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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版 文化产业法律解读与应用/文化与传媒法治丛书 郑宁 中国国际
  • 新华书店旗下自营,正版全新
    • 作者: 郑宁著 | 郑宁编 | 郑宁译 | 郑宁绘
    • 出版社: 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2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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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郑宁著| 郑宁编| 郑宁译| 郑宁绘
    • 出版社: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21-09-01
    • 版次:1
    • 印次:1
    • 页数:521
    • 开本:16开
    • ISBN:9787507849066
    • 版权提供: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
    • 作者:郑宁
    • 著:郑宁
    • 装帧:胶装
    • 印次:1
    • 定价:78.00
    • ISBN:9787507849066
    • 出版社: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
    • 开本:16开
    • 印刷时间:暂无
    • 语种:暂无
    • 出版时间:2021-09-01
    • 页数:521
    • 外部编号:11362438
    • 版次:1
    • 成品尺寸:暂无

    第一编 网络安全法
    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概述
    005 第一章 总 则
    005 第一条 立法目的
    007 第二条 调整范围
    008 第三条 基本原则
    009 第四条 国家网络安全战略
    011 第五条 国家网络安全的主要任务
    012 第六条 网络安全的社会参与
    014 第七条 网络安全的国际合作
    015 第八条 网络安全监督管理体制
    017 第九条 网络运营者的义务
    019 第十条 维护网络安全的总体要求
    020 第十一条 网络安全行业自律
    022 第十二条 网络活动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
    024 第十三条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028 第十四条 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举报及处理
    030 第二章 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
    030 第十五条 网络安全标准
    031 第十六条 支持网络安全技术与产业发展
    032 第十七条 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033 第十八条 促进数据资源开放利用
    035 第十九条 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037 第二十条 网络安全人才培养
    039 第三章 网络运行安全
    039 第一节 一般规定
    039 第二十一条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043 第二十二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义务
    047 第二十三条 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认证检测
    049 第二十四条 网络用户身份管理制度
    051 第二十五条 网络运营者的应急处置措施
    052 第二十六条 网络安全服务活动的规范
    054 第二十七条 禁止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
    057 第二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的技术支持和协助义务
    058 第二十九条 网络安全风险的合作应对
    060 第三十条 执法信息用途限制
    061 第二节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061 第三十一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制度
    064 第三十二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部门的职责
    065 第三十三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安全要求
    067 第三十四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安全保护义务
    069 第三十五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采购的安全审查
    071 第三十六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采购的安全保密义务
    073 第三十七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数据的境内存储和对外提供
    074 第三十八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定期安全监测评估
    075 第三十九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的统筹协作机制
    079 第四章 网络信息安全
    079 第四十条 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081 第四十一条 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
    083 第四十二条 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085 第四十三条 个人信息删除权和更正权
    088 第四十四条 禁止非法获取、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089 第四十五条 保密义务
    090 第四十六条 禁止非法使用网络
    092 第四十七条 安全管理义务
    093 第四十八条 信息安全管理义务
    094 第四十九条 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和网络运营者配合监督检
    查的义务
    096 第五十条 违法信息的处置
    098 第五章 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098 第五十一条 国家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
    100 第五十二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
    102 第五十三条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107 第五十四条 网络安全风险预警
    108 第五十五条 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
    109 第五十六条 约谈制度
    111 第五十七条 突发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置
    113 第五十八条 网络通信临时限制措施
    117 第六章 法律责任
    117 第五十九条 未履行网络运行安全义务的法律责任
    122 第六十条 未履行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义务的法律责任
    125 第六十一条 违反用户身份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128 第六十二条 违法开展网络安全服务活动的法律责任
    128 第六十三条 实施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法律责任
    132 第六十四条 侵犯个人信息权利的法律责任
    135 第六十五条 违反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采购国家安全审查规定应承
    担的法律责任
    137 第六十六条 违法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和向境外提供网络数据的
    法律责任
    138 第六十七条 利用网络从事与违法犯罪相关的活动的法律责任
    141 第六十八条 未履行信息安全管理义务的法律责任
    143 第六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阻碍执法的法律责任
    144 第七十条 发布或者传输违法信息的法律责任
    146 第七十一条 对违法行为人的信用惩戒
    147 第七十二条 政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安全保护义务的法律责任
    149 第七十三条 执法部门渎职的法律责任
    151 第七十四条 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及刑事责任的衔接性规定
    156 第七十五条 对攻击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境外机构、组织、个人
    的制裁
    158 第七章 附 则
    158 第七十六条 有关用语的含义
    161 第七十七条 涉密网络安全保护
    164 第七十八条 军事网络安全保护
    166 第七十九条 施行日期

