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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版]2018新版劳动法实用版+劳动合同法实用版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合同法法条单行本 法律法规法律书籍 法制出版社
  • 正版图书 品质保障
    • 作者: 无著
    • 出版社: 吉林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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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无著
    • 出版社:吉林人民出版社
    • ISBN:9786119974661
    • 版权提供:吉林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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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用版)

    定价 20.00元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版次 1
    出版时间 2018年10月
    开本 32开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装帧 平装
    页数 ***页
    ISBN编码 9787509398326

    “实用版系列”独具五重使用价值:

    1.专业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文本的权*出版机构。

    2.法律文本规范。法律条文利用了本社法律单行本的资源,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正式版本完全一致,确保条文准确、权*。

    3.条文解读详致。本书中的【理解与适用】均是从庞杂的相互关联的法律条文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对条文的权*解读中精选、提炼而来;【典型案例指引】来自*人民法院公报、各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等,点出适用要点,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

    4.附录实用。书末收录经提炼的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办案常用数据等内容,帮助提高处理法律纠纷的效率。

    5.附赠电子版。与本分册主题相关、因篇幅所限而未收录的相关文件、“典型案例指引”所涉及的部分重要案例全文,均制作成电子版文件。扫一扫封底“法律法规全书公众号”即可免费获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用版)》选取读者关心的劳动领域,收录、解读该领域所涉重要法律制度,为广大读者提供新高效的法律学习及法律纠纷解决方案。该书收录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劳动争议等领域重要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解释及函复。  

    全书划分为三大部分:主体法条文解读、实用核心法规、实用附录。法律条文利用了我社法律单行本的资源,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正式版本完全一致,确保条文准确、权*。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法律、法规的权*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中外法学著作;4、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法律工具书;6、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适用范围】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劳动法适用主体]

    第三条【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的内容]

    第五条【国家发展劳动事业】

    第六条【国家的倡导、鼓励和奖励政策】

    第七条【工会的组织和权利】

    第八条【劳动者参与民主管理和平等协商】

    第九条【劳动行政部门设置】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条【国家促进就业政策】

    第十一条【地方政府促进就业措施】

    第十二条【就业平等原则】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第十四条【特殊就业群体的就业保护】

    [在残疾人就业方面,用人单位有哪些责任?]

    第十五条【使用童工的禁止】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的概念】

    [涉外劳动关系的认定]

    [劳动合同的种类]

    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的原则】

    [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效力]

    第十八条【无效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无效的规定]

    [劳动合同无效的确认机关]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何种法律后果]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试用期条款】

    [试用期仅为约定条款]

    [试用期期限长短]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保守商业秘密之约定】

    [商业秘密]

    [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能否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终止情形]

    第二十四条【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

    第二十五条【过失性辞退】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重大损害的认定]

    第二十六条【非过失性辞退】

    [医疗期]

    [不能胜任工作]

    [认定解除劳动合同所指的“客观情况”]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

    [经济性裁员条件]

    [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情形]

    [经济补偿的标准]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三十条【工会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监督权】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第三十三条【集体合同的内容和签订程序】

    [集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集体合同的签订]

    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的审查】

    [集体合同审查的主管部门及审查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集体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标准工作时间】

    第三十七条【计件工作时间】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的周休日】

    第三十九条【其他工时制度】

    第四十条【法定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延长工作时间】

    第四十二条【特殊情况下的延长工作时间】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的禁止】

    第四十四条【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

    [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正常工作时间的理解]

    [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可否不支付加班费而给予补休]

    第四十五条【年休假制度】

    第五章工资

    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基本原则】

    [工资]

    [同工同酬]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工资分配】

    第四十八条【最低工资保障】

    [最低工资]

    [正常劳动义务]

    第四十九条【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因素】

    第五十条【工资支付形式和不得克扣、拖欠工资】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

    [工资应当按时支付]

    [克扣]

    [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五十一条【法定休假日等的工资支付】

    [法定休假日]

    [婚丧假]

    [依法参加社会活动]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条【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建立】

    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义务】

    [劳动防护用品]

    [职业危害]

    第五十五条【特种作业的上岗要求】

    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七条【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处理】

    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第五十九条【女职工禁忌劳动的范围】

    [如何理解矿山井下作业]

    [体力劳动强度]

    第六十条【女职工经期的保护】

    [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第六十一条【女职工孕期的保护】

    [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产期的保护】

    [正常分娩产假]

    [难产产假]

    [流产产假]

    第六十三条【女职工哺乳期的保护】

    [女职工在哺乳期的保护]

    第六十四条【未成年工禁忌劳动的范围】

    第六十五条【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

    第八章职业培训

    第六十六条【国家发展职业培训事业】

    第六十七条【各级政府的职责】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培训制度】

    第六十九条【职业技能资格】

    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条【社会保险制度】

    第七十一条【社会保险水平】

    [社会保险水平该如何确定?]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三条【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

