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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诉讼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总成(第五版) 邵明编著 著 社科 文轩网
  • 新华书店正版
    • 作者: 邵明编著著
    •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23-11-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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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product.suning.com/0070067633/11555288247.html

     

    商品参数
    • 作者: 邵明编著著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23-11-01 00:00:00
    • 版次:5
    • 印次:1
    • 印刷时间:2023-11-01
    • 字数:781000
    • 页数:789
    • 开本:A5
    • 装帧:平装
    • ISBN:9787519784591
    • 国别/地区:中国
    • 版权提供:法律出版社

    民事诉讼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总成(第五版)

    作  者:邵明编著 著
    定  价:85
    出 版 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3年11月01日
    页  数:789
    装  帧:平装
    ISBN:9787519784591
    主编推荐

    内涵专业,编排精当,开本轻巧,易翻便携课堂学习、司法考试、专业研究和实务工作的便利工具公民查阅、运用法律规范的便捷途径

    内容简介

    《民事诉讼法一本通》一书特邀我国知名民诉法学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邵明编写,内容按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其他规范文件、国际条约、案例排列。本书既可以作为法学教师的教学参考书和法学学生的学习参考书,又可以作为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人士的考试辅导书,还可以作为律师、法官和公司法务等实务人士的法条检索书。

    作者简介

    邵明,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民事诉讼法学》主要参加者。兼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评审专家、教育部学位中心专家、北京电视台科教节目中心特约法学专家等。独著《民事诉讼法理研究》《中国民事诉讼法学探析》《正当程序中的实现真实——民事诉讼证明法理之现代阐释》《现代民事诉讼基础理论——以现代正当程序和现代诉讼观为研究视角》《现代民事之诉与争讼程序法理》等书;主编《民事证据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复旦博学系列)等书;合著《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民事诉讼法》(国家规划教材)和《民事诉讼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中国民事诉讼法学说史》等书。撰写《论社会主义法与利益分配正义》《论我国和谐社会中的民事调解》《论民事诉讼程序参与原则》《论民事诉讼null