    第二编 著作权法
    17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概述
    174 章 总 则
    174 条 立法目的
    176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79 第三条 保护客体
    184 第四条 守法原则
    186 第五条 著作权法保护例外
    188 第六条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
    189 第七条 著作权主管部门
    190 第八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194 第二章 著作权
    194 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194 第九条 权利主体
    196 第十条 权利内容
    208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208 第十一条 著作权的归属
    211 第十二条 署名推定和著作权登记
    213 第十三条 演绎作品
    215 第十四条 合作作品
    217 第十五条 汇编作品
    219 第十六条 演绎作品的双重许可
    221 第十七条 视听作品
    224 第十八条 职务作品
    227 第十九条 委托作品
    229 第二十条 原件所有权和作品著作权关系
    231 第二十一条 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变更、终止后著
    作权归属
    233 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
    233 第二十二条 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
    235 第二十三条 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
    242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242 第二十四条 合理使用
    250 第二十五条 法定许可
    255 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255 第二十六条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260 第二十七条 著作权转让合同
    264 第二十八条 著作权质押
    265 第二十九条 未许可、转让的权利
    267 第三十条 使用作品付酬标准
    269 第三十一条 禁止侵犯作者权利
    273 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273 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273 第三十二条 出版合同
    276 第三十三条 专有出版权
    277 第三十四条 作品的交付及重印、再版
    279 第三十五条 投稿和转载
    283 第三十六条 对作品的修改、删节
    285 第三十七条 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
    287 第二节 表 演
    287 第三十八条 表演者义务
    290 第三十九条 表演者权利
    295 第四十条 职务表演
    298 第四十一条 表演者权利保护期
    301 第三节 录音录像
    301 第四十二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作品
    306 第四十三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与表演者订立合同
    307 第四十四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专有权和权利保护期、录音录像制
    作者与著作权人和表演者的关系
    311 第四十五条 录音制作者获酬权
    312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312 第四十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作品时的义务
    317 第四十七条 广播组织专有权和权利保护期
    320 第四十八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和录像制品
    324 第五章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
    324 第四十九条 技术措施
    330 第五十条 技术措施的规避
    332 第五十一条 权利管理信息
    336 第五十二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和救济途径
    342 第五十三条 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346 第五十四条 确定侵权损害赔偿额,证据出示,销毁侵权复制品
    及其制造材料、工具、设备
    351 第五十五条 主管部门调查取证
    351 第五十六条 诉前禁止令、诉前财产保全
    355 第五十七条 诉前证据保全
    357 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侵权行为的制裁
    358 第五十九条 复制品侵权的过错推定、被诉侵权人举证责任倒置
    359 第六十条 著作权纠纷的解决
    360 第六十一条 与其他法律的适用关系
    362 第六章 附 则
    362 第六十二条 著作权与版权
    363 第六十三条 出版与复制、发行
    365 第六十四条 另行规定
    366 第六十五条 摄影作品保护期的溯及力
    368 第六十六条 溯及力
    370 第六十七条 施行日期