    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第七十五条【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保险】

    第七十六条【职工福利】

    第十章劳动争议

    第七十七条【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

    [不属于劳动争议的事项]

    第七十八条【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和诉讼的相互关系】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

    第八十条【劳动争议的调解】

    第八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第八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第八十三条【仲裁裁决的效力】

    [仲裁裁决的类型及可提起诉讼的情形]

    第八十四条【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十六条【劳动监察机构的监察程序】

    第八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的监察】

    第八十八条【工会监督、社会监督】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劳动规章制度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违法延长工时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强令劳动者违章作业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成年工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侵犯劳动者人身自由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订立无效合同的民事责任】

    第九十八条【违法解除或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者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条【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阻挠监督检查、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渎职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处罚效力】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省级人民政府实施步骤的制定和备案】

    第一百零七条【施行时间】

    实用核心法规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节录)

    (2013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17年11月4日)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5年8月4日)

    二、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12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008年9月18日)

    集体合同规定

    (2004年1月20日)

    三、劳动报酬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1990年1月1日)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1994年12月6日)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1995年5月12日)

    最低工资规定

    (2004年1月20日)

    四、工时与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2007年12月14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2013年12月11日)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1995年3月25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2008年9月18日)

    五、劳动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节录)

    (2014年8月31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年4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12月14日)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2002年10月1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12年4月28日)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1994年12月9日)

    七、社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年10月28日)

    失业保险条例

    (1999年1月22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2011年6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6月18日)

    八、劳动争议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7年12月29日)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2011年11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2013年1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0年9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6年8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4月16日)

    ·文书范本·

    1劳动合同书

    2集体劳动合同

    3非全日制用工简易劳动合同

    4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5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

    电子版增补法规(请扫封底“法律法规全书公众号”二维码获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2009年8月27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04年11月1日)

    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1996年9月27日)

    就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节录)

    (2015年4月24日)

    残疾人就业条例

    (2007年2月25日)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015年4月30日)

    劳动报酬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2000年11月8日)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2008年1月3日)

    劳动安全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14年7月29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年11月24日)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2002年5月12日)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2011年10月14日)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2009年6月16日)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2015年4月2日)

    社会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

    (2010年12月20日)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002年3月24日)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2014年2月21日)

    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2016年1月3日)

    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2017年5月8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2017年5月8日)

    典型案例指引(请扫封底“法律法规全书公众号”二维码获取)

    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诉唐茂林劳动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2年第9期)

    刘丹萍与南京仁创物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8年第7期)

    候宏军诉上海隆茂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5年第11期)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概念】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 理解与适用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涉外劳动关系的认定]

    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的种类]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 条文参见

    《劳动合同法》第7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7条、《劳动争议解释(四)》第14条

     典型案例指引

    1.广州市某汽车用品商行与赵某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66号)

    案件适用要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82条规定,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若用人单位不履行该义务,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此不以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恶意或故意为前提,除非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因劳动者的过错而导致。

    2.刘丹萍与南京仁创物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8年第7期)

    案件适用要点:用人单位未与人事主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人事主管诉请用人单位支付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系人事主管的工作职责,人事主管有义务提示用人单位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人事主管如不能举证证明其曾提示用人单位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不应支持其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用版)2018新版

    定价 22.00元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版次 1
    出版时间 2018年09月
    开本 32开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装帧 平装
    页数 232页
    ISBN编码 9787509392669

    运用法律维护权利和利益,是读者选购法律图书的主要目的。法律文本单行本提供很基本的法律依据,但单纯的法律文本中的有些概念、术语,读者不易理解;法律释义类图书有助于读者理解法律的本义,但又过于繁杂、冗长。“实用版”法律图书至今已行销多年,因其权威、实用、易懂的优点,成为广大读者理解、掌握法律的首要选择工具。

    “实用版系列”具有四重法律价值:

    1 专业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是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2 法律文本规范。法律条文利用了本社法律单行本的资源,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正式版本完全一致,确保条文准确、权威。

    3 条文解读详致。本书中的【理解与适用】均是从庞杂的相互关联的法律条文等对条文的权威解读中精选、提炼而来;【典型案例指引】,点出适用要点,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

    4 附录实用。书末收录经提炼的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办案常用数据(如损害赔偿金额标准)等内容,帮助提高处理法律纠纷的效率。

    本书收录了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并就重点条文加注注释、条文参见和典型案例指引,其后收录我国劳动合同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方便读者学习适用。

