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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影视案例分析 无 著作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 编者 经管、励志 文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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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影视案例分析
本书对普及广播影视法律知识、指导广播影视法治实践发挥积极作用。了解自身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点,从中获得启示和借鉴,推动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推动广播影视健康有序发展。书中以案说法,贴近实际,点面结合,覆盖广播影视全部业务范畴。
《广播影视案例分析:传播内容篇》收集了我国各地发生的有代表性的53个大众传播的案例,其诉讼主要发生在人格权领域,涉及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选择案例的原则是“经典+广电”。所谓“经典”,是指它在我国大众传播内容领域具有深刻的代表性,因而长久地被关注、被研究、被引用,影响了后来许多判决。所谓“广电”,是指只要是以广播影视系统当事人为诉讼一方的案件,尽可能选入《广播影视案例分析:传播内容篇》中,确保广播影视为一方当事人的案件为主,以此符合“广播影视案例分析”。案例珍贵,内容详实,对从事广播影视的从业人员具有深刻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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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影视剧只有在主观故意的情况下,对特定人进行侮辱和诽谤,才能构成名誉侵权。托尔斯泰说:“没有虚构,就不能进行写作。整个文学都是虚构出来的。”某种意义上说,文学作品中强调内容叙事的小说、戏剧,其本质就在于虚构。而建立在小说、戏剧等文艺创作形式基础上的影视剧同样如此。影视剧剧本大多根据小说改编,影视剧本身甚至可以说就是戏剧的一种,任何一个理性的观众都应该对此十分清楚,银幕或屏幕上的表演,并不是生活本身。不考虑影视剧的虚构特性,僵化地理解民事侵权及责任构成,那任何一点艺术加工,特别是可能被特定指向者认为是负面的内容,都需要影视剧对其真实性进行充足的证明,不然就要民事侵权甚至是刑事责任。这等于是将小说、戏剧、影视剧与新闻报道等同,将所有文字作品混为一谈。无疑,这是不懂得或是不尊重艺术创作规律,是对艺术创作自由的损害。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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