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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版 公法的法理学(精) 翟志勇著 商务印书馆 9787100199742 书籍
  • 新华书店旗下自营,正版全新
    • 作者: 翟志勇著著 | 翟志勇著编 | 翟志勇著译 | 翟志勇著绘
    • 出版社: 商务印书馆
    • 出版时间:20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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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翟志勇著著| 翟志勇著编| 翟志勇著译| 翟志勇著绘
    •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 出版时间:2021-09
    • 版次:1版1次
    • 印次:1
    • 页数:289
    • 开本:32开
    • ISBN:9787100199742
    • 版权提供:商务印书馆
    • 作者:翟志勇著
    • 著:翟志勇著
    • 装帧:精装
    • 印次:1
    • 定价:58.00
    • ISBN:9787100199742
    •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 开本:32开
    • 印刷时间:暂无
    • 语种:暂无
    • 出版时间:2021-09
    • 页数:289
    • 外部编号:11221896
    • 版次:1版1次
    • 成品尺寸:暂无

    第一章 法律的哲学之维:柏拉图论立法者
    一、 哲人的“制宪会议”
    二、 灵魂与城邦
    三、 教育与立法
    四、 立法者
    第二章 法律的社会之维: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一、 启蒙时代的百科全书
    二、 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是最高的法
    三、 政治自由与三权分立
    四、 气候、土壤与法律
    五、 贸易、宗教与法律
    第三章 法律的历史之维:孟德斯鸠与历史法学
    一、孟德斯鸠的思想肖像
    二、孟德斯鸠的自然法
    三、普遍精神
    四、历史法学的公法之维
    第四章 法律的历史之维: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
    一、萨维尼及其时代
    二、法律的双重生命
    三、萨维尼与蒂堡的法典之争
    四、历史法学派与《德国民法典》
    五、法律与民族精神
    第五章 法律的主权之维:阿伦特论人民主权
    一、人民主权的两个传统
    二、人民的含义
    三、公意与同意
    四、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而非“属于人民”
    第六章 法律的政体之维:论共和政体
    一、共和的基本理念
    二、古典政体论中的共和政体
    三、民主政体与共和政体
    四、现代共和政体的基本原则
    五、自由政体
    第七章 法律的政制之维:施米特论代议制
    一、议会制危机
    二、同一性与代表
    三、代表原则的神学基础
    四、代表与代理
    五、代表与专政
    六、从委任独裁到主权独裁
    第八章 法律的认同之维:哈贝马斯论宪法爱国主义
    一、宪法爱国主义的源起
    二、哈贝马斯论宪法爱国主义
    三、没有国家的爱国主义?
    四、作为建国理论的宪法爱国主义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翟志勇,男,清华大学法学博士,哈佛大学东亚法律研究中心访问学者,现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社会法研究中心主任。主持北京市社科基金1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1项、中国科协项目3项。著有《从<共同纲领>到共同宪法》。

    本书以“大立法者”视角,探讨公法制度建构的思想基础。
    从革命中诞生的现代中国,如何从政治共同体落实为法律共同体?本书从“大立法者”视角,探讨了公法制度建构的思想基础,以“公法的法理学”蔽之。所谓大立法者,有别于议会中的现实立法者,他们不是在既有的法律体系中立法,而是思考法律体系自身的建构,他们是新秩序的创造者。大立法者也有别于思想家,思想家可以天马行空神游八极,但大立法者必须俯身于大地之上,触摸现实的困顿,回应当下的问题,将思想建构为可行的新秩序。

    本书经由学术史论题、法律哲学论题和政治哲学论题而构成其整体性,具体从法律的哲学之维(柏拉图论立法者)、法律的社会之维(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法律的历史之维(孟德斯鸠与历史法学;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法律的主权之维(阿伦特论人民主权)、法律的政体之维(论共和政体)、法律的政制之维(施密特论代议制)、法律的认同之维(哈贝马斯论宪法爱国主义)等多个维度,将公法学研究纳入政治哲学和社会哲学之中,最终又落脚到基本法学理论的阐发,试图发展出一种基于公法的法理学研究范式和方法。

    从革命中诞生的现代中国,如何从政治共同体落实为法律共同体?本书从“大立法者”视角,探讨了公法制度建构的思想基础,以“公法的法理学”蔽之。所谓大立法者,有别于议会中的现实立法者,他们不是在既有的法律体系中立法,而是思考法律体系自身的建构,他们是新秩序的创造者。大立法者也有别于思想家,思想家可以天马行空神游八极,但大立法者必须俯身于大地之上,触摸现实的困顿,回应当下的问题,将思想建构为可行的新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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