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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刑法与欧洲刑法 [德] 赫尔穆特·查致格 (Helmut Satzger) 著 王士帆 译 社科 文轩网
  • 新华书店正版
    • 作者: [德] 赫尔穆特·查致格 (Helmut Satzger)著 | | 王士帆译
    • 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7-08-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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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德] 赫尔穆特·查致格 (Helmut Satzger)著| 王士帆译
    •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7-08-01 00:00:00
    • 版次:1
    • 印次:1
    • 印刷时间:2017-08-01
    • 字数:565000
    • 页数:572
    • 开本:其他
    • 装帧:平装
    • ISBN:9787301278284
    • 国别/地区:中国
    • 版权提供:北京大学出版社

    国际刑法与欧洲刑法

    作  者:[德] 赫尔穆特·查致格 (Helmut Satzger) 著 王士帆 译
    定  价:88
    出 版 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7年08月01日
    页  数:572
    装  帧:简装
    ISBN:9787301278284
    主编推荐

        《靠前刑法与欧洲刑法》计四编,共17章,分别为绪论、刑法适用法、欧洲刑法及靠前刑法。“刑法适用法”探讨德国刑法效力;“欧洲刑法)分成欧盟刑事法与《欧洲人权公约》,前后结合《里斯本条约》,讲述欧盟法现况;后者说明公约与欧洲人权法院裁判影响内国刑事法之部分;“靠前刑法”在介绍靠前法进展,以《靠前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为基础,另检讨德国法之因应。作者在有限篇幅内,毫无遗漏任何重要资料地说明跨国刑法,让想接触靠前刑法与欧洲刑法的学习者立即了解这块法律领域。

    内容简介

        刑事法已随优选化趋势演变成一门靠前学科,而这正是本书重点。《靠前刑法与欧洲刑法》计四编,共17章,分别为绪论、刑法适用法、欧洲刑法及靠前刑法。“刑法适用法”探讨德国刑法效力;“欧洲刑法)分成欧盟刑事法与《欧洲人权公约》,前后结合《里斯本条约》,讲述欧盟法现况;后者说明公约与欧洲人权法院裁判影响内国刑事法之部分;“靠前刑法”在介绍靠前法进展,以《靠前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为基础,另检讨德国法之因应。作者在有限篇幅内,毫无遗漏任何重要资料地说明跨国刑法,让想接触靠前刑法与欧洲刑法的学习者立即了解这块法律领域,也可以成为靠前高等院校刑法专业学生及研究者的重要参考资料。

    作者简介

        [德] 赫尔穆特·查致格 (Helmut Satzger)是研究欧洲刑法的先驱,其《刑事法之欧洲化》 乃欧洲刑法巨著。他著作等身, 亦为德国畅销刑法书的共同作者。 《靠前刑法与欧洲刑法》于2004年出版(2012 年另发行靠前英文版),2013年推出德文 6版,此即中文版的原版。    译者简介:王士帆,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 德国杜宾根大学法律系博士班 、台湾地区地区大学法研所博士候选人。

