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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法从入门到精通 刘纪伟 著 社科 文轩网
  • 新华书店正版
    • 作者: 刘纪伟著
    •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8-1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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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product.suning.com/0070067633/11555288247.html

     

    商品参数
    • 作者: 刘纪伟著
    •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8-12-01 00:00:00
    • 版次:1
    • 页数:328
    • 开本:其他
    • 装帧:平装
    • ISBN:9787509398050
    • 国别/地区:中国
    • 版权提供:中国法制出版社

    公司法从入门到精通

    作  者:刘纪伟 著
    定  价:39.8
    出 版 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8年12月01日
    页  数:328
    装  帧:平装
    ISBN:9787509398050
    主编推荐

    内容简介

    公司法是关于公司创办、管理与经营的重要法律,为了帮助大家了解和掌握公司法,作者团队编写了本书,本书以案例的形式,涵盖了公司法很常见的问题,主要包括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及组织机构,股份发行、股权转让,公司财务会计以及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清算等。每一个案例都有很好精彩的解析即公司法争议关键要点和风险防范方法,同时结合精彩案例做深刻剖析。

    作者简介

    刘纪伟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现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不错合伙人、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会员。
    曾被评选为2012年度海淀区很好法律服务工作者,2012-2015年度炜衡律师事务所很好律师,2015年度海淀区很好律师。刘纪伟团队通过大量的案件办理,打造了一支专业化程度高、分工明细的以劳动争议、民商事诉讼及仲裁为主的团队。擅长劳动人事仲裁、诉讼,合同纠纷、人力资源管理及公司日常法律事务等民商法律事务。

    精彩内容

    目录
    1.公司经决议提供担保,应承担保证责任
    2.公司应有独立人格,人格混同难脱责任
    3.股东会决议形成要依法,否则决议内容无效
    4.依法形成的董事会决议,法院亦须尊重
    5.出资方式有,劳务出资将遭拒
    6.非货币财产出资估价,依据市场才客观
    7.出资时限股东自定,内外追责依据不一致
    8.股东行使公司知情权,可查阅法定六类文件
    9.股东未按时认缴出资还需承担违约责任
    10.股东行使公司知情权应目的正当
    11.股东可委托专业机构帮助行使公司知情权
    12.股东行使知情权,前置书面申请程序要完成
    13.撤回出资有方法,股东不可抽逃出资
    14.公司股权转让完成后要办好相关手续
    15.股东会会议召开与表决,一般依章程规定
    16.股东会不能超越法律及章程明确的职权行事
    17.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18.股东会决议依法通过,增资行为才有效
    19.符合法定情形,监事也可召开股东会会议
    20.即使抽逃出资,股东仍可按认缴出资比例表决
    21.股东表决权基于出资比例,并不能一票否决
    22.由董事会而非经理依法设置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23.董事会而非人事部依法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24.董事会表决一人一票,在人数而不在出资
    25.个人可成立一人有限公司
    26.个人仅可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
    27.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8.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可优先购买转让股权
    29.股权对外转让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0.其他股东仍可在限期内优先购买被强制执行的股权
    31.公司不发红利,股东可转让或请求公司收购股权
    32.公司章程无特殊规定,股东权利可依法继承
    33.股东入股时即有权知道募集资金的用途
    34.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35.召开董事会会议应谨记两个“过半数”
    36.反对决议的董事可对董事会决议带来的损失免责
    3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要尽到忠实与勤勉义务
    38.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39.为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可收购本公司股份
    40.特殊情况下股东可直接提起代位诉讼
    41.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相关手续须办好
    42.清算未尽通知义务且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应赔偿
    43.强制解散公司有条件,不到最后莫要提
    44.股东间矛盾不影响公司经营,不是“严重困难”
    45.持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46.为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即使满足条件,公司也不能解散
    47.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对公司债务连带清偿
    48.清算组成员应及时追讨抽逃资本以免承担赔偿责任
    49.内部机制运转失灵,不亏损也是“严重困难”
    50.公司清算应及时通知、公告债权人
    51.公司清算分配应按工商登记的股份比例进行
    52.因抽逃全部出资被解除股东资格后起诉,法院不支持
    53.公司担保无股东会决议并不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54.发起人为公司利益签订合同,对方可向发起人公司追责
    55.公司未成立,债务分担先按约定次按出资比例
    56.发起人因成立公司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未成立也应赔偿
    57.以虚假合同转移出资也是“抽逃出资”
    58.协助股东抽逃出资亦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
    59.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股东无须补足贬值后的差价
    60.被告股东应证明已履行出资义务,否则将败诉
    61.被人冒用姓名成为股东,无须承担相应责任
    62.合营一方对外转让股权需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批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优选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优选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优选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优选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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