    精彩内容

    目录
    目    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编  总    则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  立法依据第二条  立法任务第三条  适用范围第四条  空间效力第五条  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第六条  法院独立审判原则第七条  法院审判原则第八条  当事人平等原则第九条  法院调解第十条  审判基本制度第十一条  使用母语进行诉讼第十二条  辩论原则第十三条  诚信原则和处分原则第十四条  检察监督原则第十五条  支持起诉第十六条  在线诉讼第十七条  变通规定第二章  管    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第十八条  基层法院管辖第十九条  中级法院管辖第二十条  高级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  优选法院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第二十二条  一般地域管辖第二十三条  特别规定第二十四条  合同纠纷诉讼管辖第二十五条  保险合同纠纷诉讼管辖第二十六条  票据纠纷诉讼管辖第二十七条  公司纠纷诉讼管辖第二十八条  运输合同纠纷诉讼管辖第二十九条  侵权诉讼管辖第三十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管辖第三十一条  海损赔偿诉讼管辖第三十二条  海难救助费用诉讼管辖第三十三条  共同海损纠纷诉讼管辖第三十四条  专属管辖第三十五条  协议管辖第三十六条  共同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十七条  移送管辖第三十八条  指定管辖第三十九条  管辖权转移第三章  审判组织第四十条  一审审判组织第四十一条  二审和再审审判组织第四十二条  不得独任审理的案件第四十三条  转由合议庭审理第四十四条  审判长第四十五条  合议庭评议原则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职责第四章  回    避第四十七条  回避理由第四十八条  回避申请第四十九条  回避决定主体第五十条  回避决定和复议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当事人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第五十二条  诉讼权利义务第五十三条  诉讼和解第五十四条  诉讼请求处分和反诉第五十五条  共同诉讼第五十六条  起诉时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第五十七条  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第五十八条  人数众多的公益诉讼第五十九条  诉讼第三人和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第六十条  法定代理人第六十一条  委托代理人第六十二条  授权委托书第六十三条  代理权变更或者解除第六十四条  代理人权利第六十五条  离婚诉讼代理第六章  证    据第六十六条  证据种类第六十七条  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第六十八条  举证期限第六十九条  出具证据收据第七十条  法院调查取证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质证第七十二条  公证事实和公证文书第七十三条  很好证据规则第七十四条  审查视听资料第七十五条  证人条件和义务第七十六条  证人出庭作证第七十七条  证人出庭作证费用承担第七十八条  审查当事人陈述第七十九条  鉴定程序启动方式第八十条  鉴定人权利和书面鉴定意见第八十一条  鉴定人出庭作证第八十二条  专家辅助人第八十三条  勘验程序第八十四条  证据保全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一节  期    间第八十五条  期间种类和计算第八十六条  期间耽误和顺延  第二节  送    达第八十七条  送达回证第八十八条  直接送达第八十九条  留置送达第九十条  电子送达第九十一条  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第九十二条  转交送达之一第九十三条  转交送达之二第九十四条  转交送达日期第九十五条  公告送达第八章  调    解第九十六条  调解原则第九十七条  调解主持人和简便通知第九十八条  协助调解第九十九条  调解协议第一百条  调解书第一百零一条  不制作调解书第一百零二条  调解失败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第一百零三条  诉讼中保全第一百零四条  诉讼前和仲裁前保全第一百零五条  保全范围第一百零六条  保全方式第一百零七条  保全解除第一百零八条  保全错误赔偿第一百零九条  先予执行的案件第一百一十条  先予执行条件第一百一十一条  复议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一百一十二条  拒不到庭和拘传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法庭规则第一百一十四条  妨害司法行为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虚假诉讼和调解第一百一十六条  被执行人恶意诉讼、仲裁和调解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协助调查或执行义务第一百一十八条  罚款和拘留第一百一十九条  强制措施采取程序第一百二十条  强制措施决定权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第一百二十一条  诉讼费用的种类和救助第二编  审判程序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条件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形式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第一百二十五条  先行调解第一百二十六条  立案和受理第一百二十七条  不予受理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第一百二十八条  送达起诉状和提出答辩状第一百二十九条  告知诉讼权利义务第一百三十条  管辖权异议和应诉管辖第一百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告知第一百三十二条  审核取证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查程序第一百三十四条  委托调查第一百三十五条  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第一百三十六条  确定案件适用程序和证据交换  第三节  开庭审理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开审理第一百三十八条  巡回审理第一百三十九条  开庭通知和公告第一百四十条  庭前准备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调查顺序第一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质证权第一百四十三条  合并审理第一百四十四条  法庭辩论第一百四十五条  作出判决和法庭调解第一百四十六条  按撤诉处理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缺席审判第一百四十八条  原告申请撤诉和缺席审判第一百四十九条  延期审理第一百五十条  法庭笔录第一百五十一条  宣判第一百五十二条  审限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一百五十三条  诉讼中止第一百五十四条  诉讼终结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第一百五十五条  判决书第一百五十六条  先行判决第一百五十七条  裁定范围和裁定书第一百五十八条  