    精彩内容

    目录
    总目录 中文版序译者序德文六版序(中译)《国际刑法与欧洲刑法》书评 译词说明缩语表目录编 绪论第二编 刑法适用法第三编 欧洲刑法第四编 国际刑法参考文献关键词索引附录一 《德国刑法》第3条至第9条(刑法适用法)附录二 《国际刑法法院罗马规约》目录编绪论章国际脉络下的刑事法第二章“国际刑法”的多元概念一、 概览二、 国际刑法三、 超国家刑法(尤指欧洲刑法)四、 刑法适用法五、 司法互助法第二编刑法适用法第三章刑法适用法的功能一、 刑罚权限依据二、 可适用之刑法(准据刑法)三、 多重刑事追诉之危险四、 刑法适用法与个别刑法构成要件保护范围的关系第四章连系因素模式一、 国家创设权限之权限二、 国际承认之原则(一)概述国际法接受的连系因素(二)属地原则(三)积极属人原则(四)保护原则1.国家保护原则2.个人保护原则(消极属人原则)(五)世界法原则(六)刑事司法代理原则(七)权限分配原则(八)欧盟保护原则(旧称:欧体保护原则)第五章《德国刑法》的刑法适用法一、 立法历程二、 《德国刑法》第3条以下之基本指导原则三、 《德国刑法》第3条以下的释义学归类四、 刑法适用法条文之“犯罪行为”与“行为人”(一)犯罪行为(二)行为人五、 德国刑法适用于内国犯罪(一)《德国刑法》第3条(属地原则)1.《德国刑法》第9条项犯罪地概念(1)行为地的判断问题(2)结果地的判断问题(3)问题:共犯的犯罪地(4)问题:网络犯罪的犯罪地2.内国概念(1)国家法和国际法的内国概念(2)德国分裂时期的事实内国概念(3)回归国家法与国际法的内国概念(4)国家法与国际法的内国定义3.治外法权人不适用德国刑法?(二)《德国刑法》第4条(国旗原则)六、 德国刑法适用于外国犯罪(一)《德国刑法》第5条1.基本想法2.连系因素3.诉讼配套4.适用举例与问题(1)《德国刑法》第5条第9款行为人概念(2)《德国刑法》第5条2款犯罪类型与体系(二)《德国刑法》第6条(世界法原则)(三)《德国刑法》第7条(积极与消极属人原则、刑事司法代理原则)1.所实现之原则2.“德国人”或“外国人”为行为人与被害人(1)国家法的本国人概念(2)德国人为被害人(《德国刑法》第7条项)(3)德国人为行为人(《德国刑法》第7条第2项款)(4)外国人为行为人(《德国刑法》第7条第2项第2款)(5)共犯在刑事司法代理原则的问题3.犯罪地之可罚性(1)犯罪地以刑罚处罚行为者(2)犯罪地法的阻却违法、减免罪责及其他实体法“排除刑罚”事由(3)犯罪地法的程序障碍(4)事实上不追诉4.诉讼配套第六章德国犯罪构成要件保护范围以内国法益为限第三编欧洲刑法第七章欧洲刑法基础与基本问题一、 “欧洲刑法”之意义二、 欧盟法对刑事法的影响(一)欧盟一级法的历史发展(二)法律制定vs.法律同化第八章超国家之欧洲刑法一、 欧盟现有制裁措施(一)欧盟法数种制裁类型1.罚款2.其他经济制裁3.其他失权(二)属于广义刑法之制裁二、 欧洲犯罪刑法(一)用语(二)现行法有欧洲犯罪刑法之法源?(三)欧盟的刑法制定权限三、 “欧洲刑法”未来计划(一)《保护欧盟经济利益刑法规范Corpus Juris》(Corpus Juris 2000)(二)《保护欧体经济利益与创设欧盟检察署绿皮书》第九章欧洲法影响下的内国实体刑法一、 通则(一)刑法无法抗拒欧盟法影响(二)犯罪刑法的特殊性二、 针对内国刑法的欧盟一级法(一)以欧盟法作为内国刑法的上限1.内国犯罪要件违反欧盟法2.内国法律效果违反欧盟法(1)处罚程度违反欧盟法(2)处罚类型违反欧盟法(二)欧盟忠诚义务(《欧盟条约》第4条第3项)作为内国刑法一般底限三、 针对内国刑法的欧盟二级法:尤其依《欧盟运作条约》第83条发布之指令(一)通则与体系(二)对抗跨境犯罪(《欧盟运作条约》第83条项)1.对旧欧盟第三支柱之变革2.目前为止发布的法案3.《欧盟运作条约》第83条项要件(三)附属权限(《欧盟运作条约》第83条第2项)1.权限条文的附属特性2.过去法律状态(四)最低限度调和化之权限(五)《欧盟运作条约》第83条第3项紧急煞车条款1.基本构想与程序2.内容要求(六)《欧盟运作条约》第83条以外的调和化权限1.权限基础2.类推适用“紧急煞车条款”(七)补充:欧洲刑事政策构想1.背景基础2.欧洲刑事政策个别原则四、 内国刑法条文参照欧盟法规(一)前言1.在“指令”的行为条文2.在“规则”的行为条文(二)与欧盟有关的空白刑法立法问题1.参照效果与解释问题2.与明确性原则的冲突(1)明确性的一般要求(2)“参照欧盟法”之特殊性(3)内国法规命令的交互参照条款(4)可罚性漏洞与从轻原则五、 适用内国刑法时尊重欧盟法(一)前言(二)不予适用效力1.