
二 环境风险规制秩序的执法要素与运行
三 环境风险规制秩序的司法要素与运行
四 环境风险规制秩序的守法要素与运行
结 语
参考文献
后 记
董正爱,男,山东即墨人,法学博士,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乡村振兴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理事、西部开发法律研究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研究领域为环境法基础理论、环境风险规制等。出版专著2部,在《法学评论》《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等期刊公开发表论文若干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司法部研究课题等多项。曾获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重庆市教学成果三等奖等。主持或参与多项地方立法的起草研究工作。
环境风险的不确定性决定了传统法律的消极危险应对模式无法有效回应风险,亟须确立可接受性的、符合工具与价值合理性的环境风险规制法律限度体系。立足于我国环境风险的总体实践与规范现状,应当基于权力与权利的衡平、权利与义务的衡平、环境利益的衡平,综合考虑安全、成本、效率等权衡要素,形塑环境风险规制的可接受性法律限度。本书力图通过“硬法”和“软法”的二元结构重塑主体权利限度,从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建构体系维度和限度规范,基于法制结构、限度趋向、限度定位构建评价指标体系,并以法治构造推进环境风险规制的秩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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