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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版]2021刑事案件管辖规定与立案追诉标准 白永媛编著 公安民警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检察官法官刑事业务中国法制出版社
  • 正版图书 品质保障
    • 作者: 白永媛著
    •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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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白永媛著
    •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21-03
    • ISBN:9780263737821
    • 版权提供:中国法制出版社

             店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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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参数

    名称:刑事案件管辖规定与立案追诉标准
    定价:65.00
    ISBN号:9787521616309
    出版时间:2021-03-0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印刷时间:2021-03-01
    版次: 1
    开本:32开
    作者:白永媛


    让刑事立案的门槛清晰明朗”
    刑事业务专家梳理整合立案追诉与管辖标准
    一本书解决入罪门槛问题
    根据*新《刑法修正案十一》《罪名补充规定(七)》《刑诉解释》编写
    优化整合:不是法规汇编,而是优化整合依据,直接指明相关案件的具体立案追诉与管辖标准。
    适用指引:出现新立案追诉依据的,将原*高检、公安部相关“立案追诉标准规定”用斜体进行提示
    并在【特别说明】版块解释新法适用要点。
    依据*新: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新规范编写,着重提示新法适用要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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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编 刑事案件管辖规定
    章刑事案件职能管辖分工
    一、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案件
    三、监察委员会管辖的案件
    四、机关侦查的案件
    五、军队保卫部门侦查的案件
    六、监狱侦查的案件
    七、中国海警局侦查的案件
    八、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章刑事案件地域管辖
    一、人民法院的地域管辖
    二、人民检察院的地域管辖
    三、公安机关的地域管辖
    第三章刑事案件级别管辖
    一、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
    二、人民检察院的级别管辖
    三、公安机关的级别管辖
    第四章刑事案件协商管辖、指定管辖
    一、人民法院
    二、人民检察院
    三、公安机关
    第五章公安机关与其他部门互涉案件的管辖
    一、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机关和监察机关互涉案件的管辖
    二、公安机关与人民法院互涉案件的管辖
    三、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互涉案件的管辖
    四、公安机关与军队互涉案件的管辖
    五、公安机关与监狱互涉案件的管辖
    第六章部分特殊刑事案件的管辖
    一、非法集资刑事案件
    二、假币犯罪案件
    三、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
    四、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案件
    五、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
    六、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非法经营罪)
    七、证券期货犯罪案件
    八、虚假诉讼案件
    九、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
    十、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
    十一、毒品犯罪案件
    十二、网络犯罪案件
    十三、网络赌博犯罪案件
    十四、电信诈骗案件
    十五、污染环境案件
    十六、“套路贷”案件
    十七、伤害案件
    编 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章危害公共案
    一、失火案(刑法 百一十五条)
    二、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案(刑法 百二十条)
    三、帮助恐怖活动案(刑法 百二十条之一)
    四、准备实施恐怖活动案(刑法 百二十条之二)
    五、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案(刑法 百二十条之三)
    六、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案(刑法 百二十条之四)
    七、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案(刑法 百二十条之五)
    八、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案(刑法 百二十条之六)
    九、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刑法 百二十五条 款)
    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刑法 百二十五条款)
    十一、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案(刑法 百二十六条)
    十二、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案(刑法 百二十七条 款)
    十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刑法 百二十八条 款)
    十四、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案(刑法 百二十八条款、第三款、第四款)
    十五、丢失枪支不报案(刑法 百二十九条)
    十六、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案(刑法 百三十条)
    十七、交通肇事案(刑法 百三十三条)
    十八、危险驾驶案(刑法 百三十三条之一)
    十九、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 百三十四条 款)
    二十、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案(刑法 百三十四条款)
    二十一、重大劳动事故案(刑法 百三十五条)
    二十二、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案(刑法 百三十五条之一)
    二十三、危险物品肇事案(刑法 百三十六条)
    二十四、工程重大事故案(刑法 百三十七条)
    二十五、教育设施重大事故案(刑法 百三十八条)
    二十六、消防责任事故案(刑法 百三十九条)
    二十七、不报、谎报事故案(刑法 百三十九条之一)
    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
    二十八、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刑法 百四十条)
    二十九、生产、销售、提供假药案(刑法 百四十一条)
    三十、生产、销售、提供劣药案(刑法 百四十二条)
    三十一、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案(刑法 百四十三条)
    三十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法 百四十四条)
    三十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器材案(刑法 百四十五条)
    三十四、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产品案(刑法 百四十六条)
    三十五、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案(刑法 百四十七条)
    三十六、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刑法 百四十八条)
    三十七、走私假币案(刑法 百五十一条 款)
    三十八、走私淫秽物品案(刑法 百五十二条 款)
    三十九、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 百五十八条)
    四十、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 百五十九条)
    四十一、欺诈发行证券案(刑法 百六十条)
    四十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 百六十一条)
    四十三、妨害清算案(刑法 百六十二条)
    四十四、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刑法 百六十二条之一)
    四十五、虚假破产案(刑法 百六十二条之二)