生效裁判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众查阅裁判书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第一百六十条  适用范围和适用方式第一百六十一条  起诉形式第一百六十二条  简便送达和程序参与第一百六十三条  独任审理和庭审程序第一百六十四条  审限第一百六十五条  小额诉讼案件第一百六十六条  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第一百六十七条  一次开庭和当庭宣判第一百六十八条  审限第一百六十九条  不宜或者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第一百七十条  转为普通程序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第一百七十一条  上诉权第一百七十二条  上诉状第一百七十三条  提出和移交上诉状第一百七十四条  原审法院工作第一百七十五条  审理范围第一百七十六条  审理方式和审理地点第一百七十七条  二审裁判第一百七十八条  裁定上诉处理第一百七十九条  二审调解第一百八十条  撤回上诉第一百八十一条  二审适用程序第一百八十二条  二审裁判效力第一百八十三条  二审审限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一百八十四条  适用范围第一百八十五条  一审终审和审判组织第一百八十六条  另行起诉第一百八十七条  审限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第一百八十八条  起诉与管辖第一百八十九条  审限和判决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一百九十条  宣告失踪第一百九十一条  宣告死亡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告与判决第一百九十三条  撤销判决  第四节  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第一百九十四条  管辖与申请书第一百九十五条  审核和判决第一百九十六条  另行指定第一百九十七条  违反遗产管理职责  第五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一百九十八条  管辖与申请书第一百九十九条  鉴定第二百条  代理、审理和判决第二百零一条  撤销判决  第六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二百零二条  申请第二百零三条  公告和判决第二百零四条  撤销判决  第七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二百零五条  申请第二百零六条  审查和裁定  第八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二百零七条  申请第二百零八条  审查和裁定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第二百零九条  法院决定再审第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第二百一十一条  再审理由第二百一十二条  调解书再审第二百一十三条  离婚判决、调解书不得再审第二百一十四条  再审申请材料第二百一十五条  审查申请和再审法院第二百一十六条  再审申请期限第二百一十七条  原裁判和调解书执行中止第二百一十八条  再审适用程序第二百一十九条  检察院抗诉第二百二十条  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第二百二十一条  检察院调查核实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定再审第二百二十三条  抗诉书第二百二十四条  检察人员出庭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第二百二十五条  申请条件第二百二十六条  受理申请第二百二十七条  支付令第二百二十八条  债务人异议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第二百二十九条  申请条件第二百三十条  公告第二百三十一条  止付通知和效力第二百三十二条  申报权利第二百三十三条  除权判决第二百三十四条  除权判决撤销之诉第三编  执行程序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第二百三十五条  执行管辖第二百三十六条  执行异议第二百三十七条  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八条  案外人异议和异议之诉第二百三十九条  执行机构第二百四十条  委托执行第二百四十一条  执行和解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担保第二百四十三条  执行当事人变更第二百四十四条  执行回转第二百四十五条  调解书执行第二百四十六条  检察监督执行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百四十七条  执行开始方式第二百四十八条  仲裁裁决执行第二百四十九条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第二百五十条  执行申请期限第二百五十一条  执行通知与强制执行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第二百五十二条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义务第二百五十三条  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和协助执行第二百五十四条  扣留提取收入第二百五十五条  法院合法采取执行措施第二百五十六条  查扣程序第二百五十七条  查封财产保管第二百五十八条  拍卖和变卖第二百五十九条  搜查措施第二百六十条  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不动产的执行第二百六十二条  证照转移第二百六十三条  对行为的执行第二百六十四条  迟延履行第二百六十五条  继续执行第二百六十六条  执行威慑制度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第二百六十七条  执行中止第二百六十八条  执行终结第二百六十九条  中止和终结裁定的生效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第二百七十条  适用法院地法原则第二百七十一条  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原则第二百七十二条  外交特权与豁免第二百七十三条  语言文字第二百七十四条  中国律师代理第二百七十五条  公证和认证第二十四章  管    辖第二百七十六条  特殊地域管辖第二百七十七条  明示协议管辖第二百七十八条  默示协议管辖第二百七十九条  专属管辖第二百八十条  平行诉讼一第二百八十一条  平行诉讼二第二百八十二条  不方便法院第二十五章  送达、调查取证、期间第二百八十三条  送达方式第二百八十四条  调查取证第二百八十五条  答辩期间第二百八十六条  上诉期间第二百八十七条  审限不受第二十六章  仲    裁第二百八十八条  仲裁协议第二百八十九条  财产保全第二百九十条  仲裁裁决执行第二百九十一条  不予执行第二百九十二条  不予执行后果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第二百九十三条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根据、内容和原则第二百九十四条  协助途径第二百九十五条  文字要求第二百九十六条  协助程序第二百九十七条  申请外国法院承认执行第二百九十八条  申请我国法院承认执行第二百九十九条  承认执行外国法院裁判第三百条  不予承认执行第三百零一条  外国法院无管辖权第三百零二条  中止诉讼和驳回起诉第三百零三条  申请复议第三百零四条  承认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第三百零五条  外国国家豁免第三百零六条  施行日期附录1:民事诉讼主要原理附录2:本书法律规范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