    第三编 电影产业促进法
    375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概述
    377 章 总 则
    377 条 立法目的
    379 第二条 适用范围
    381 第三条 基本原则
    383 第四条 创作原则
    385 第五条 发展规划与产业政策
    386 第六条 技术创新
    388 第七条 电影知识产权保护
    391 第八条 电影工作管理体制
    392 第九条 行业组织与从业人员
    395 第十条 电影评价体系和奖励制度
    397 第十一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
    400 第二章 电影创作、摄制
    400 第十二条 鼓励电影创作、创新
    401 第十三条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剧本审查
    404 第十四条 中外合作拍摄电影
    406 第十五条 电影摄制活动
    409 第十六条 电影审查内容标准
    416 第十七条 电影审查程序
    418 第十八条 专家评审程序
    420 第十九条 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变更内容需重新报送审查
    421 第二十条 电影公映许可证标识使用和电影放映提示
    423 第二十一条 参加境内外电影节(展)
    425 第二十二条 承接境外电影洗印、加工、后期制作
    426 第二十三条 电影档案
    428 第三章 电影发行、放映
    428 第二十四条 电影发行、放映活动行政许可
    430 第二十五条 电影发行、放映活动行政许可程序
    432 第二十六条 电影流动放映活动实行备案管理
    433 第二十七条 扶持、保障农村电影放映活动
    436 第二十八条 特殊群体观看电影的保障措施
    440 第二十九条 国产电影放映场次、时段、年放映时长、放映质量
    442 第三十条 电影放映设施、设备技术标准和安装计算机售票系统
    444 第三十一条 对电影录音录像的禁止性规定及处理措施
    447 第三十二条 电影院放映广告
    449 第三十三条 放映场所公共秩序、环境卫生、公共安全
    451 第三十四条 如实统计电影销售收入
    453 第三十五条 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
    456 第四章 电影产业支持、保障
    456 第三十六条 国家支持电影创作、摄制的范围
    458 第三十七条 电影产业资金、基金支持
    461 第三十八条 电影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463 第三十九条 影院建设保障
    465 第四十条 电影产业金融支持
    467 第四十一条 鼓励跨境投资及保障用汇需要
    468 第四十二条 电影人才培养与扶持
    471 第四十三条 特殊地区电影产业扶持
    473 第四十四条 国产电影境外推广
    475 第四十五条 捐赠、资助电影产业
    477 第四十六条 电影活动日常监管及信用档案建立
    480 第五章 法律责任
    480 第四十七条 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法律责任
    483 第四十八条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本法规定的许可
    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485 第四十九条 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等行为的
    法律责任
    487 第五十条 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
    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的法律责任
    489 第五十一条 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的法律
    责任
    492 第五十二条 擅自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等行为的法律
    责任
    493 第五十三条 被吊销许可证后的从业禁止责任
    495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499 第五十五条 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违法的行政处分
    501 第五十六条 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
    502 第五十七条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505 第五十八条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507 第六章 附 则
    507 第五十九条 境外资本设立电影企业
    508 第六十条 施行日期
    510 后 记

    郑宁,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文化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美国特拉华大学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行政法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影视宣发与播映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法学会文化产业法治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百名法学英才”。曾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以及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法规处交流。主要研究方向:文化传媒法、互联网监管、行政法学。发表论文60余篇,出版《行政立法评估制度研究》《网络法治前沿问题研究》《文化娱乐法前沿问题研究》《律政影视节目研究》等著作10余部,主持和参与**级、省部级等课题20余项。

    一本实用的文化产业法律解读与应用工具书含网络安全法、著作权法、电影产业促进法法条释义、相关立法以及典型案例有机结合为文化产业从业人员防范法律风险提供指引 本书定位于文化产业法律的解读与应用两个层面,解读从每一个法条入手,揭示其含义、制定背景,应用包括相关立法和典型案例两个部分。作为一本覆盖文化产业三部主要法律的工具书,本书具有系统性、实用性、可读性的特点,适合文化产业从业人员、文化市场监管和执法人员、文化产业管理与法学专业的教师、学生,以及对该领域有兴趣的各界人士。本书也首次尝试数字发行,便于读者更方便地获取。

    本书是一本以文化产业法律解读及应用为主题的工具书,收录了我国主要的三部文化立法:网络安全法、著作权法、电影产业促进法。本书内容丰富,包括对法条逐条释义(阐述立法背景、立法目的、条文含义),以及应用(与其他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的关系、典型案例),具有很强的理论和实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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