    四十六、非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 百六十三条 款、款)
    四十七、对非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 百六十四条 款)
    四十八、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刑法 百六十四条款)
    四十九、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刑法 百六十九条之一)
    五十、伪造货币案(刑法 百七十条)
    五十一、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刑法 百七十一条 款)
    五十二、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刑法 百七十一条款)
    五十三、持有、使用假币案(刑法 百七十二条)
    五十四、变造货币案(刑法 百七十三条)
    五十五、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刑法 百七十四条 款)
    五十六、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刑法 百七十四条款)
    五十七、高利转贷案(刑法 百七十五条)
    五十八、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凭证案(刑法 百七十五条
    之一)
    五十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 百七十六条)
    六十、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刑法 百七十七条)
    六十一、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刑法 百七十七条之一 款)
    六十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刑法 百七十七条之一款)
    六十三、伪造、变造有价证券案(刑法 百七十八条 款)
    六十四、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 百七十八条款)
    六十五、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 百七十九条)
    六十六、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刑法 百八十条 款)
    六十七、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刑法 百八十条第四款)
    六十八、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刑法 百八十一条 款)
    六十九、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刑法 百八十一条款)
    七十、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刑法 百八十二条)
    七十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刑法 百八十五条之一 款)
    七十二、违法运用资金案(刑法 百八十五条之一款)
    七十三、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 百八十六条)
    七十四、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刑法 百八十七条)
    七十五、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刑法 百八十八条)
    七十六、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案(刑法 百八十九条)
    七十七、逃汇案(刑法 百九十条)
    七十八、骗购外汇案(《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七十九、洗钱案(刑法 百九十一条)
    八十、集资诈骗案(刑法 百九十二条)
    八十一、贷款诈骗案(刑法 百九十三条)
    八十二、票据诈骗案(刑法 百九十四条 款)
    八十三、金融凭证诈骗案(刑法 百九十四条款)
    八十四、信用证诈骗案(刑法 百九十五条)
    八十五、信用卡诈骗案(刑法 百九十六条)
    八十六、有价证券诈骗案(刑法 百九十七条)
    八十七、保险诈骗案(刑法 百九十八条)
    八十八、逃税案(刑法百零一条)
    八十九、抗税案(刑法百零二条)
    九十......本书作者积极破解难题,将多年积累的丰富实践经验和*新的法律依据相结合,力图通过编写本书让刑事立案的门槛清晰明朗起来,以解决实务人士的难点和痛点。
    本书不是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简单汇编,而是通过对*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立案追诉标准与*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批复、答复的全面梳理和优化整合,直接指明相关案件的一般立案追诉标准,注明标准依据,同时,在浩如烟海的法律规范的中仔细核对相关刑事案件的管辖和立案追诉标准,将相关规范进行收录,指引实务人士解决重要的案件管辖与入罪门槛问题。
    本书在编写中还特别注意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新规范,以帮助实务人士回应对工作的新要求。百三十四条款【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原刑法条文 百三十四条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行为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和《*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原“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罪名被取消,刑法 百三十四条款罪名确定为“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 立案追诉标准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事故的情形。
    (此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之前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关于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标准,按以后出台的相关规定办理。)
    ◎ 标准依据
    《*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 公通字〔2008〕36号)
    第九条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刑法 百三十四条款)】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14日   法释〔2015〕22号)
    第六条 实施刑法 百三十二条、 百三十四条 款、 百三十五条、 百三十五条之一、 百三十六条、 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事故的情形。
    实施刑法 百三十四条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事故,具有本条 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 特别说明
    《*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发布之后,《*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作出了新规定,应以新规定为准。
     
    [相关规范]《*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14日法释〔2015〕22号)
    条刑法 百三十四条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五条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管理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百三十四条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一)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二)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三)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
    (四)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

     


    作者介绍

    白永媛,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入选山东省公安厅扫黑除恶专家人才库,枣庄市公安局法律顾问,市、区两级公安机关兼职教官。1997年以来一直从事刑侦、预审、法制等基层刑事工作, 2016年通过司法考试。十余年来审核各类刑事案件10000余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多起省、市范围内有影响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会商定性以及案件审核处理中发挥关键作用。

    不枉不纵,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她作为法律人的初心和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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