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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版]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实用版 法律基础知识全套法条法制出版社农村土地管理法物权所有权法律法规汇编
  • 正版图书 品质保障
    • 作者: 无著
    •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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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无著
    •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 ISBN:9787509383230
    • 版权提供:中国法制出版社

             店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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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实用版

     
    ISBN:  9787521605310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20年4月

     装帧:  平装
     页字:  178千字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定价:  22.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用版)》根据2019年8月26日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全新修订,就重点条文进行专业解释。此外,附有条文参见及典型案例指引,附录与土地管理法相关的重要法律法规等配套文件,是学习适用相关法律制度的实用图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yi章总则

    第yi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基本土地制度】

    [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土地征收制度]

    [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第三条【土地基本国策】

    第四条【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第五条【土地管理体制】

    第六条【国家土地督察制度】

    [土地督察制度]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的土地管理权利和义务】

     [守法义务]

    [检举权、控告权]

    第八条【奖励】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九条【土地所有制】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的方式]

    [国有土地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后�5�3 其使用权可否进入市场流转]

    第十一条【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第十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

    第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

    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

    [土地权属的争议]

    [不能作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的案件]

    [当事人协商解决土地权属争议时应注意的问题]

    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依据和规划期限】

    第十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要求】

    第十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原则】

    第十八条【国土空间规划】

    第十九条【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要求】

    第二十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

    第二十一条【建设用地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第二十三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二十四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

    第二十六条【土地调查】

    第二十七条【土地分等定级】

    第二十八条【土地统计】

    第二十九条【土地利用动态监测】

    第四章耕地保护

    第三十条【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补充耕地的具体责任人的确定]

    [占用耕地的单位补偿]

    第三十一条【耕地耕作层土壤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

    第三十三条【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第三十四条【永久基本农田划定】

    第三十五条【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耕地质量保护】

    第三十七条【非农业建设用地原则及禁止破坏耕地】

    第三十八条【非农业建设闲置耕地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未利用地的开发】

    第四十条 【未利用地开垦的要求】

    四十一条【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的开发】

    第四十二条【土地整理】

    第四十三条【土地复垦】

    [土地复垦的范围]

    第五章建设用地

    第四十四条【农用地转用】

    第四十五条【征地范围】

    第四十六条【征地审批权限】

    第四十七条【土地征收程序】

    [土地征收公告]

    [补偿登记]

    第四十八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

    第四十九条【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

    [发放]

    [监督]

    第五十条【支持被征地农民就业】

    第五十一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

    移民安置】

    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用地审查】

    第五十三条【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的审批】

    第五十四条【国有土地的取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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