犯罪构成要件层面的真正冲突2.刑罚效果层面的真正冲突3.与欧盟法的假象冲突(三)符合欧盟法之解释1.通论2.符合欧盟法之解释与刑法3.适用案例(1)对内国刑法采取符合欧盟法之扩张解释,以保护欧盟法益(2)个别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概念从属性(3)过失犯(4)量刑(四)框架决议对刑法适用的意义第十章欧洲刑事追诉一、 欧盟刑事追诉机构(一)欧盟警察署(二)欧盟司法合作组织(三)欧盟诈欺犯罪防制局(四)欧盟检察署之设置计划二、 以相互承认原则为基础的刑事司法合作(一)总论:相互承认原则(二)现今以相互承认原则为基础的法案1.欧盟逮捕令(1)《欧盟逮捕令框架决议》(2)德国转化《欧盟逮捕令框架决议》(3)其他会员国之转化2.欧盟监控令状3.证据司法互助,尤其欧盟证据令状4.制裁裁判之执行互助(三)相互承认原则之立法:《欧盟运作条约》第82条1.适用范围2.《欧盟运作条约》第82条第2项法律同化界限(四)信息交换,尤其是可支配性原则三、 刑事诉讼法范围之法律同化(一)适用范围1.证据容许性(款)2.刑事程序之个人权利(第2款)3.被害人权利(第3款)4.刑事程序其他特别面向(第4款)(二)紧急煞车机制四、 一事不再理(一)一事不再理在法秩序内部的基础意义(二)数欧盟国对同一行为之制裁1.泛欧洲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必要性及其塑造2.《申根施行公约》第54条与《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50条的关系3.《申根施行公约》第54条要件与适用(1)确定裁判(2)同一行为(3)执行要素(4)以禁止双重处罚作为欧盟逮捕令之执行障碍第十一章《欧洲人权公约》一、 欧洲理事会(一)欧洲理事会属于国际组织(二)欧洲理事会与刑事法有关之活动二、 《欧洲人权公约》(一)《欧洲人权公约》在各法秩序的意义1.以有利原则为出发点2.对内国法意义——特别论述德国法3.《欧洲人权公约》对欧盟法的意义(1)欧盟加入《欧洲人权公约》(2)《欧盟基本权利宪章》与《欧盟条约》第6条第3项(3)欧盟法院与欧洲人权法院之关系(二)公约国与欧洲人权法院对公约之解释(三)刑事(程序)权利担保1.《欧洲人权公约》保障之总论(1)补充性的基本权利保护(2)享有公约权利者与承担义务者2.公约相关刑事权利保障及其审查3.生命权:《欧洲人权公约》第2条项4.禁止酷刑、禁止侮辱之惩罚:《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1)保护领域规定与绝对禁止酷刑(2)状况1:威胁刑求(3)状况2:对被逮捕人或拘禁者之医疗干预(4)状况3:驱逐出境与引渡5.剥夺人身自由之条件:《欧洲人权公约》第5条6.公平审判权利:《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项、第3项(1)保护范围(2)对法院及法院程序之要求(3)公平审判程序之要求7.无罪推定:《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2项8.罪刑法定原则(无法律即无刑罚、禁止回溯):《欧洲人权公约》第7条(1)保护范围(2)明确性诫命(3)禁止类推(4)禁止溯及既往9.尊重私人与家庭生活权利:《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10.刑事案件救济权:《欧洲人权公约》第7号议定书第2条项11.一事不再理:《欧洲人权公约》第7号议定书第4条项(四)程序权与机关组成1.欧洲人权法院是《欧洲人权公约》之机关2.个人申诉与国家申诉3.判决类型(当事人间生效之确认判决)4.判决对公约国之效力第四编国际刑法第十二章国际刑法基础一、 国际刑法概念二、 实现国际法刑罚权之模式三、 国际刑法与国家之国际责任法四、 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刑法——所谓“条约犯罪”第十三章国际刑法之历史发展一、 1919年以前之发展二、 凡尔赛战犯审判与莱比锡战犯审判(一)《凡尔赛和约》(二)莱比锡战犯审判三、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一)法庭结构1.管辖权2.