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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版]2022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实用版 社会保险法 合同法律法规法条 法律书籍全套法律基础知识一本全中国法制出
  • 正版图书 品质保障
    • 作者: 无著
    •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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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无著
    •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 ISBN:9784882402567
    • 版权提供:中国法制出版社

             店铺公告

      为保障消费者合理购买需求及公平交易机会,避免因非生活消费目的的购买货囤积商品,抬价转售等违法行为发生,店铺有权对异常订单不发货且不进行赔付。异常订单:包括但不限于相同用户ID批量下单,同一用户(指不同用户ID,存在相同/临近/虚构收货地址,或相同联系号码,收件人,同账户付款人等情形的)批量下单(一次性大于5本),以及其他非消费目的的交易订单。

    温馨提示:请务必当着快递员面开箱验货,如发现破损,请立即拍照拒收,如验货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在线客服处理,(如开箱验货时发现破损,所产生运费由我司承担,一经签收即为货物完好,如果您未开箱验货,一切损失就需要由买家承担,所以请买家一定要仔细验货),

    关于退货运费:对于下单后且物流已发货货品在途的状态下,原则上均不接受退货申请,如顾客原因退货需要承担来回运费,如因产品质量问题(非破损问题)可在签收后,联系在线客服。

      本店存在书、古旧书、收藏书、二手书等特殊商品,因受采购成本限制,可能高于定价销售,明码标价,介意者勿拍!

    1.书籍因稀缺可能导致售价高于定价,图书实际定价参见下方详情内基本信息,请买家看清楚且明确后再拍,避免价格争议!

    2.店铺无纸质均开具电子,请联系客服开具电子版

     



     

    97875093968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用版(2018版)

    内容简介

     

     

    “实用版系列”独具五重使用价值:

     

     

    1专业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是法律、行政法规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2法律文本规范。法律条文利用了本社法律单行本的资源,与法律、行政法规正式版本一致,确保条文准确、权威。

    3条文解读详致。本书中的【理解与适用】均是从庞杂的相互关联的法律条文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对条文的权威解读中精选、提炼而来;【典型案例指引】来自*人民法院公报、各人民法院判决书等,点出适用要点,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

    4附录实用。书末收录经提炼的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办案常用数据等内容,帮助提高处理法律纠纷的效率。

    5附赠电子版。与本分册主题相关、因篇幅所限而未收录的相关文件、“典型案例指引”所涉及的部分重要案例全文,均制作成电子版文件。扫一扫封底“法律法规全书公众号”即可免费获取。

    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章总则

    条【立法宗旨】

    条【保险的定义】

    第三条【适用范围】

    第四条【合法原则】

    第五条【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业务经营主体】

    第七条【境内投保原则】

    第八条【分业经营原则】

    第九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章保 险 合 同

    节一 般 规 定

    第十条【保险合同及其主体】

    [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险合同的分类]

    [保险合同当事人]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订立原则】

    [协商一致原则]

    [自愿原则]

    第十二条【保险利益】

    第十三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保险合同的成立]

    [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合同的形式]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效力】

    [保险费]

    [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保险合同解除】

    第十六条【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事故]

    第十七条【保险人说明义务】

    [免责条款]

    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内容】

    [受益人]

    [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

    [保险金额]

    [保险费]

    第十九条【无效格式条款】

    十条【保险合同变更】

    十一条【通知义务】

    十二条【协助义务】

    [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十三条【理赔】

    十四条【拒绝赔付通知】

    十五条【先行赔付】

    十六条【诉讼时效】

    十七条【保险欺诈】

    十八条【再保险】

    十九条【再保险与原保险的独立性】

    第三十条【争议条款解释】

    节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十一条【人身保险利益】

    第三十二条【申报年龄不真实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死亡保险的限制】

    第三十四条【死亡保险合同的效力】

    第三十五条【保险费的支付】

    第三十六条【逾期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后果】

    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三十八条【禁止通过诉讼要求支付保险费】

    第三十九条【受益人的确定】

    第四十条【受益顺序及份额】

    第四十一条【受益人变更】

    第四十二条【保险金作为遗产情形】

    第四十三条【受益权丧失】

    第四十四条【被保险人自杀处理】

    第四十五条【免于赔付情形】

    第四十六条【人身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禁止】

    第四十七条【人身保险合同解除】

    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

    第四十八条【财产保险利益】

    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

    第五十条【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维护保险标的义务】

    第五十二条【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通知义务】

    第五十三条【降低保险费】

    ……

    实用核心法规

    综合

    ☆标记“☆”符号的,条文均加注条旨,重点条文下作相应注释。编者注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9年9月21日)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13年5月31日)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5年11月25日)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2018年7月31日)

    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

    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

    (2000年1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

    (1999年3月15日)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999年12月19日)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9年4月24日)