    中国法制出版社创建于1989年6月,是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也是中国优秀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中国法制出版社每年出版新书1000种左右,涵盖法律法规、法律工具书、法律基础知识读物、法律考试、法律实务及案例、法学学术、法律教材教辅、社科经管、人文历史、心理益智等领域。出版形式包括图书、活页、音像、电子出版物、数据库及网络互联网产品等。发行渠道遍及全国各省市新华书店、法律专业书店和网上书店。连续多年在法律图书市场总体占有率、品种规模、出版效率上保持行业领先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基本原则)
    第四条(规章制度)
    第五条(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第六条(集体协商机制)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劳动关系的建立)
    第八条(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
    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
    第十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不明确的解决)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的种类)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的生效)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约定不明确的解决)
    第十九条(试用期)
    第二十条(试用期工资)
    第二十一条(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服务期)
    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
    第二十五条(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的无效)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的支付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条(劳动报酬)
    第三十一条(加班)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的变更)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
    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
    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工会在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监督作用)
    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的逾期终止)
    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
    第四十八条(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第四十九条(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
    第五十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
    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一节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内容)
    第五十二条(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的报送和生效)
    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
    第五十六条(集体合同纠纷和法律救济)
    第二节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的告知义务)
    第六十一条(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的义务)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
    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或者组织工会)
    第六十五条(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及数量限制)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单位)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管理体制)
    第七十四条(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项)
    第七十五条(监督检查措施和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七十六条(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劳动者权利救济途径)
    第七十八条(工会监督检查的权利)
    第七十九条(对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规章制度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缺乏必备条款、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无营业执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者的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聘用制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九十七条(过渡性条款)
    第九十八条(施行时间)
    实用核心法规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009年8月2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第五条(国家发展劳动事业)
    第六条(国家的倡导、鼓励和奖励政策)
    第七条(工会的组织)
    第八条(劳动者参与民主管理和平等协商)
    第九条(劳动行政部门)
    第二章促进就业
    第十条(国家促进就业政策)
    第十一条(地方政府促进就业措施)
    第十二条(就业平等原则)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第十四条(特殊就业群体的就业保护)
    第十五条(使用童工的禁止)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的概念)
    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的原则)
    第十八条(无效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条款)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中保守商业秘密之约定)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四条(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
    第二十五条(过失性辞退)
    第二十六条(非过失性辞退)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三十条(工会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监督权)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集体合同的内容和签订程序)
    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的审查)
    第三十五条(集体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标准工作时间)
    第三十七条(计件工作时间)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的周休日)
    第三十九条(其他工时制度)
    第四十条(法定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延长工作时间)
    第四十二条(特殊情况下的延长工作时间)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的禁止)
    第四十四条(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
    第四十五条(年休假制度)
    第五章工资
    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基本原则)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工资分配)
    第四十八条(最低工资保障)
    第四十九条(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因素)
    第五十条(工资支付形式和不得克扣、拖欠工资)
    第五十一条(法定休假日等的工资支付)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条(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建立)
    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义务)
    第五十五条(特种作业的上岗要求)
    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七条(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处理)
    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第五十九条(女职工禁忌劳动的范围)
    第六十条(女职工经期的保护)
    第六十一条(女职工孕期的保护)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产期的保护)
    第六十三条(女职工哺乳期的保护)
    第六十四条(未成年工禁忌劳动的范围)
    第六十五条(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
    第八章职业培训
    第六十六条(国家发展职业培训事业)
    第六十七条(各级政府的职责)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的义务)
    第六十九条(职业技能资格)
    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条(社会保险制度)
    第七十一条(社会保险水平)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三条(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
    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第七十五条(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保险)
    第七十六条(职工福利)
    第十章劳动争议
    第七十七条(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
    第七十八条(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和诉讼的相互关系)
    第八十条(劳动争议的调解)
    第八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第八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
    第八十三条(仲裁裁决的效力)
    第八十四条(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十六条(劳动监察机构的监察程序)
    第八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的监察)
    第八十八条(工会监督社会监督)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劳动规章制度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违法延长工时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强令劳动者违章作业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成年工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侵犯劳动者人身自由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订立无效合同的民事责任)
    第九十八条(违法解除或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者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条(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阻挠监督检查、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保密约定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渎职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处罚效力)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省级人民政府实施步骤的制定和备案)
    第一百零七条(施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008年9月18日)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5年8月4日)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1995年5月10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5年5月25日)
    集体合同规定
    (2004年1月20日)
    二、工时休假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1995年3月25日)
    …………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
    (1995年4月22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2008年1月3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2013年12月11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2007年12月14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2008年9月18日)
    三、薪酬
    最低工资规定
    (2004年1月20日)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1994年12月6日)
    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1995年5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1月16日)
    四、工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节录)
    (2009年8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6月25日)
    五、劳动保护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04年11月1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2004年12月31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12年4月28日)
    六、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2014年1月24日)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13年6月20日)
    七、劳动争议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7年12月29日)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2011年11月30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2017年5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4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6年8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0年9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2013年1月18日)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节录)
    (2016年11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
    (2000年7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
    (2004年7月26日)
    实用附录
    劳动合同书
    劳动合同续订书
    劳动合同变更书
    劳动合同争议调解申请书
    劳动合同争议仲裁申请书
    劳动合同争议起诉状
    劳动合同诉讼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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