审判法庭组织(二)程序法(三)判决(四)纽伦堡审判之批评(五)结论四、 东京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五、 冷战与“转折点”六、 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一)审判法庭1.管辖权2.审判法庭之组成与结构3.法律效果(二)前南法庭适用之犯罪要件(三)审判法庭合法性七、 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八、 混合法庭第十四章国际刑事法院一、 法规结构二、 法院职责三、 管辖权(一)行为人管辖(二)事物管辖(三)土地管辖与“连系因素”(四)时间管辖四、 开启法院运作(启动机制)(一)国家申诉(缔约国提交情势)(二)检察官独立侦查(三)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五、 补充性原则六、 内部组织(一)法官(二)书记官处(三)检察官(原告)(四)财务七、 刑事程序(一)侦查程序(二)起诉审查程序:确认听审(三)审判程序(四)上诉与再审(五)特别规定:被害人权利(六)结论八、 刑罚及执行九、 时效与判决确定力十、 法律政策评价第十五章国际刑法总则一、 法源依据(一)国际刑法的一般法源(二)国际刑法的特别法源二、 解释规则与罪刑法定原则(一)国际法之解释规则(二)国际刑法的解释三、 个人责任四、 国际犯罪行为之架构(一)一般客观犯罪要素(二)一般主观犯罪要素(三)排除刑事责任的理由1.正当防卫2.紧急避难3.依命令之行为4.错误5.无归责能力6.豁免7.时效8.超法规之排除刑责事由五、 正犯与共犯(一)正犯1.直接正犯2.共同正犯3.以“共同犯罪集团”扩大共同正犯?4.间接正犯(二)共犯1.教唆犯2.帮助犯3.协助团体犯罪六、 上级责任七、 未遂与中止八、 不作为犯第十六章国际刑法分则一、 灭绝种族罪(一)发展(二)保护法益(三)犯罪要件体系(四)一般客观要件(五)一般主观要件(六)灭绝种族行为1.杀害2.致使身体或精神遭受严重伤害3.故意使一团体处于会毁灭生命的生活状态4.阻止生育5.强迫转移儿童二、 危害人类罪(一)发展(二)保护法益(三)犯罪要件体系(四)整体犯罪之客观要件(五)整体犯罪之主观要件(六)各项犯罪行为1.谋杀2.灭绝3.奴役4.驱逐出境或强行迁移人口5.违反国际法基本规则之监禁或以其他方式严重剥夺人身自由6.酷刑7.性犯罪8.迫害9.强迫人员失踪10.种族隔离11.其他性质相同的不人道行为三、 战争罪(一)发展(二)保护法益(三)犯罪要件体系(四)“武装冲突”客观要件(五)关于“武装冲突”的主观要件(六)各项犯罪行为1.客观与主观要素2.国际武装冲突中A组行为:严重破坏《日内瓦公约》(《罗马规约》第8条第2项款)3.国际武装冲突中B组行为:违反国际武装冲突法规和惯例之其他行为(《罗马规约》第8条第2项第2款)4.国内武装冲突中A组行为:严重破坏《日内瓦公约》共同第3条(《罗马规约》第8条第2项第3款)5.国内武装冲突中B组行为:违反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法规和惯例之其他行为(《罗马规约》第8条第2项第5款)四、 侵略罪(一)国际习惯法之侵略罪(二)《罗马规约》之侵略罪1.犯罪构成要件2.审判权(发动机制)3.生效4.结论第十七章国际刑法在德国法之转化与落实一、 《德国罗马规约法》二、 修订《德国基本法》6条第2项三、 《德国执行〈罗马规约〉法案》四、 《德国国际刑法》(一)立法动机1.德国刑法在《德国国际刑法》生效前之短缺2.无法直接适用依国际习惯法建立之犯罪要件3.《德国罗马规约法》不生直接适用《罗马规约》犯罪要件之效力(二)《德国国际刑法》内容(三)在规约补充性原则与《德国基本法》之间的《德国国际刑法》1.《德国国际刑法》未满足《罗马规约》之处(1)《德国国际刑法》总则(2)《德国国际刑法》分则2.与《德国基本法》03条第2项之冲突(1)有待补充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2)参照国际习惯法(3)参照国际条约(四)无限制的世界法原则——扩大刑法适用法(五)结论参考文献关键词索引附录一《德国刑法》第3条至第9条(刑法适用法)附录二《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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