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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权利的细微关怀-“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移植与本土化 姚建龙 著 著 社科 文轩网
  • 新华书店正版
    • 作者: 姚建龙 著著
    • 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0-06-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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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product.suning.com/0070067633/11555288247.html

     

    商品参数
    • 作者: 姚建龙 著著
    •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0-06-01 00:00:00
    • 版次:1
    • 印次:1
    • 印刷时间:2010-06-01
    • 字数:384000
    • 开本:16开
    • 装帧:平装
    • 国别/地区:中国
    • 版权提供:北京大学出版社

    权利的细微关怀-“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移植与本土化

    作  者:姚建龙 著 著
    定  价:38
    出 版 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0年06月01日
    页  数:0
    装  帧:平装
    ISBN:9787301166659
    主编推荐

    内容简介

    "合适成年人"(又译"适当成年人")源于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 据法》(The Police and Criminal Evidence Act 1984,简称PACE )中的"appropriate adult"—词。作为一项刑事诉讼中的特别制度,其基本含义是指警察 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有精神错乱、精神障碍的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有合适的成年人到场。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而言,合适成年人可以是:(1)未 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处在被照料中,则为负照料职责的
    当局或自愿组织);(2)社会工作者;(3)非上述两种情况时,其他年满或超过18周岁的有责任能力的成年人,但不能是警察或受雇于警署的人。

    作者简介

    姚建龙,别号佘山老农,l977年生,江西永丰人,法学博士。曾为重庆市劳教戒毒所管教民警,现为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韬奋学者,《青少年犯罪问题》杂志主编,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曾获“华东政法大学很好青年教师”、“上海市毒优选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毒法对劳教制度改革的影响》、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转型中国的青少年犯罪及其治理》、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适当成年人介入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研究:移植与本土化》、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少年法院的学理论证与方案设计》等多项国家、省部级课题。已出版《长大成.人:少年司法制度的建构》、《少年刑法与刑法变革》、《超越刑事司法:美国少年司法史纲》三部个人专著,合著《女性性犯null

    精彩内容

        章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之域外视角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被称为一项"独特的英国式发明",其基本特征在于将合适成年人在场权视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并建立了系统的保障机制,尤其是在天然的合适成年人——监护人不能、不宜或者拒绝到场时的替代机制。尽管严格意义上的"英国式"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目前仅见在澳大利亚、爱尔兰等国家采用,但是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均有关于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有除讯问人员外的成年人到场的规定(本章统称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只不过各国关于到场成年人的类型、对到场成年人"合适性"的理解、成年人到场或者不到场的法律后果等并不接近统一。
         节肯费特案与合null

    目录
    前言  移植中的法律制度
    章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之域外视角
      节  肯费特案与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起源
        一、肯费特案的基本情况
        二、肯费特案的影响
      第二节  英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合适成年人的资质与作用
        二、合适成年人的参与程序
        三、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第三节  其他国家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一、英美法系国家
        二、大陆法系国家
      第四节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比较
        一、少年司法的基本模式
        二、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比较
    第二章  合适成年人在场权的提出
      节  合适成年人在场权的界定
        一、合适成年人在场权的定义
        二、合适成年人在场权的基本特征
      第二节  儿童本位视角下合适成年人在场的功能
        一、抚慰
        二、沟通
        三、监督
        四、见证
        五、教育
      第三节  合适成年人在场权的理论依据
        一、儿童优选利益原则
        二、国家亲权理论
      第四节  合适成年人在场权与相关概念
        一、与监护人在场权的联系和区别
        二、与律师在场权的联系和区别
    第三章  引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之论证
      节  我国通知成年人到场法律规定的不足
        一、类似规定之演变
        二、中英之间的比较
        三、我国类似规定的缺漏
      第二节  引入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现实意义
        一、法律规定的虚置与救济
        二、巢湖冤案引发的思考
        三、讯问时律师到场制度缺位的弥补
        四、实现对特殊未成年人的平等保护
        五、口供中心主义诉讼模式下的特殊意义
        六、司法民主与合适成年人参与
      第三节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功能之实证分析
        一、司法伤害与合适成年人之抚慰功能
        二、沟通障碍与合适成年人之沟通功能
        三、违法、不当讯问与合适成年人之监督功能
        四、口供与合适成年人之见证功能
        ……
    第四章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地方试验
    第五章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基本立场与趋势
    第六章  基本结论与建议
    附录一  调查问卷
    附录二  代表性试点地域规范性文件
    附录三  课题负责人有关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主要学术活动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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