    机构管理

    ……

    实用附录

    中国保监会机关保险消费投诉处理流程图

    电子版增补法规(请扫封底“法律法规全书公众号”二维码获取)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

    (2016年6月14日)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

    (2018年2月1日)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

    (2018年2月1日)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章总则

     

    条【立法宗旨】

    条【保险的定义】

    第三条【适用范围】

    第四条【合法原则】

    第五条【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业务经营主体】

    第七条【境内投保原则】

    第八条【分业经营原则】

    第九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章保   

     

    节一   

    第十条【保险合同及其主体】

    [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险合同的分类]

    [保险合同当事人]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订立原则】

    [协商一致原则]

    [自愿原则]

    第十二条【保险利益】

    第十三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保险合同的成立]

    [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合同的形式]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效力】

    [保险费]

    [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保险合同解除】

    第十六条【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事故]

    第十七条【保险人说明义务】

    [免责条款]

    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内容】

    [受益人]

    [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

    [保险金额]

    [保险费]

    第十九条【无效格式条款】

    十条【保险合同变更】

    十一条【通知义务】

    十二条【协助义务】

    [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十三条【理赔】

    十四条【拒绝赔付通知】

    十五条【先行赔付】

    十六条【诉讼时效】

    十七条【保险欺诈】

    十八条【再保险】

    十九条【再保险与原保险的独立性】

    第三十条【争议条款解释】

    节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十一条【人身保险利益】

    第三十二条【申报年龄不真实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死亡保险的限制】

    第三十四条【死亡保险合同的效力】

    第三十五条【保险费的支付】

    第三十六条【逾期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后果】

    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三十八条【禁止通过诉讼要求支付保险费】

    第三十九条【受益人的确定】

    第四十条【受益顺序及份额】

    第四十一条【受益人变更】

    第四十二条【保险金作为遗产情形】

    第四十三条【受益权丧失】

    第四十四条【被保险人自杀处理】

    第四十五条【免于赔付情形】

    第四十六条【人身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禁止】

    第四十七条【人身保险合同解除】

    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

    第四十八条【财产保险利益】

    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

    第五十条【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维护保险标的义务】

    第五十二条【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通知义务】

    第五十三条【降低保险费】

    ……

    实用核心法规

     

    综合

     

     

     

    ☆标记“☆”符号的,条文均加注条旨,重点条文下作相应注释。编者注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9年9月21日)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13年5月31日)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5年11月25日)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2018年7月31日)

     

    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

    “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

     

    2000年1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

     

    1999年3月15日)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999年12月19日)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9年4月24日)

     

     

    机构管理

     

    ……

    实用附录

     

     

    中国保监会机关保险消费投诉处理流程图

     

     

     

     

     

     

    电子版增补法规(请扫封底“法律法规全书公众号”二维码获取)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

     

    2016年6月14日)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

     

    2018年2月1日)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

    2018年2月1日)

     

    ……

     

     

    在线试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理解与适用

     

     

    《保险法》为便于阅读,本书中相关法律文件标题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都予以删除。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就是以保险组织、保险对象以及保险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其中保险关系是指参与保险活动的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当事人之间依保险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保险法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保险法既包括保险公法,也包括保险私法;狭义的保险法则仅指保险私法。所谓保险公法,就是有关保险的公法性质的法律,即调整社会公共保险关系的行为规范,主要指保险业法和社会保险法;所谓保险私法,就是调整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保险关系的法律,主要指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如《海商法》中有关海上保险的法律规范)。

     

    新中国的保险立法除建国初期仿照前苏联制订的几部强制保险条例外,主要是在改革开放后发展起来的。1979年,国务院决定恢复国内保险业务。1981年12月13日颁布的《经济合同法》中次对财产保险合同作了原则性的规定。1983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该条例基本具备了保险合同法的框架,适应了当时保险业的发展。1985年国务院又颁布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如果说《财产保险合同条例》构建了我国保险合同法的基本框架,《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则为我国保险业法的制定打下了基础。1992年11月7日通过的《海商法》次以法律的形式对海上保险作出明确规定。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保险法》,这是我国建国以来部保险基本法,它标志着以《保险法》为主体、相关法规配套的中国保险法律法规体系的初步形成。随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1998年11月18日宣告成立,我国保险法规体系在组织结构上也逐步走向完善。

     

    2002年为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对保险法曾作过部分修改。保险法的公布施行,对保护保险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保险业在发展、取得显著成绩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原保险法的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有必要进一步修改完善。在2009年2月28日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的全体会议上,通过了修订后的保险法。这次修订是对保险法的一次全面修改,条文数量由修订前的一百五十八条增加到修订后的一百八十七条,绝大多数条款都有修改。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4年、2015年陆续又对保险法的部分条文作出了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次修正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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